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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同學掰手腕,骨折誰負責?

作者:由 大眾日報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10-08

腕骨骨折多少天可以恢復功能鍛鍊

跳皮筋、扔沙包、掰手腕……回憶裡,熱鬧的課間總是充斥著這些互動競技小遊戲,可就是這再尋常不過的小遊戲也隱藏著意想不到的安全隱患。這不,兩個同窗好友熱火朝天地掰手腕,卻把手腕掰骨折了。

案情回顧李雷和韓梅梅是萊西市某高中的同班同學。2021年5月21日這天晚上,剛考完試的兩人興致盎然地提出掰手腕,趁著課間休息,二人擼起袖子,準備好好“比一場”,誰料比賽過程中,李雷不慎將韓梅梅的手腕掰致骨折。當晚23時,李雷陪同韓梅梅到醫院治療,經診斷韓梅梅左側肱骨骨折,住院治療8天,花費醫療費27142。99元。

住院期間李雷父親到醫院看望韓梅梅並送上2000元慰問金。出院後,韓梅梅父母找李雷父母協商賠償事宜被拒,便將李雷和學校一同告上法庭。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李雷與韓梅梅掰手腕的行為是否屬於文體活動;2。韓梅梅參與掰手腕的行為是否系自願行為;3。李雷及學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並承擔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1,掰手腕是一種比拼臂力和腕力的運動,雙方在角力中展現自身素質及身體爆發力,符合競技性體育的一般特徵,應認定為文體活動中的一種體育競技活動。

關於爭議焦點2,競技性活動的勝者一般具有挑戰自我、贏得美譽的心理獲得感,李雷邀約時,韓梅梅選擇迎戰,雙方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不存在違背意願的意思表示,應當屬於自願參加該體育競技活動。

關於爭議焦點3,在韓梅梅受傷後,李雷積極陪同送醫治療,盡到了競技活動參與者的一般注意義務,且韓梅梅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李雷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因此,對韓梅梅的受傷,李雷不承擔侵權責任。事發時,韓梅梅與李雷已是年滿18週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體育競技活動的風險,屬於自甘風險,且掰手腕並非學校組織的文體活動,學校不存在過錯,對此不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服判息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法條確定了文體活動的自甘風險原則。

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條確定了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法官表示,在體育運動領域,無論是專業性的體育競技比賽還是群眾性的體育活動,都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參加者會為了運動比賽的勝利而發揮自身最大的潛力,其爭奪性、競爭性必然存在,因此體育運動都具有一定人身危險性,參加者對此應當具有預見性。自願參與體育運動的成員,除對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之外,對在體育運動中發生的損害結果應當自擔風險。(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肖芳 通訊員 王濤 譚美娜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