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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嫁妝、鑽戒歸個人還是夫妻共有?能否退還?

作者: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10

被保人可以是受益人嗎

娶媳婦,送彩禮

嫁閨女,陪嫁妝

這是中國人結婚的傳統

那麼彩禮、嫁妝、鑽戒……

歸個人還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現問題

財產能否退還?

讓我們先來看看這幾個常見情況。

彩禮、嫁妝、鑽戒歸個人還是夫妻共有?能否退還?

關於嫁妝 常見情況

情況一:小紅在出嫁前,其父母為她準備了50萬元作為嫁妝,並且在小紅與小剛結婚登記之前就將這筆錢存入了小紅的賬戶。這筆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案:不是!50萬元存款是小紅父母在小紅登記結婚之前贈給小紅的,屬於小紅的婚前個人財產。

情況二:小紅和小剛先舉行了結婚儀式,但還沒有領取結婚證。此時,小紅的孃家買了一輛車作為嫁妝,供小紅的小家庭所用。這輛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案:不是!這輛車是在兩人登記結婚之前小紅娘家送的,若車輛登記在小紅名下,則應屬於小紅的婚前個人財產。

情況三:小紅和小剛領了結婚證,計劃年底回老家舉辦婚禮。於是小紅娘家給了小紅30萬元的嫁妝。30萬元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案:不一定。小紅娘家是在登記結婚之後給的嫁妝,屬於婚後贈與。如果贈與時沒有明確的約定只贈給小紅一人,該3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並不是法律概念,嫁妝的本質是女方父母對女兒的財物贈與,若嫁妝明確約定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離婚後當然可以帶回嫁妝。關於嫁妝的歸屬問題依據相關法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嫁妝的歸屬問題

1、有夫妻財產約定時尊重夫妻雙方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區分婚前還是婚後

婚前: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夫妻財產約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給女方的嫁妝(包括房產、車輛等財產),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女方父母在婚後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明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一般情況下屬於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父母贈與財物時明確是贈與給女兒一方的話,那麼這筆嫁妝仍屬於女兒個人財產。

3、聚焦兩會·關注民生

①冰箱、彩電等日常家用產品

如是婚前購買,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是婚後購買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②房產

婚前購買: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購置房產登記在女兒名下,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登記在女兒名下,則父母該部分出資為對女兒婚前個人的贈與,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購買:如是父母全款購置登記在女兒名下,一般視為對女兒個人的贈與;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在女兒名下,一般根據出資情況和性質具體判斷;如是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時一般按照出資比例分割。

③戒指、項鍊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則該類嫁妝應屬父母給女兒的個人財產。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妝型別外

近幾年也有父母購買大額保單作為女兒的嫁妝,這種情況,需要根據保單型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具體情況判斷離婚時的歸屬。

彩禮、嫁妝、鑽戒歸個人還是夫妻共有?能否退還?

離婚時嫁妝的分割

需要區分以下幾點

1。如果嫁妝為婚前贈與女兒的存款,在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則要看存款是否與婚後的財產發生混同的情況,或者該存款是否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生活消費。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費完畢,則要求全額返還的主張原則上不會獲得法院支援,可主張依據財產的來源和貢獻度適當分割處理。

2。對於父母婚後給女兒的嫁妝,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實際會考慮財產的來源和貢獻綜合考慮如何分割。

3。對於父母婚後給女兒的嫁妝,如果是明確贈與女兒個人的財產,則仍屬於女兒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予分割。

說完嫁妝問題,

咱們再來談談彩禮問題,

在婚約糾紛中彩禮能否退還?

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彩禮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釋義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我國結婚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婚姻關係不成立。此時,給付彩禮的人希望結婚的目的未達成,故為結婚而支付的聘金應予退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考慮到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夫妻雙方未形成共同生活體,未享有夫妻關係中應有的權利,也未承擔相應的義務,此時如果離婚,不退還彩禮對給付彩禮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種情形下應退還聘金。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當事人為了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或者為了所謂“面子”支付大額彩禮,從而導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債臺高築的現象。離婚時,給付一方可能尚未能從給付彩禮導致的生活困境中擺脫出來,甚至未能還清因給付彩禮所欠債務,故此時應當返還彩禮。

除去上述三種法律明確支援退還彩禮的情況之外,彩禮是否返還應看具體法定情節,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以下幾種情況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