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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按因果關係定責容易掛羊頭賣狗肉!

作者:由 萬家嶺的早晨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5-14

什麼叫主次責任

1,什麼叫責任?我認為:是當事人對事件【性質】承擔義務或處罰的方式。記住:是性質!什麼叫性質?就是對事件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怎樣辨別哪是決定性質的一方?三種方法:

第一,事件都分開始、過程和結束,開始一方是性質方,尤其是違法的開始。

第二,事物也分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方面是性質。同一性質的事件,開始即是主要方面。在事件過程中,如果次要方面上升為主要方面,證明這是另一起事件的開始,叫旁生枝節。

第三,每一種違法行為都具有危險性,每一種危險性在一類事故中都具有即發性特點:事故時間大致確定,就是在他違法持續的時間內;事故空間大致確定,就是在他行駛的路線內;人員肯定確定,事故的一方中肯定有一個是他。危險性越高,即發性就越高。

一種成立,另兩種也成立。這樣,承擔責任的方案就非常明確了:

第一,如是一個性質的事件:決定性質的一方就是全部責任方,另一方就是無責任方。

第二,如是兩個性質的事件(旁生枝節),意味著二者都決定性質,那就看性質的大小,要麼責任各佔一半要麼是主次責任。如何確定性質的大小?就看即發性的高低。

交通事故按因果關係定責容易掛羊頭賣狗肉!

2,為什麼按因果關係定責不對?兩個原因:

第一,因果關係混亂,光分類就有很多種:比如,獨立因果、競合因果、參與因果;還有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等等。

第二,定責局面複雜,且複雜的一定準確性差,準確性差的一定有被冤枉的。因為,次要方面所包含的因素較多,且事物都是普遍聯絡的,次要方面中的各種因素你七繞八繞都能繞出因果關係來。

性質具備唯一性,是唯一的定責標準,可以解決混亂和複雜的問題。因此,交通事故責任應全是主要方面沒有次要方面。

現實中的次要方面很多都是合法的,即便違法也和此性質沒半點關係。也就是說,我們將不同領域的放在一個領域考慮了。

如何看待這句話,“他是闖燈了,可你要不超速呢,你不超速反應時間就長,反應時間長這起事故就能避免”。我是這樣看的:

第一,這起事故的性質是燈,他是超速了可他沒闖燈,可沒超速的那位卻闖燈了。如是這樣就很容易得出:綠燈是主責紅燈是次責的可笑結論。

第二,不讓闖燈的避免事故,卻讓沒闖燈的避免事故?

第三,路口,燈最重要;路段,速度最重要。

追尾了,是超速或距離的事;翻車了,是車況或超載的事;高速公路停車了,要麼是車況的原因要麼是自私的原因。

有一個問題,就是多種違法混搭解決可以警示其他違法行為?不是的!其他違法是警示了,可闖燈的責任被他人分擔了怎麼解釋?意味著,其他違法照樣有被他人分擔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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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對“確保安全駕駛”這一條款的看法。

第一,這是在按“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理念考慮問題。巴掌的問題是物理問題,責任的問題是公平問題,就不是一碼事。

第二,明顯是為合法者量身打造,為什麼?違法本身就是未確保安全,如再引用這一條款就沒意義了,只有引用在合法者身上才最有意義。這就引來了一個問題,就是合法者要確保誰的安全?那肯定是確保違法者的安全。我認為:合法者沒有確保違法者安全的義務,違法者必須確保合法者的安全。

第二,它過度解釋了駕駛中的“精神集中”這一動作,包括兩個環節:時間環節,意味著開車1小時就要集中3600秒;視力環節,意味著每一秒都要密切注視前方的每一個點和每一個角落的情況。請問,誰能做到?這不叫確保安全,叫崩潰駕駛,這分明是在製造事故啊!

第三,什麼叫正常行駛?也叫常態行駛,是兩個環境促成的:我守法為別人提供安全的環境,別人守法為我提供安全的環境。那麼,我駕車進入常態行駛後就具有如下權利:可以四處張望尋找目的地、可以欣賞途中的美景、可以短暫回頭看看狗狗在幹什麼、可以和同伴開個玩笑,等等。且任何人都不能打破我的這種常態,否則要承擔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因果定責帶來了兩個後果:

第一,擴大因果解釋,將不同因果放入一個因果中考慮,合法者自然就成了因果。

第二,擴大“安全”解釋,意味著世界上就沒合法者。這是因果定責的終極體現。

按性質定責才是維護交通正義的根本。

交通事故按因果關係定責容易掛羊頭賣狗肉!

大秦潼關宣告:

1,本文為本人原創,將同步分享到本人在天涯論壇“疾風勁草屹立不倒”賬號上和百家號“黃書郎”賬號上。還可能分享到百度貼吧上。

2,早在2019年12月曾發表過,考慮得不成熟,今天算是重新修訂。

3,本文配圖為百度選取,非本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