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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文創衛進行時」5月,一起重溫《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作者:由 網信靜海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3-02-04

如何參與社會公德行為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地方性法規《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9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重點治理不文明行為,至今已滿三週年。下面讓我們一起來回顧《條例》規定,自覺弘揚文明行為,爭當城區精神文明的引領者。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透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管理與促進

  第四章 倡導與獎勵

  第五章 執法與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建設文明幸福的現代化天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和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宣傳、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為促進的工作。

市和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促進和執法工作。

第七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誠實守信,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遵守秩序,依次排隊;

(三)愛護園林、綠地和水體;

(四)保持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五)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六)遵守禁止吸菸的規定;

(七)愛護公共設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第十三條

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保持安靜,防止干擾他人。

第十四條

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和其他觀眾,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進行健身、歌舞等文體娛樂活動,應當符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裝置,防止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條

遇有突發事件,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

駕駛車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

(一)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

(二)在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按順序通行;

(三)低速透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四)禮讓、避讓行人;

(五)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六)停車入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條

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指示通行;幫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時安全透過。

第十九條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應當先下後上,上下樓梯應當靠右側通行。

第二十條

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應當愛護車輛及設施,使用後規範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應當遵守社群公共文明行為規範;團結和睦、鄰里互助、尊老愛幼、扶弱助殘;維護社群公共環境,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飼養犬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養犬:

(一)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主動避讓他人;

(二)及時清理犬隻在公共區域排洩的糞便;

(三)管理好所養犬隻,防止干擾他人生活。

飼養其他動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好所養動物,保持環境衛生,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應當文明辦理喜慶事宜,倡導勤儉節約,避免攀比和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

殯葬、祭掃活動應當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

第二十五條

旅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

(三)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網際網路應當遵守網路資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資訊。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維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條

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共客運車輛司乘人員應當文明禮貌對待乘客,保證車輛效能良好、整潔衛生,按照規定線路和速度行駛,在規定站點上下乘客。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執行服務標準,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語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按照規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 管理與促進

第三十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建立活動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總結推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經驗;

(三)透過開展各類文化活動,宣傳文明行為規範;

(四)評選表彰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

第三十一條

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的信用資訊系統,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提升社群治理水平,推進美麗社群建設;加強教育引導,推進文明祭掃,規範殯儀服務。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鐵、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培育鄉風文明,提升農民精神風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三十七條

商務、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標準,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文明校園建立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促進學生、兒童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實施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文明行為,勸阻不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

第四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設定文明行為規範宣傳設施,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或者志願者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等應當規範設定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定醒目導向標誌,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場站引導管理,維護正常秩序。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裝置,科學、合理、規範地設定遊覽導向、服務規範、注意事項等標誌;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及時勸阻、制止遊客不文明行為,保障遊客安全有序參觀遊覽。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車輛。

第四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及網路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登、播出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透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提供影片或者照片等方式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

接到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資訊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倡導與獎勵

第四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第四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援其工作人員、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錶現突出的,應當予以鼓勵、表彰。

第四十六條

倡導和促進家庭文明建設,樹立孝老愛親、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的良好家風。

獲得市級以上文明家庭等榮譽稱號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政策。

第四十七條

倡導和鼓勵單位、個人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倡導和鼓勵單位、個人開展關愛睏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單位和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待政策。

第四十八條

倡導和鼓勵個人無償獻血、自願捐獻人體組織和器官。

個人無償獻血、捐獻人體組織和器官的,本人及其親屬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待或者禮遇。

第四十九條

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五十條

倡導和鼓勵單位、個人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和科學普及活動。

單位、個人開展或者參與前款活動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章 執法與處罰

第五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規範、文明執法。執行職務時按照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按照規定著裝,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第五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定職責,可以根據收集並核實的影片、照片、現場記錄等資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查處。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查處不文明行為的執法資訊共享機制。

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不文明行為,需要相關部門提供必要資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

第五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處罰不文明行為,可以根據執法需要,依法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執法部門可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阻的,由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赤膊的;

(二)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或者等候服務,隨意插隊的;

(四)在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佔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損城市形象,影響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六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聽勸阻的,由設施的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辱罵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等人員或者毀壞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一)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的;

(二)行人跨越護欄的。

第六十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違規鳴喇叭的;

(二)違規變道、掉頭的;

(三)行車過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

(四)不按照規定禮讓、避讓行人的;

(五)不按照規定停車的。

在行駛的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擾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故意丟棄、毀壞或者非法佔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隨地吐痰、隨處便溺,亂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從建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五百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和區域吸菸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亂塗、亂畫、亂刻,隨意張貼、噴塗廣告,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礙城市容貌的,處二千元罰款。

毀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損害樹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死亡的,處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在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秸稈、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規定在建成區私搭亂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在其他區域私搭亂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違反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在居民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強制清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一)在道路、樓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佔綠地、空地等公共區域或者私自設定地鎖等設施的。

第七十條

違反規定在建成區的居民區內飼養家禽、家畜、鴿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一條

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並處五千元罰款。在非建成區禁止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人民政府規定。

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

未及時清理犬隻在公共區域排洩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在殯葬、祭掃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公共區域擺放紙牛、紙馬等迷信用品,搭設靈棚,吹打唸經,“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紙牛、紙馬、冥幣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籃等喪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條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七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

不文明行為實施人對勸阻者進行辱罵、推搡、威脅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不文明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不文明行為實施人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六條

實施不文明行為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處罰;惡意連續或者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處罰的,應當按照規定將處罰情況錄入信用資訊系統。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到處罰的行為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

被處罰人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怠於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