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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首例!一公職人員被提起公訴!

作者: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7-10

上游犯罪是指什麼

7月30日,三門縣人民檢察院對縣某單位公職人員呂某的“自洗錢”行為,以洗錢罪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台州市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台州首例!一公職人員被提起公訴!

汙水零直排證上的“好處費”

2020年,寧波某建設工程公司因相關企業拖欠汙水零直排工程款,其法人代表曹某找到了當時負責工業園區內企業排水證辦理以及發放的公職人員呂某,希望呂某在發放排水證過程中對拖欠汙水零直排工程款的相關企業的排水證進行暫緩或延遲發放,由曹某出面輔助相關企業辦理排水證,以此促使相關企業支付工程款。呂某表示同意,並和曹某約定,每本排水證給呂某2000元好處費。2020年到2021年,呂某共收到曹某送來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5萬餘元。

事情敗露開始“自洗錢”

2021年初,曹某因其他行賄行為被監察機關留置。今年4月,曹某被解除留置後,呂某馬上打電話詢問曹某,有沒有交代送他好處費的事,曹某支支吾吾說不清,擔心事情敗露的呂某立馬趕到寧波與曹某見面,得知曹某已將送他好處費的事情向監察機關交代後,甚為恐慌。

為逃避審查,呂某立刻聯絡某環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企圖與其串通將曹某送的好處費掩飾成幫邢某代收水樣檢測費。實際上完全沒有收到過曹某方任何水樣檢測費的邢某出於義氣答應了呂某,並依呂某要求開具了一張收據。

法網恢恢終落網

呂某將好處費掩飾成水樣檢測費的行為,並沒有幫其成功脫罪。5月底,呂某被縣監委立案調查,並於6月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呂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務,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受賄罪,同時,呂某以及為了逃避打擊和切斷自己與上游犯罪的受賄款聯絡實施洗錢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涉嫌洗錢罪。目前,我院已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什麼是“自洗錢”?

自洗錢,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上游犯罪之後,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為。本案中呂某與邢某串通將曹某送給呂某的好處費歪曲成代收水樣檢測費並出具虛假收據,就屬於“自洗錢”性質。因此呂某在構成受賄罪的同時,還構成洗錢罪。

刑法修正案對“自洗錢”行為做了哪些修訂?

以往的“自洗錢”行為不會受到與法益侵害性相當的刑法懲治,可能存在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而“自洗錢”入罪是刑法對洗錢犯罪作出的重大調整。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作了修改,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後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

洗錢罪不再單純依附上游犯罪,或者表面上的轉移贓款,而意味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非法收益,透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這一系列“漂白”行為也能構成犯罪洗錢罪,刑法修正案的修訂擴大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將上游犯罪納入了洗錢罪的主體範圍,加大了對洗錢罪的打擊範圍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