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收藏

【國諮解案】企業刑事責任風險——虛報註冊資本罪

作者:由 國諮律所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9-28

虛假出資騙取工商登記違法嗎

2021年1月19日鳳凰財經網報道,科龍集團原董事長顧雛軍申請1。2億元國家賠償。2019年4月10日,顧雛軍案再審宣判:撤銷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顧雛軍入獄7年、喊冤14年,目前已經申請國家賠償,為廣東高院2021年受理的第1號國家賠償案件。今天結合具體案例,分析下注冊資本罪的構成及法律責任風險規避。

【國諮解案】企業刑事責任風險——虛報註冊資本罪

一、犯罪構成

本罪的主體為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單位處以罰金,直接責任人員、主管人員以本罪定罪處罰。本罪為故意犯罪,須行為人具有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主觀故意,直接、間接實施欺詐、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公司登記管理制度。

本罪予以追訴的條件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否則可能僅以行政處罰即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是指:1、超過法定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30萬元以上並佔應繳納資本60%以上,股份公司虛報數額300萬元以上並佔應繳納資本30%以上;2、超過法定期限,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100萬元以上並佔應繳納資本60%以上,股份公司虛報數額1000萬元以上並佔應繳納資本30%以上;3、造成其他投資者、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10萬元以上;4、雖然未達上述數額標準,但:(1)二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又虛報註冊資本;(2)賄賂公司登記主管人員;(3)為實施違法活動而註冊的等其他嚴重情形。

二、案例及分析

欺騙的手段主要包括: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與驗資機構、工商部門合謀騙取登記,行賄獲取登記等違法手段。即使實施了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但若結果危害不大,或者有特定的歷史背景、環境條件,不適宜以本罪定罪。

如《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等再審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刑再4號》:…6。6億元投資款是透過來回轉賬形成的,天津格林柯爾並未實際出資。…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本案發生時,因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20%,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為6。6億元,佔全部註冊資本的55%。

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5年10月對公司法進行了修訂,將包含無形資產在內的非貨幣財產的作價出資比例上限提高至70%,據此,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佔比例已由55%降至5%。因此,本案原審審理時,無形資產比例過高的社會危害程度應當根據新修訂的法律重新評價,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已明顯降低,但原審在定罪時對此未予充分考慮。

【國諮解案】企業刑事責任風險——虛報註冊資本罪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實施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與當地政府支援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有關。為使科龍電器股份被順利收購,發展地方經濟,原容桂鎮人民政府違規向工商部門出具擔保函…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並未減少順德格林柯爾的資本總額。

除此之外,“韓文生挪用公款、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申訴案”因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且涉案行為的發生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很大程度上屬於不規範運作,社會危害性有限。“王某新合同詐騙、虛報註冊資本刑事決定書”以虛報註冊資本部分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而發回重審。

三、風險防範

本罪僅適用於實繳資本的公司,且對於虛報數額、比例、損害後果、虛報手段有較高要求。基於國家保護民營企業家及其財產的基礎,加上本罪的性質惡劣程度較其他犯罪可能略輕,侵犯的是國家登記管理制度,而不是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等生命安全法益,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

【國諮解案】企業刑事責任風險——虛報註冊資本罪

(北京資深律師王洋)

名律提醒:

在這裡,北京資深律師王洋提醒您:1、規範公司發起人、股東、法定代表人、高管的行為,切忌實施欺騙等手段獲取公司登記;2、提供驗資報告等中介機構,應當誠信履職,否則會構成本罪的共犯,或者其他相關犯罪。

【宣告】版權歸原作者享有,歡迎轉發。若引用、標註等有誤或侵權,請聯絡後臺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感謝!

義務諮詢:有冤屈,即刻傾訴!只要不絕望,永遠有希望!名律出手,冤案必雪!北京國諮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