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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撿到手機不歸還?

作者:由 公主嶺融媒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6-10

撿到遺失物不還什麼罪

法律是生產力,懂法是知識力,守法是經營力,用法是財商力。未來十年不懂法的人都註定賺不到大錢,未來十年不懂法的人都註定保護不好財產,因為所有賺錢的方法和保護財產的方法都寫在法律裡!

市民駱先生髮現手機不見了,“雖然是兩年前花3000元買的手機,但我是做銷售工作的,手機裡存著近300位客戶的資訊,心裡特別著急。”駱先生急忙給自己的手機打電話。

響了幾聲後有人接了並表示要歸還手機,當駱先生到達約定地點時,對方表示要求駱先生支付800元保管費。

一番“討價還價”後,駱先生以500元的價格“贖”回了自己的手機,心裡的感激之情卻已蕩然無存。

拾得人在拾得遺失人所丟的東西后,如果在保管的過程中產生了必要的費用,那麼遺失人是需要向拾得人支付這筆費用的。但是,這筆費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歸還遺失物是否付酬,怎麼付酬沒有明確規定,更多關係到的是當事人道德底線的差異。

遺失物、遺忘物?

撿到手機不還,首先明確該手機是屬於遺失物還是遺忘物。

如果是遺忘物,手機機主並未遠離,這種情況下,將人家的手機撿走是可能構成盜竊罪的。盜竊罪一般是2000元以上就可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如果手機是遺失物,機主完全喪失對手機的控制權的,撿到遺失物拒不歸是可能構成侵佔罪的。

侵佔罪的起刑點司法解釋規定是10000元以上,部分地方立案標準是5000元。侵佔罪屬於自訴犯罪,由機主自行書寫刑事自訴狀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