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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性侵兒童犯罪可判死刑

作者:由 環球網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7-01

猥袤兒童罪一般判幾年

本報北京7月24日電(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見習記者耿學清)當前,性侵害兒童犯罪案件多發,社會普遍關注。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四件強姦、猥褻兒童的典型案例:韋明輝強姦幼女被判處死刑案、小學教師張寶戰猥褻多名女學生案、蔣成飛以招募童星為名誘騙女童在網路空間裸聊猥褻案、李堉林猥褻男童案,強調對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絕不姑息。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當前,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等性侵害兒童犯罪仍處於多發態勢。

以猥褻兒童犯罪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國法院共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審結2962件,2018年審結3567件,2019年1~6月審結1803件。性侵害兒童犯罪隱蔽性強,不排除還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進入司法程式。

近年來,性侵害兒童犯罪案件數量有所上升,原因複雜。該負責人解釋,其中與人民群眾兒童保護意識增強、發現後及時報案有一定關係。比如對觸碰、親吻兒童身體進行猥褻等犯罪行為,以往重視不夠,沒有及時發現和報案。

這名負責人強調,性侵害兒童犯罪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的立場。

今天,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控制、姦淫多名幼女並強迫幼女賣淫牟利的罪犯何龍執行死刑;本次最高法釋出的案例中,強姦幼女致人死亡的罪犯韋明輝已於近期被執行死刑。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猥褻兒童的情形比較複雜,因為猥褻手段、情節千差萬別,危害性大小各異,因此刑法規定,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據猥褻兒童的手段、情節、後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以2018年為例,在判處刑罰的猥褻兒童的犯罪分子中,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達23%以上,高出全國同期刑事案件近8個百分點;對即使因犯罪情節較輕而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亦要求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最大限度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的政策精神。人民法院綜合考察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存在教育、監護等特殊關係,以及猥褻手段、情節、人數、次數、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對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如本次釋出的案例中,對利用教師身份多次猥褻多名年幼女學生的被告人張寶戰,對利用招募童星名義在網路上猥褻眾多女童的被告人蔣成飛,法院均認定屬猥褻兒童情節惡劣,依法從重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誘騙男童發生同性性行為的被告人李堉林,依法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注意到,最高法本次特別提到,隨著網際網路特別是移動通訊裝置的普及,透過網路性侵害兒童的現象越來越多,危害越來越大。

據部分地區法院統計,近年來審理的性侵害兒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網路聊天工具結識兒童後實施的。相對於傳統上多數發生在熟人之間的性侵犯罪,網路性侵害兒童的隱蔽性更強,更難發現和追蹤,而且從已發案件來看,網路性侵害兒童低齡化現象突出。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為防範和減少網路性侵害發生,需要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學校和家長攜手合作,透過加強管理、行業自律,改進技術,設定兒童對特定網路的禁止連結和不法資訊識別、遮蔽,強化兒童使用網路的安全教育等多種途徑,共同為兒童成長營造安全、健康、綠色的網路環境。特別是父母和老師要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幫助兒童增強預防網路侵害的意識,及時發現兒童的一些異常變化,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時發現和報警,進行干預,避免嚴重侵害發生。

該負責人表示,性侵兒童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治理性侵兒童犯罪,需要秉持打擊與預防並重的原則,建立跨部門協作、干預機制,將行政、司法、家庭、學校、社會資源統籌協調起來,形成打擊和預防犯罪的合力。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山東、四川等地法院在懲治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和留守兒童犯罪方面,探索開展由法院、檢察、公安、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動機制試點專案,構建跨部門聯席會議平臺,明確、細化各成員單位在防範兒童性侵方面的職責,預防、減少性侵害犯罪的發生,確保犯罪發生後及時被發現、被制止,並使受侵害的兒童得到更好地救助和保護。在一些個案中取得積極成效,相關試點受到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合作方好評。

該負責人表示,在實踐中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性侵犯罪再犯率高。近年來,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籲建立兒童性侵強制報告制度,建立性侵兒童犯罪者資訊資料庫並公開其資訊。部分地區在進行試點探索,但因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目前對不報告的法律責任後果不明確,對公開性侵前科劣跡人員的標準、範圍、程式不明確,且公開資訊制度只有與對該類人員的特殊矯治、管控措施協調配合,才能更好發揮應有的預防作用,而相關的上位法律依據均付之闕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確規定,補足社會治理短板,構建對兒童更加安全、有力的社會保護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