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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登記不是違法使用商標的擋箭牌

作者: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1-12-13

印別人的商標犯法嗎

版權登記不是違法使用商標的擋箭牌

是不是經版權登記的作品

一定就可以

標識在自己的商品包裝上

作為商標使用?

不一定!

版權登記不是違法使用商標的擋箭牌

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簡介

從2016年2月開始,上海某公司委託他人生產醫用一次性手套,並在淘寶網店及線下進行銷售。在上述產品的外包裝上多處印有近似“紅十字”圖示的圖案。上述圖案由該公司自行設計,並經版權登記。至案發,該公司的違法經營額超過30萬元。

法律分析

該公司對其自行設計並經版權登記的作品擁有法定的著作權,但這並不意味著該公司一定可以把作品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的規定,涉案圖案與“紅十字”近似,因此不能作為商標使用,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使用禁止使用的標誌作為商標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的處理決定。

溫馨提示

版權登記不是違法使用商標的擋箭牌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供稿:崇明區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