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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於法有據!

作者:由 鄂爾多斯新聞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8-11

憲法要求公民必須講普通話嗎

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於法有據!

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於法有據!

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

於法有據

艾北疆

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是黨和國家對民族地區的關懷,也是社會文明進步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必然趨勢,有利於促進民族教育高質量發展,有利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民族語言授課學校使用國家統編教材是實施憲法和法律的活動,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具體舉措。概而言之,在民族地區推進統編教材使用是於法有據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屬於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明確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國家通用語言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全體中國公民,不針對特定民族、特殊地區、特別群體,更不是僅為“漢族的語言文字”。

憲法作為我國根本大法,第十九條開宗明義的規定了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提供了根本的法理依據,為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提供了基本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三條、第四條都明確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也都明確規定了中國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和義務。可見,無論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學校、其他教育機構,還是公民個人,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其法定義務,是作為一箇中國人的首要義務,沒有選擇權,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義務即具有不可免除性,否則就是違法。

我國法律對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保障並不免除使用國家通用語言的法定義務。國家在推廣通用語言文字的同時,也在加大力度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給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三個條款直接涉及語言問題,即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少數民族語言權利的保障主要體現在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三條。可以說,完備的法律體系、健全的法律規定有效保障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內蒙古秋季學期民族語言授課學校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開始使用國家統編《語文》教材,並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後,全區民族語言授課中小學其他學科課程設定不變,使用教材不變,授課語言文字不變,蒙古語文、朝鮮語文課時不變,現有雙語教育體系不變。這是在真正落實憲法法律規定的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認為“漢化(同化)少數民族”的言論既是無稽之談,也是於法無據。

對於法律條文的理解決不能斷章取義,片面理解和引用法律條文,否則就構成法律適用錯誤。我國的法律體系具有體系性、整體性的特點,法條在適用過程中要符合大前提小前提等要素。那些認為“推行使用通用語言文字侵犯本民族使用語言文字自由”“推行使用通用語言文字違背國家法律政策”的言論,是對法條片面的狹隘的理解。法理原則與實踐證明,使用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與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在法律規定中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二者並行不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規制定的基礎和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得與憲法規定內容相沖突相違背,否則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不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也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作為下位法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不能違反上位法憲法的相關規定,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是憲法規定的每個中國公民的義務,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各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促進本民族語言文字的發展,享有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推廣的權利,但是並不能免除履行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二條就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並且教育他們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違反法定義務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甚至接受刑罰。公民、組織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者沒有實施法律要求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違反法定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個別家長聽信謠言、受人蠱惑不送孩子上學,其行為已經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作為父母違反了法定義務,同時侵犯了孩子的正當權利。對於家長的這些行為可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任何公民或者組織沒有按照法律法規使用和推廣國家通用語言,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當然,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也同樣要承擔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及二百九十三條分別規定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等為散佈謠言、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