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叫顧健
公司監事,作為公司內部自治的監督機關,具有監管公司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行為的法定權利,可謂是公司高管的“紀檢委”。
實踐中,有些朋友或員工,出於“幫忙”,作為某公司的“掛名監事”,等公司進入失信狀態,監事往往也可能被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如何救濟?
從《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一條可以看出,公司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過半數即可),且監事應當由股東或員工代表組成,因此,對於規模較小公司,只有一個監事的,監事身份則應當要求具有股東身份或員工身份。
倘若監事既非股東、又非員工,則
很難在
公司實行“監督”之行為。
因此,如果監事存在以下情形,無法與公司有“實際關聯”的,則可以要求法院強制變更登記,滌除“監事”身份:
1、監事任期屆滿後辭職的,與公司無實際聯絡的,可強制變更滌除監事身份。
2、監事既非股東,又非公司員工,不實際履行監事職責的,可以強制滌除。
3、監事終止委託關係,拒絕繼續擔任監事職責的。我國現行法律對委任關係並無特別規定,就委託合意部分而言,可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故,出任公司監事的自然人作為受託人有權隨時辭去委託,委任關係得以終止。
原則上,一旦作為公司監事的自然人辭任監事職務,公司應透過內部治理結構另行選任監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監事變更備案。
4、監事自身無法提起股東會,或其他救濟途徑無法變更監事身份的,也可起訴進行變更監事。
掛名監事風險不可小覷,尤其是當公司進入失信被執行人時,監事也可能因作為工商登記外觀而被限制高消費。
若在公司擔任監事,在離職前應當要求公司配合辦理監事變更登記。
若僅系掛名監事,哪怕有代持協議,在被限制高消費後向執行法官提執行異議也不會被支援,因為執行法官只看工商登記為準,不會進行實體審查。
若擔任公司掛名監事,公司無法聯絡或拒絕配合變更的,應當及時訴訟,請求法院強制變更登記,切莫等公司進入失信後再想提執行異議,一般很難支援。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
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2016.2.6實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