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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親告劉鑫侵犯生命權,為何這麼久才開庭?

作者:由 楊恩雄律師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24

江歌案怎麼還沒判

近日收到訊息,江歌母親起訴劉鑫的案件,將會在6月30日上午9點開庭審理,在2019年10月立的案,為什麼到2020年6月才開庭呢?我們在法律層面分析一下。

江歌母親告劉鑫侵犯生命權,為何這麼久才開庭?

江歌母親起訴劉鑫

先對“江歌案”做一個簡單的描述。在3日20日,留學生江歌在日本被劉鑫的前男友陳世鋒殘忍殺害,與江歌同住的是室友劉鑫。據報道,陳世鋒與劉鑫、江歌發生爭吵,江歌讓劉鑫先進房間,自己與陳世鋒辯論,後面發生了慘案。陳世鋒在日本被判了20年。

在江歌去世後,劉鑫並沒有看望過江歌媽媽,也沒有祭奠過江歌,其行為受到了公眾的指責。

在2019年10月,江歌母親以侵犯生命權為由,將劉鑫起訴至青島市城陽區法院。

江歌母親告劉鑫侵犯生命權,為何這麼久才開庭?

2019年10月立案,為什麼次年6月才開庭?

我們可以看到,江歌母親在2019年10月就起訴,法院也立了案,為什麼會到2020年6月才開庭呢?這裡講下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

什麼是送達?原告起訴被告,簡單來說,怎麼將起訴材料送給被告,就是送達。

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使用公告送達。

法院使用得最多的公告方式就是登報、網上刊登公告,在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的,視為送達。

也就是說,公告滿

60

天的話,在法律上,當被告收到材料

江歌母親起訴劉鑫,是由於劉鑫下落不明,法院只能採取公告送達。筆者猜測,也有可能是劉鑫故意拖延訴訟時間而拒收,法院聯絡不上她才公告。

江歌母親告劉鑫侵犯生命權,為何這麼久才開庭?

不出庭有什麼影響?

原告起訴被告,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話,影響比較嚴重。

首先,被告失去了為自己辯解的機會,自己明明不需要承擔責任,原告是無理的,但是由沒有出庭辯解,導致最後無端承擔責任,在現實中,這些情形時常會發生。

其次,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失去了質證的機會。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合法?是否真實?是否有關聯?被告都失去了質證的機會。

最後,如果不出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當然了,即使是判決,也會依據現有證據。

別人告你,你不辯解、不為自己的權益爭取,最後很有可能會吃虧。

侵權要件,劉鑫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本案中,江歌母親是以侵犯生命權為由起訴的,這是一起侵權責任糾紛。

構成侵權,起碼需要證明以下事項:

1、行為人實施了加害行為;

2、發生了損害結果;

3、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

本案中,江歌的死亡是結果,劉鑫的行為是否導致了江歌的死亡?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我們等待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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