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合同終止附屬物怎麼辦
在實際生產生活中,有不少個體經營者與當地機關單位簽署了關於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協議,並經協商在租賃的國有土地上建有廠房等經營設施,那麼,如果租賃國有土地被收回,房屋在拆遷範圍的,徵收方有權強制拆除房屋及附屬物嗎?
以案說法:
張先生
於
2004
年開始與
xx
縣某園藝場
簽訂《租地協議》,租賃位於安陽市
某道路交叉口
土地,投資建設了約
1500
平方米房屋及附屬物,從事石材加工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河南省、安陽市關於租賃國有土地規定和《租地協議》約定,
張先生
有權在使用的國有土地上建設房屋等建築物。
後因建設基礎設施專案,
需要佔用案涉地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若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
張先生
租賃的土地,應給予合理補償。但
xx
縣
人民政府拒絕
張先生
依法獲得補償的要求,因此
張先生
拒絕搬遷。
2017
年
9
月,
xx
縣
人民政府僱傭三臺挖掘機強行將
張先生
上述房屋及附屬物拆除,該行為嚴重損害了
張先生
的財產權益和經營利益。
張先生遂請求
確認
xx
縣
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附屬物行政行為違法。
在上述案件中,
xx
縣人民政府主張其實施的被訴拆除行為合法的理由有二:一是涉案建築物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建築物所佔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實施的拆除行為,二是該建築物系違法建築應當予以拆除。
但是,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xx
縣人民政府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國有土地已被有權機關依法收回了土地使用權,其該項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二、
即使拆除違法建築亦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定程式進行。
本案中,
xx
縣人民政府在實際拆除行為中,沒有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
xx
縣人民政府拆除張先生建築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租賃國有土地即使被收回,徵收方也應當向被徵收人出示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相關證明檔案,同時,主張被徵收人房屋為違章建築的,亦應履行相關的違章建築的認定、聽證等《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律程式,否則即為違法行為,被徵收人有權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