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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女孩因不孕遭虐待致死,女性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作者:由 凌法務說法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8-28

23歲不孕怎麼辦

23歲因不孕被婆家人虐待致死

近日,媒體報道山東一名23歲女孩方某洋因不孕遭婆家虐待致死,受害者家屬稱兩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婚前身體健康,沒有什麼疾病,就是精神狀態不是很好,反應慢點,曾經也打過工,一般的活都能幹。婚後,其婆家人謊稱夫妻倆外出打工,方某洋結婚3年多僅回過孃家一次。案件審理後,方某洋婆家供述,在方某洋去世的當天,也就是2019年1月31日,其婆家人主要系方某洋的公婆,多次對方某洋實施了毆打、虐待行為,包括使用木棍多次對其實施毆打,使用剪刀剪去其頭髮、讓其罰站等。事實上這種虐待毆打行為自2018年秋天以來在其婆家人發現方某洋不能懷孕之後就頻繁發生,除了毆打之外,其婆家人還會採取凍、餓、禁閉等手段使方某洋在長期營養不良的基礎上,又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並最終導致了方某洋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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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方某洋與母親合影

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林、劉某英即張某以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42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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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方某洋被虐待致死,為何婆家人一審僅被判刑2-3年?因為方某洋婆家人涉嫌的犯罪為虐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根據本條刑法規定,虐待致死的刑期在2年-7年。一審判決方某洋婆家人的刑期符合本條刑法規定的刑期之內。

有網友會覺得方某洋婆家人長期虐待方某洋最後導致方某洋死亡為何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虐待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雖然虐待行為的手段,有時與故意殺人的手段十分相似,並且,虐待行為有時在客觀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但是從主觀故意上,兩者是有區別的,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從方某洋的案件中,方某洋的婆家人主觀上還是因為方某洋不孕導致的對方某洋不滿而實施虐待來發洩不滿,主觀上並沒有想要剝奪方某洋生命權的故意,故而方某洋的婆家人犯的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現實中,像方某洋一樣遭受丈夫或者婆家人家暴、虐待的案例其實並不少,作為女性,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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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比如婚姻中最常遇見的家暴、虐待如何處理?

1、遇到家暴、虐待,如果需要提起離婚訴訟,我國法律規定是可以請求損失賠償的,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後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離婚訴訟中,由於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該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佈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書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還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作了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可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如遇到家暴具體可以採取哪些行動措施?

小編建議遇到家庭暴可以嘗試下以下是七種求助方式:

(1)比如可找各鎮(街道、園區)婦聯等婦女組織對你的丈夫進行教育和勸誡;

一般來說勸誡和教育起到的效果並不是非常理想,家暴和虐待往往是一種慣性行為,但是並不是意味著尋找相關組織進行勸誡並沒有任何作用,一方面透過勸誡讓對方意識到錯誤行為,一方面還可以在日後的離婚訴訟中尋找到上述人員作為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的事實存在;

2、可到本地派出所報案,請他們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你的丈夫進行處理,並要求留下筆錄;

3、如果女方受傷了,一定要儘快到醫院診斷,請醫生出具詳細的傷情證明,並請人拍下傷處的清晰照片,儲存好;

上述第2、3條實際上是固定家暴證據,待日後的離婚訴訟中佔據有利地位;

4、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訴他犯傷害罪,併到有關部門申請傷情鑑定;

如果涉及刑事訴訟,對對方的震懾效果比較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讓對方停止侵害,但某種程度上也可能激怒對方,造成更嚴重的侵害行為。

5、提起離婚並可以依據《婚姻法》46條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

這點筆者認為是女性遠離家暴、虐待最重要的一點,家暴虐待往往是慣性行為,一旦發生了家暴虐待即使女性為了家庭或者孩子原諒對方,但往往換來的不是對方的真心悔改,反而是變本加厲。筆者認為,人性往往是,在強者面前,安分守己,在弱者面前,肆意妄為。如果女性內心不夠強大,總認為透過隱忍來換來平靜、和諧相處,往往事與願違。現實的案例中,已經有太多的警醒與警示了。

筆者不是女權主義者,但是筆者認為一個女性真正的獨立,才是遠離家暴、虐待的根本。只有精神上、經濟上獨立於你的丈夫,你的婆家,即使和他們徹底的分離,即使失去他們的幫助,你也可以養活自己養活孩子,立足於社會,你才有勇氣去反抗,否則,如果你本身完全依賴於你的丈夫,你的婆家才能賴以生存,他們就有可以肆意妄為的本錢。就以本案中方某洋為例,方某洋在加入張家後沒有工作,因而也不能夠與外界進行接觸,當張家人對方某洋實施各種虐待行為時,方某洋沒有也不能實施反抗,如果方某洋是一個有工作的獨立女性,相信在被虐待時完全可以尋求外界幫助並且可以離開對她實施虐待的家庭。筆者希望以方某洋的悲慘事件,再次提醒所有女性,獨立自主,不依賴他人,方能自信自足地立足於世。

【凌月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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