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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5-16

合同有錯誤合同生效嗎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訂立的完結,旨在說明合同的形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效力,旨在說明業已形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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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關係所屬的階段不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屬於合同訂立階段,是要約和承諾階段的終結,不涉及合同義務和合同責任的問題;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訂立終結後,開始實現合同目的,開始履行合同義務,處於履行階段,因而存在必須履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問題。

2

反映的內容不同。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成立屬於合同訂立的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是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是對合同的法律價值判斷。

3

體現的原則不同。合同成立要件體現合同自由原則,賦予當事人廣泛的自主權,合同是否成立,只能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斷,不應夾雜著國家對合同的態度。法律的任務是為判斷合同是否存在提供一些標準,這些標準是客觀的,任何人依據這些標準,對合同是否成立都能作出同一的評判,這是合同成立制度的價值所在。合同生效要件體現的則是國家干預原則,由國家對合同的約束力予以干預。如果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著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自然不能取得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成立強調當事人的合意,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具備意思表示一致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

4

解釋的適用不同。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使之成立,鼓勵當事人積極從事交易,減少交易成本。譬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此條以事實合同為其理論基礎、以社會生活為其實踐基礎,其意義在於盡力促成合同成立、鼓勵交易。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使無效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

5

時間上有差異。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後才談得上判斷其是否生效的問題。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須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於進一步的判斷。

總之,合同經過要約與承諾階段即成立,但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具備時,合同才得以生效。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依賴於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02

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均不發生法律效力

兩者有何區別?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則未生效合同就是指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而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確定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於無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責任依據不同,未生效合同作為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受法律保護,其欠缺的是合同的程式要件,體現的主要是國家對於合同不能生效時當事人權益的平衡和保護;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約束力,體現的是國家對於內容違法或違反公共利益合同的否定,強調的是對違法民事行為的制裁。在責任形式上,未生效合同主要處理合同當事人之間財產利益的彌補和相關損失的分擔,一般不對當事人實施制裁,而且允許當事人透過補正而使合同生效,從而獲取合同約定的權益;而合同無效的後果是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