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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徐州一起案例最終這樣判,法官認為,有撫養關係就有贍養義務

作者:由 中國江蘇網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2-05

姻親關係承擔法律責任嗎

中國江蘇網訊(記者 馬志亞)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那麼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呢?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公佈的一起案例引發關注,該起案例中,除了作為原告的父親要求5名子女向其支付贍養費外,原告之一的繼母,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5名繼子女中的老四、老五向其支付贍養費。最終,法院作出判決,作為繼子女的老五需向繼母支付贍養費。

繼母要求兩名繼子女支付贍養費

原告劉某某與前妻共生育子女五人,即被告劉大、劉二、劉三、劉四、劉五。劉某某喪偶後,又與鄒某某相識,二人於1995年登記結婚。不過,兩人婚後並沒再生育子女。

如今劉某某、鄒某某年事已高,其中作為繼母的鄒某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難。在訴訟請求中,劉某某要求5名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向其支付贍養費,鄒某某則主張其與劉某某自1987年開始共同生活,對5名子女中的劉四、劉五盡到了母親的責任,要求劉四、劉五向其盡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

劉四、劉五辯稱,父親劉某某和繼母鄒某某,是在1995年才登記結婚,兩人在1987年至1995年間並未共同生活。等兩人登記時,劉四、劉五都已成年,鄒某某並未照顧過他們,他們現在也無能力贍養鄒某某。兩人均稱對鄒某某沒有贍養義務,請求法院駁回鄒某某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老五”需支付贍養費

法院庭審中查明,劉四在兩原告開始共同生活時已滿15週歲,16歲時劉四就讀職業學校烹飪專業,就讀實習期間已經能自給自足,鄒某某對劉四撫育期較短,二人之間未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而劉五當時年僅12歲,鄒某某與劉五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此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就是說,如果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則需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五名被告子女自相關規定日期起,每人每月支付父親贍養費200元,最小的子女(劉五)還需向繼母鄒某某每月支付贍養費200元。

有撫養關係就有贍養義務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本案的典型價值在於對繼父母受贍養權的保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雖沒有血緣關係,但法律賦予特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與生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一種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的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即姻親關係,一般可分為三種:一是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二是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三是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本案中,5名子女中的老大、老二、老三屬於第一種情況,老四屬於第二種情況,而最小的老五屬於第三種情況,其事實上接受了繼母長期的撫養,因此其以自己是繼子女為由逃避贍養義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