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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御案:兒子為脫殺兄之罪,誣母與人通姦,母親竟然預設?

作者:由 覓史說事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9-13

御案是什麼意思

明正統八年(公元1443年),福建延平府出現了一個兒子為脫罪誣衊母親與人通姦的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延平衛指揮的兒子於玘為爭奪繼承權,把哥哥給殺了,然後不認罪,弟殺兄長,按律應該凌遲處死。但是明朝法律規定,犯人若在臨刑前喊冤,則停止行刑,重新審理,待將所喊之冤審問明白之後再行刑。於玘先是說哥哥不是他殺的,誣告他人,經過審理,純屬子虛烏有。再次把他押赴刑場,他又喊冤,又說他哥哥是被人所殺,並且有人甘願領罪。行刑官只好把他押回大牢,重新審理。就這樣多次上刑場,多次喊冤,於玘最後汙衊自己的母親與人通姦,哥哥想把姦夫殺死,結果反被姦夫殺了,奇怪的是,於母竟然默認了,沒有反駁。此案越審越複雜,法司難以審理,所以奏請正統帝裁決,且看朱祁鎮是如何處理這個案件的,案件的真相到底如何?

明朝御案:兒子為脫殺兄之罪,誣母與人通姦,母親竟然預設?

明朝的武職大多數是世襲的,他們依靠祖輩立下的功勞,除了被貶及免職,可以世世代代充當武職,尤其是軍官,官職都是依靠父祖得來的,在承平的時候,可以吃朝廷的俸祿,過著富裕的生活。

卻說延平衛指揮於慶中,沒有什麼武藝謀略,卻很會走門路。武職中的上司福建都指揮使處,文職中的知府、按察使、布政使、巡按、巡撫,逢年過節的時候,於指揮一定會把禮物送到。

靠著他們的庇護,於指揮專門敲詐來往的客商,賺取不正當錢財,慢慢地,於家越來越富有,家資漸漸如山積。

於指揮有官有錢,娶妻納妾,生有五個兒子,老大叫於珮、老二叫於玘,是正妻所生;老三於瑃、老四於珹、老五於璐,都是小妾所生。於指揮有錢,認為將來把錢財平分給兒子們,他們的生活自然無憂。但是問題出現了,錢財可以均分,世襲的位置卻只能給一個兒子。按照《大明律》的規定: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蔭職之事,並令嫡長子孫襲蔭。如嫡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蔭。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蔭。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侄應合承繼者襲蔭。若庶出子孫及弟侄不依次序,攙越襲蔭者,杖一百、徒三年。”

所以,能承襲於指揮職務的只有嫡長子於珮,若於珮因故不能襲職,則輪到於玘,其餘三個因為是庶出,輪不上他們。

於玘見父親能夠指揮五千多人的軍隊,出門前擁後呼,好不氣派,因此特別想得到指揮的位置,但有哥哥於珮在,將來指揮的位置自己沒有指望。

眼見得父親快五十歲了,按照規定,兒子已經可以襲職了,而父親也上下打點活動,準備讓哥哥接班,於玘心裡很不是滋味。

軍人之家以習武為尚,於家兄弟五人從小就得到了鍛鍊,是以武力都非常出色。

於指揮為了兒子襲職的事情,找個理由到京城出差,到兵部探詢襲職的事宜。見父親為哥哥襲職的事忙碌,於玘心中的妒忌之心更加強烈:

同是一母所生,哥哥什麼都不要幹就能當指揮,自己想當個總旗,都還要走門路,這是何等不公平呀!

明朝御案:兒子為脫殺兄之罪,誣母與人通姦,母親竟然預設?

俗話說,不怕賊偷,就怕賊惦記。於玘想承襲指揮之職,哥哥就必須要出“意外”,但如何才能保證意外的發生呢?

當時號稱延平第一高峰的金鳳山,經常有老虎經常下山傷人。

所以延平府發出告示,凡是能打虎者,一隻賞銀二十兩。

於玘見了公告後頓時提出上金鳳山打虎,不為賞銀,只是為了證明軍人世家的威武,使用激將法,哥哥於珮也不得不去,另外還帶上另外三個弟弟。

兄弟五人來到金鳳山後,個個奮勇當先,走了十餘里之後,三個弟弟因為身體瘦弱,漸漸地被落在後面。而於珮、於玘正值青年,健步如飛,爭先攀登。

在來到一處斷崖谷後,於玘看不見弟弟們的蹤影,認為機會來了,於是便趁哥哥於珮不注意,用刀刺中他後腰,再將他推下崖,等做完這一切後,他把兇器藏了起來,並高喊道:

“不好了,大哥掉下山澗了!”

弟弟們聞訊趕來,他們拿出繩子,順繩而下去尋找,卻見於珮頭顱破碎,已經身亡。兄弟幾個人把哥哥拉了上來,帶回家中,將他裝入棺材,等候父親回來處置。

於指揮好不容易將於珮承襲之事弄妥,回來就準備讓於珮接班,自己退職輔佐兒子一段時間,然後就可以安享晚年了,卻不想於珮死了,很是傷心。但人死不能復生,於指揮只好安葬了於珮,另外準備讓次子於玘代替老大位置。

然而就在快要進行手續交接的時候,卻不想有人把於玘謀殺哥哥於珮的事情告到延平府

那一日,獵戶劉六、劉七兄弟見到延平府的告示,也想上金鳳山下套捕虎。兄弟倆爬上一棵大樹,遠遠地觀望老虎的蹤跡,卻恰恰看到於玘將哥哥於珮推下山崖這一幕。兄弟倆原本不想講出此事,但怕承擔責任,所以告訴了里長。因為按照《大明律》的規定:

“知道別人殺人,如果不首告,就要承擔杖一百的刑事責任,要是首告了,就可以解脫罪責。”

里長同樣怕承擔責任,當然不敢隱瞞,便帶著劉氏兄弟到延平府首告。

延平知府見是人命案件,也不敢怠慢,當即發出牌票,將於家老二逮捕入獄。

要想確定是否是謀殺,就要檢驗屍身,雖然開棺後的屍體已經腐爛得差不多了,但刀傷及跌傷具在,可以確定他殺無疑。

知府根據傷痕,斷定是於玘謀殺,於玘當然抵賴,卻不想其三弟於瑃因為走得快,親眼看見於玘把於珮推下山崖,有劉氏兄弟為證,又有於瑃指證,於玘謀殺親兄的罪名就成立了。

按照《大明律》的規定:

“弟妹故殺兄姊者,凌遲處死。”

延平知府將於玘擬為凌遲,申報各級上司,由刑部勘查,皇帝核准,便可以在延平府執行了。

明朝御案:兒子為脫殺兄之罪,誣母與人通姦,母親竟然預設?

於指揮的正妻李氏剛剛死了親生長子,次子又要被處決了,不由得來的心慌。於是她多次哭勸於指揮,讓其千萬要保住於玘的性命。於指揮無奈,只好去求巡按,請他奏請皇帝,免於玘一死。

巡按雖然得了於指揮的好處,但這事關係朝廷的綱紀,殺兄大案,如何能翻案呢?除非找到可以證明於玘沒有殺兄的證據。巡按把這個意思告訴於指揮,讓他想辦法。

於指揮無奈,只好回來告訴正妻李氏,說於玘已經招認了,又有目擊證人,謀殺已成事實。

正妻李氏說不通於指揮,便要求探監,按理說死囚是不能探視的,但有著於指揮這層關係。這個小請求,地方官還是能予以滿足的。

李氏探監,瞭解到證實於玘殺兄的關鍵證人是其弟於瑃。李氏大怒道:

“我早就知道那個小妖精不是什麼好東西,她想害死你們兄弟倆,由她的兒子繼承指揮,自己將來好成誥命夫人。”

正妻所罵的小妖精是於指揮的二太太王氏,第三子於瑃、第四子於珹正是其所生。

見母親罵二媽,於玘隨聲附和,並說要不是於瑃說看見自己把大哥推下懸崖,自己就不會是死罪。母子倆商議很久,彼此串通之後,想讓於瑃收回初供。沒過幾天,刑部文書來了,延平府只能將於玘押赴刑場處決,想不到於玘在臨刑前高呼冤枉,說是要招供隱情。按照《大明會典》的規定:

按察司委派監刑官,一旦發現“犯人反異,家屬稱冤,即便推鞫,事果違枉,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

也就是說,在臨刑的時候,如果犯人翻供,或家屬喊冤,要重新審理,如果屬實,則予以改正。於玘在臨刑時反供,按察司的監刑官只好宣佈暫停行刑,重新審理。

按察司監刑官會同延平知府與推官,開堂審訊。於玘講並非自己殺了哥哥,哥哥是弟弟於瑃所殺,當時哥哥身受刀傷,自己上前攙扶,哥哥站立不穩而跌下山崖。

監刑官半信半疑,立即查問仵作,驗屍的時候是否發現刀傷。仵作回答,後腰原有刀傷,但非致命之傷,原審故此忽略不計。

監刑官斥責仵作糊塗,然後逼問於玘何以證明是於瑃刺傷。於玘說找到兇器,自然明白是何人謀殺。

監刑官無奈,只好到於指揮家搜查,他讓屬下把於家所有的刀都拿出來比對,結果卻沒有發現有與傷口相符合的刀,因此不能確定是於瑃先刺傷於珮,而於瑃也一直沒有離開兩個弟弟的視野,也就是說於玘所謂的隱事不成立。

監刑官當即裁定是於玘連刺帶推把於珮推下山崖,謀殺親兄之罪可以確定,依然要凌遲處死。

明朝御案:兒子為脫殺兄之罪,誣母與人通姦,母親竟然預設?

於玘被第二次押上刑場,臨刑前又喊冤,說是哥哥中了獵人劉六、劉七所設的伏機受傷,自己去扶,哥哥站立不穩,才失足墜入山崖。監刑官只好再次停止行刑,會同各官審訊,並派捕役到金鳳山去取證。

事關人命,劉氏兄弟承認設定了陷阱、窩弓,但他們一是設有明顯標誌,行人肯定會躲避;二是每日檢視,爬到樹上觀察,若是有人過來,肯定攔住;三是陷阱、窩弓都設在人跡罕至之處,於家兄弟不可能經過那裡。

為了核實情況,知府委派人押著劉氏兄弟去查陷阱、窩弓所在之處,果然如劉氏兄弟所言,則可見於玘說哥哥中了獵人伏機,純屬無稽之談,因此申報上司,認為於玘就是畏死栽贓,情屬可惡,應該維持原判,將其凌遲處死。

於玘母親李氏見案情還是沒有反轉,於是回到孃家,向父母兄弟哭訴此事。見到女兒傷心,父母僅僅安慰,能起什麼用呢?總要出手相助呀!孃家人共同商議如何解救。眾說紛紜,也難有主意,畢竟這是重罪,若想救於玘,必須要讓於玘脫罪,但證據確鑿,此前誣陷劉氏兄弟之事,知府礙著於指揮的面子,並沒有追究誣陷之責,如若再攀咬其他人,怕是會罪加一等。

既然不能再攀咬他人,也不能眼睜睜地看著於玘身赴刑場,那就還是要幫他脫罪。

這時候於玘的大舅,想出一個解脫當前困境的辦法,那就是要有人承擔殺人之罪,可找誰承擔殺人罪,那是一個問題。

那個時候延平府經濟不發達,大多數人難以維持溫飽,再加上先前因為動亂,遷移來此的客家人很多,他們在與當地人爭奪生存區域的過程中,經常出現械鬥。械鬥是違法的,一旦官府介入,就要治罪,各族都會選一些人抵罪,漸漸地就出現“頂兇”之事,乃至於在當時“頂兇”成為一種風氣。

所謂的“頂兇”,就是花錢請人頂替兇手,讓人頂替死罪,而真正的罪犯卻能逍遙法外。

於玘母親孃家很有錢財,透過中間人,找到一個可以頂兇的人,此人是李旺家的第四子李桃。李旺家人丁興旺,生活卻無以為繼,一家老弱都是病痛在身,賣孩子行為進行了無數次,就是沒人要。如今有人找到門上,要李旺家出一個孩子替人抵罪,可以給銀二十兩,李旺自然是同意的。這些錢可是能救活一家人的命呀!

於玘舅舅選中年齡與於玘相當的李桃,便與李旺簽訂生死文書,給付銀兩之後,便將李桃帶到一個偏僻之處,教他如何見官,如何招供,如何認罪,若是反悔,銀子要加倍償還。為了父母兄弟,李桃也只好聽命,準備慷慨赴死。

刑部批文下來,於玘第三次被押赴刑場,親友相送告別,臨刑之時,於玘又高呼冤枉,說哥哥於珮不是他殺的,如今家人已經查出兇手並將其捕獲,請官審問。

此時於玘舅舅將李桃帶到,李桃當著眾人的面承認,於珮是他所殺,如今被於家訪到,也不願意別人替自己受冤,故此前來自首,懇請官府放過於玘,自己甘願領罪。見於玘喊冤,又有人認罪,行刑官只好終止行刑,將李桃與於玘押入府獄,申報上司重新審理。布政使、按察使會同巡按御史會議,最終委派延平府推官李秉審理。

明朝御案:兒子為脫殺兄之罪,誣母與人通姦,母親竟然預設?

李推官受命之後,立即提審李桃,發現他毫不隱晦,說於珮欺侮他,因此懷恨在心,趁於珮進入金鳳山時,於路上邀劫,先用刀刺傷,然後推到山澗,刀扔在某處石縫之中。刀經官起獲,正是兇刀。李推官一面看卷宗,一面聽李桃招供,發現他所交代情節與初審一字不差,按理說是可以定案了。

然而李推官見李桃交代案情太過清晰,於是起了疑心。

靈機一動,李推官便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諸如進入金鳳山有幾條路,山上長什麼樹,事發地點有無居住人家等,李桃感到茫然,畢竟他根本沒有去過金鳳山,如何曉得金鳳山的情況。

由此李推官斷定,李桃與於珮被殺案毫無關聯,但他為什麼要承認自己殺人呢?為何能交代出兇刀所在呢?李推官暫且放棄審訊李桃,親自走訪李旺家,發現李旺家徒四壁,病妻及眾多子女,個個面黃肌瘦,這樣的人家,怎麼可能與指揮使的兒子結仇呢!經過盤問,得知是於玘之母花錢找人頂兇,便再次把於玘送上刑場。

於玘殺兄之罪難免,找人頂兇也被揭穿,想活命再難有回天之力了。常言道,病急亂投醫。於母找到一個名叫馮其虛的訟師,請他想辦法救自己兒子一命。

明代的訟師都是違法的,一旦查出有訟師代人書寫狀紙,挑撥詞訟,輕者杖一百,重者可以立斃杖下,所以訟師只是替人出主意,從不出頭露面。

縱然官府嚴禁訟師,他們還要幹此行業,其目的無非是賺錢而已。訟師熟悉法律,瞭解辦案程式,不但能瞭解當事人的心理,而且明白辦案官員的心理。

見於母找到自己,馮其虛明白財神爺來了,卻裝出此案難翻的樣子,直到於母苦苦哀求,費用不斷上漲,他才講此案不是不能翻案,但於母要承擔些汙名。

急於救子的於母,聽到能翻案,哪裡還在乎自己承擔不承擔惡名,便說:

“只要能救兒子的命,即便是死我也願意,何懼汙名乎!”

馮其虛附耳說道:

“夫人可知道前幾天被處死的張龍?”

於母搖頭說:

“我一個婦道人家,怎麼會知道他呢?他是因為什麼被處死的呢?”

馮其虛回道:

“夫人有所不知,這個張龍因為勾搭有夫之婦,將人家親夫給殺死了,所以被斬立決了。”

於母不解:

“這樣的人,被斬是罪有應得,可與我何干?”

馮其虛笑道:

“夫人可知我朝以孝治天下,最重倫理綱常,若是有孝行,朝廷便可以從輕處罰。”

於母有些不耐煩:

“朝廷重孝,與我兒子翻案有何關聯?還請先生明示。”

馮其虛說:

“當然有關係了。夫人您想呀!人死不能復生,也是死無對證,夫人承擔的汙名,就是說與這個死人有染。只要夫人按照我所說去做,在下保證你兒於玘無恙。”

說罷便將自己的計謀說出,於母聽後面紅耳赤,意欲拒絕,但為了兒子的性命,也只好答應。

明朝御案:兒子為脫殺兄之罪,誣母與人通姦,母親竟然預設?

於玘第四次被押赴刑場,還是高呼冤枉,並聲稱有隱秘相告,行刑官也不得不停止行刑,馬上向上面派來的新主審官請示。主審官問他有何隱秘之事,於玘見左右排列很多衙役,南平知縣、延平知府也在場,便提出此事只能單獨對主審官說。

礙著於指揮的情面,也因為此案拖延很久,所以主審官很謹慎,同意撤去衙役,但要南平知縣、延平知府在場,以免別人說閒話。

於玘無奈,只好說:

“諸位大人,小的殺兄之案,反反覆覆,皆因有難言之隱,事關母親名節、父親聲譽,所以一直不敢言,但小的確實不想死,如今非死不可,也不願意冤死,即便是承擔不孝之名,也顧不得了。”

主審官:

“休得胡說,且將隱秘講來!”

於玘故作為難說道:

“事涉我母與人有奸,故難言耳!”

主審官等聽罷,面面相覷,商議一下,還是讓於玘交代詳情。

於玘一五一十地講道,母親與張龍有奸,已經非止一日,自己與哥哥於珮都親眼所見,哥哥為人直爽且強壯有力,所以常憤憤不平,自己因為身體瘦弱,且事關母親名節,父親聲譽,所以勸哥哥忍耐,可以一起勸母親,不要再與張龍來往。但哥哥哪裡肯當面說穿母親姦情呢?便獨自一個人去殺張龍,但他哪裡是張龍的對手,所以反被張龍殺了。我找到哥哥的屍體,因為不願意說出哥哥是因為殺奸而死的,所以被認定為是兇手。此前多次喊冤,確實冤枉,只是礙於母親名節,一直不敢講出實情,如今再不講出,恐怕真的不能活了,故而敢冒不孝之名,說出此事。

那個時候,婦女不得上公堂,但奸盜除外,如今於玘交代母親與別人有姦情,也只得讓於母到堂聽審。

主審官沒有想到於母身為誥命夫人,居然在大堂承認與張龍有奸,其子於珮殺張龍不成,反被張龍所殺,因為張龍兇惡,以殺全家為要挾,故此隱忍不言,如今張龍作惡多端,已經被斬,不能再要挾她了,而為救兒子,也顧不上什麼名節了,所以忍辱前來,請法官饒恕於玘,自己甘願革去誥命夫人,從此不再拋頭露面。

明朝御案:兒子為脫殺兄之罪,誣母與人通姦,母親竟然預設?

於母與於玘所供之言,虛妄明顯,既然為救兒子,何不早說?身為指揮之妻,張龍即便是兇惡,如何敢與統領千軍的指揮之妻有姦情呢?又何敢以殺指揮全家相威脅呢?明顯是胡編亂造,但此事關係誥命夫人,更與朝廷所提倡的孝道有關,主審官等也不敢定奪,只好上報刑部請示如何處置。刑部也不敢決定,便恭請皇帝,請朝廷派御史及刑部郎中前往復勘。

明英宗朱祁鎮翻看題本,當即批示雲:

“此犯既殺其兄,又誣其母,不孝不弟,孰甚焉!其即誅之,勿再勘。”

也就是說,於玘既殺了其哥哥,又敢誣陷其母親,這種不孝不悌的行為,誰能與之相比呢?立刻將於玘殺了,不用再勘問了。

有了皇帝的批示,縱於玘有千般謀略,於指揮夫婦有萬金之財,於玘也難免一死,最終被押赴刑場凌遲處死。

只是於指揮夫婦為了救於玘,不但誣陷他人,最終還背上誥命夫人與人通姦、三品指揮甘當烏龜的汙名,讓人徒增笑柄。

此案於玘為了爭奪指揮繼承權,謀殺哥哥於珮,動機是顯而易見的,殺人的時候也有目擊者,若是有司仔細研讀案情,認真檢驗,殺人證據並不難獲得,但此案牽扯三品指揮與其妻,為了救兒子,他們不惜錢財,動用各種關係,才使案情變得複雜起來,以致秉公辦理反而受累,若不是尚有正直的官員在,這個案件還不知道會弄出什麼名堂,

亦可見在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下,官僚政治是弊端百出,官官相護已是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