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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遺產,靜待暴富就好?律師提醒你快自查這幾點

作者:由 律師桂芳芳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5-17

遺產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所謂遺贈,就是遺產的饋贈。可是,因為不是法定繼承人,接受遺贈應該以何種方式表示,才能受到保護成了一個問題,因為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

實務中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可以有哪些方式?本文將透過以下幾則繼承案件,告訴你接受遺贈時應如何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取得遺贈的財產。

到期沒有表達接受遺贈的意思

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吳廣早年喪妻,自己一個人把獨生子吳東養大。可是吳東從小不學好,20多歲還在瞎混,40多歲才娶妻生子,養活老婆孩子都成問題,更別說贍養老父了。10多年前,吳廣在一次醉酒後中風了,他只能用退休金請保姆照顧自己。

幸運的是,保姆劉曉華不僅很有責任感,而且家務活幹得好,手腳也非常勤快。在劉曉華的護理下,吳廣中風之後的面色比中風之前還紅潤,他對劉曉華一直心存感激。2013年,老人自知將不久於人世,於是自書了一份遺囑。遺囑裡表明兒子從未盡贍養義務,而劉曉華長期以來無微不至地照顧他,為表達感謝,他將名下一套房屋送給她,任何人不得干預。

2013年,老人在重陽節這天去世。2014年國慶節剛過,劉曉華就找到吳東,拿出了吳廣的遺囑並據此要求繼承老人名下的房產。吳東對這份遺囑拒不承認,堅持認為父親不可能把房子留給一個保姆。為此,劉曉華與吳東產生糾紛,並將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告劉曉華表示在老人去世一週年的時候她回去祭拜,順便進了老人的房子幫忙整理物品,在衣櫃裡發現這份遺囑。被告吳東稱這份遺囑的字跡不是吳廣本人的,質疑了遺囑的真實性,並且說劉曉華不可能在2014年10月才發現遺囑,因為吳廣死亡後,吳東曾經多次進入父親生前居住的房間整理父親的遺物,並沒有發現這份遺囑。

為證明劉曉華知曉遺囑的時間並非2014年10月,被告吳東提供了吳廣去世後他與原告劉曉華通話的錄音,證明原告劉曉華多次提及本案涉及的遺囑。同時,原告劉曉華自己提供的《房屋權屬狀況資訊》顯示,其查詢時間為2013年11月,這證明了她早就已經開始調查瞭解遺囑中所涉房產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劉曉華對這份遺囑應當是早就知道的。即便這份遺囑確實是吳廣本人所寫,但是劉曉華並沒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那麼根據原《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與前文提到的《民法典》規定一致)的規定,“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曉華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即使這份遺囑是真的,由於她沒有在兩個月內及時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只能和這份遺產失之交臂了。

接受遺產,靜待暴富就好?律師提醒你快自查這幾點

口頭表示接受遺贈並實際佔有遺產

視為已經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老周夫婦早年是父母定娃娃親成婚的,婚後兩人十分恩愛,一共生育了5個子女。鄰居看他們都走過了金婚還如此幸福,又多子多孫,都非常羨慕。可是,老周夫婦相繼去世後,兒女卻為他們留下的遺產打起了官司。

其實,家裡的事關起門來只有自己知道。兩夫妻生的孩子是多,可幾個孩子都不太孝順,孫子輩們也不常來看他們。唯獨老五家最疼老人,幾乎隔週就拎著魚肉青菜或生活用品來看他們,小孫子周小殊也是個孝順孩子,每次都會跟著父母來看望二老,有時一陪就是一整天,常常哄得二老笑個不停。

2009年,二老一起來到公證處,各自立了一份遺囑,內容都是將夫妻共有的房產留給最疼愛的孫子周小殊,並且表示其他人不得干涉。3年後,老周過世不久,周婆婆也跟著走了,老五就搬進父母留下的房子,不讓它落灰。在周婆婆“五七”那天,老五當眾宣讀了遺囑,周小殊要求按遺囑執行。周家其他4個子女表示從來沒聽說父母有過這樣的意思,就算父母真有這樣的意思表示,周小殊從來沒正式表示過接受遺贈,因此無權取得遺產。

因此,除了周小殊的父親外,其他法定繼承人堅決不同意協助過戶,周小殊無奈之下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儘管部分法定繼承人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但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遺囑並非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因遺囑經過公證,因此法院確認遺囑的效力。

關於周小殊是否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以及何時作出上述表述,法院結合目前訟爭房屋系由原告周小殊父親佔有使用的實際情況,以及證人證明周小殊口頭表示接受遺贈的證言,對原告周小殊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兩個月內接受遺贈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訟爭房屋由原告周小殊繼承所有,被告應協助原告周小殊過戶。

向法定繼承人郵寄《接受書》

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

李美林與譚建強兩人共生育了3個子女,兩個兒子譚軍、譚傑以及小女兒譚雨欣。譚雨欣生下女兒蘇琪後沒多久老公就意外身亡,她不幸成了寡婦,獨自撫養女兒長大。譚雨欣身體狀況一直不好,母女倆生活拮据,過得很不容易。因為兩個兒子都事業有成,生活條件較好,所以二老始終放不下小女兒譚雨欣和外孫女蘇琪。

2011年譚建強去世,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未進行繼承分割。2013年譚雨欣因早年落下病根,長期不就醫也意外離世了。丈夫和小女兒的相繼離世讓李美林十分傷心,2014年她在臥床一年後也與世長辭。

早在2011年底,李美林於譚建強去世後不久,就立下了一份遺囑。遺囑內容主要為將她房屋的一半產權和她繼承的譚建強的產權部分遺贈給外孫女蘇琪。李美林逝世前一週,她在病床上告知外孫女自己立下了遺囑以及遺囑的內容。李美林過了“頭七”之後,蘇琪手寫了兩份《接受書》表示接受外婆的遺贈,並把《接受書》透過郵政快遞的方式分別寄給兩個舅舅譚軍和譚傑。根據郵政回執查詢單及郵政改退批條上的顯示,譚軍簽收了郵件,但是譚傑拒絕簽收。

蘇琪為了繼承外公外婆的遺產,多次找兩個舅舅協商未成,因此起訴到法院。被告譚軍、譚傑不理解母親的行為,拒絕承認遺囑的效力。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已經通過出具《接受書》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判決本案的遺產應按遺贈的內容處理,原告蘇琪可以依據遺囑的內容獲得遺贈的財產。

律師答疑

1.影響遺囑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及遺贈三種遺產繼承方式,其中透過訂立遺囑安排遺產分配方式的,應保證遺囑真實有效,具體來說包括下面5個部分: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表達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

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因此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法律規定

這類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143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上述情況下的遺囑皆是他人的意思而非遺囑人本人的意思,而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財產,因此此類遺囑無效。

(3)處分的必須是自己的財產

《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因此,遺囑人立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個人財產,處分他人遺產的部分無效。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遺囑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例如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等。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5種形式的遺囑,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等形式。

2.接受遺贈與繼承人依據遺囑繼承遺產有什麼不同?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前者是法定繼承,後者是遺贈。因為受遺贈人與法定繼承人身份的不同,《民法典》繼承編對二者取得遺產的要求也不同。作為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但是受遺贈人則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3.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可以透過哪些方式作出?

依據法律規定,受遺贈人須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至於表示方式並沒有明確規定。從實務中來看,可以是向部分繼承人作出口頭表示,寄送接受遺贈的書面檔案,透過公證的方式表示,實際佔有遺產以及提起訴訟等。因此,對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要求並不十分嚴格,但是受遺贈人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證據,不宜透過口頭的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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