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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制度:中國不同朝代的結婚年齡

作者:由 歷史真鑑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5-26

唐朝女子多少歲結婚

中國古代所提倡的一直是早婚,所以在古代社會中,男子大約十五六歲就已經娶妻,女子在十三四歲的時候就已經嫁為人妻,中國古代盛行的早婚,是與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也展現出我國古代社會中不同朝代的發展狀況。雖然我國古代社會中,總體提倡的都是早婚,但是在不同的朝代對於結婚的年齡卻是各不相同的,而之所以實行不同的結婚年齡的制度,根本上還是因為不同朝代的經濟發展狀況存在不同。

早婚制度:中國不同朝代的結婚年齡

周朝時期。

人口作為農業社會的主要生產力,自然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要想更好的增加國內的人口數量,自然就需要提前結婚來繁衍人口,因此早婚制度在我國古代社會一直被統治者所重視,並且形成了固定的制度進行了規定,並且一直被各個朝代所沿用。

周朝時期,不同的文獻對於結婚的年齡記載也各不相同,根據《周禮》中的記載為“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因此我國有許多的學者也都認為周朝的結婚年齡就是男子三十歲,女子二十歲,這也就形成了一種“周代晚婚說”。

早婚制度:中國不同朝代的結婚年齡

但是實際上,原始社會中存在的群婚或者是對偶婚的模式下,一直到家庭模式的出現之前,人們進行婚姻只是因為本能和繁殖後代,所以很難會主動的採取晚婚的方式,很多情況下,只要具備了“性”的能力,也就代表了他們的婚姻的年齡。周朝作為離原始社會較近的時期,很難從這種習慣中真正的脫離出去,所以周朝如此高的晚婚年齡的說法不符合周朝社會發展的實際。

事實上,孔子在《孔子家語》對於周禮中“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進行的解釋為周代的最高結婚的限制,孔子認為男子二十歲就可以生子了,女子十五歲據可以嫁人了,男子三十歲和女子二十歲是規定人們嫁娶的年齡不能超過這個限度。顯然孔子的這種說法是更加符合當時周朝發展的實際狀況的,根據當時相關資料的記載,周朝的大部分人結婚生子的時間都較早,尤其是當時的統治者和諸侯,比如周文王是在十五歲的時候就已經生了武王,而武王之上還有一個兄長,由此可見,當時周朝的人結婚生子的時間還是很早的。

早婚制度:中國不同朝代的結婚年齡

漢代時期。

在漢代,不管是在朝廷當中還是普通的百姓,早婚已經成為了當時的普遍現象,比如西漢時期的文帝,成婚年齡為十四歲,東漢後期的統治者由於都是年幼即位,因此他們的結婚年齡也更小,比如靈帝,成婚年齡為十四歲。而普通百姓中,比較著名的就是班昭,她是在十四歲成婚,當時民間的女子成婚年齡也大都是十四歲,因此漢代整體的結婚年齡還是較早的。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時期的早婚狀況也如同漢代類似,更具相關史料的記載,當時曹丕在成婚時是不到十六歲的,周不疑在娶曹操的女兒的時候,年齡是在十七歲,劉禪在黃初二年結婚,當時他的年齡應該也是十五歲。

早婚制度:中國不同朝代的結婚年齡

南北朝時期,相對於漢朝和魏晉時期來說,人們的嫁娶年齡則更早,國家所規定的適婚年齡也相對較早,根據《南史》中的記載統計,南朝的皇后八歲就已經出嫁,陳國的皇后在十歲出嫁,宋朝的皇后出嫁年齡為十三歲。這就明顯看出南北朝對於早婚的年齡許可是更早的,北周武帝統治時期,直接規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必須要嫁娶,相比之前的社會時期,嫁娶年齡更為提前。

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由於國家的發展逐漸穩定,人口也有了快速的增長,所以對於嫁娶的年齡開始逐漸的放寬,唐朝規定男子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不過,雖然國家的規定中,婚嫁的年齡有所放寬,但是還有很多人受到傳統的思想影響,依舊結婚較早,比如長孫皇后在十三歲就已經結婚進入皇宮。

早婚制度:中國不同朝代的結婚年齡

唐朝中期以後,又重新恢復了最初的早婚制度,要求男子十五,女子十三歲以上就要嫁娶,後來由於唐朝後期發生了安史之亂之亂之後,社會產生了很大的動盪,因此人們受到戰亂的影響很大,在缺乏穩定的生活環境中,人們實際結婚的年齡都較為延後。

宋元明清的時期

宋朝時期的婚姻制度基本與唐朝相同,但是司馬光的卻將宋朝的婚嫁年齡記載為男子十六,女子十四,朱熹同樣也是按照這一年齡的規定進行了記載,後來的明清時期就在指定結婚年齡的法令規定時以這一記載作為參考的主要依據。

而滿族人相比漢族來說,早婚現象有過之而無不及,滿族男女大約在十三四歲就已經結婚,大師滿族之中也存在很多的晚婚現象,一些男子和女子到了二十歲以上才結婚,這如此晚才結婚的,大都是貧困的百姓,所以當時滿族的婚嫁年齡差異相對來說較大。雖然國家的規定的年齡已經相對較早,但是實際的社會生活,人們婚嫁的時間是更早的。

透過不同朝代的婚嫁年齡的變化我們可以發現,大部分的朝代對於結婚的年齡都規定在女子十三四歲,男子十五六歲之間,即使規定的時間存在差異,但是總體上都是圍繞這個年齡段來進行上下浮動的。

但是古代社會中的早婚現象很多情況下只是針對於上層的統治集團來說的,正所謂“皇帝的女兒不愁嫁”,他們能夠憑藉手中的權勢以及政治聯姻的需要,進行兒女之間的婚嫁。而對於許多生活貧困的普通的農民群體來說,早婚制度的規定並不適應於他們,杜甫的《負薪行》中的依據“四十五十無夫家”,所以說,並不是古代社會中所有人都早婚的,雖然早婚現象並不是絕對化的,但是古代社會中的早婚現象卻也是普遍的存在的。

參考文獻

劉開,《周禮》

孔子,《孔子家語》

李延壽,《南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