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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有什麼後果?

作者:由 北京馬鋒律師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9-30

虛假出資騙取工商登記違法嗎

(本文作者,馬鋒律師,北京市盈科律所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專注於民商事糾紛解決和金融犯罪研究,代理過大量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在金融犯罪、職務犯罪辯護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目錄

一、股東出資不足的表現形式

二、股東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及案例分析

1、出資不足的股東對公司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

2、設立公司的其他股東對差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出資不足的股東予以追償。

3、出資不足的股東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債權人有權要求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有什麼後果?

一、股東出資不足的表現形式

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資本時,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認股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以取得股權的行為。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

如果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者虛假出資、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訴訟,股東可能被起訴而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出資不足,包括虛假出資、逾期出資、抽逃出資等形式

,具體包含以下幾種方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帳單、對帳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

5、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佔有和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有什麼後果?

二、股東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及案例分析

根據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以及責任的性質,股東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種形式:

1、出資不足的股東對公司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

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

補足出資的請求權既可以由公司行使,也可以由其他股東行使,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出資不足的股東對公司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如果出資不足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請求權人可以一併主張。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公司合法存續,無論存續多長時間,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都可以要求出資不足的股東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引證案例:

上海億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與沈濤磊、鄭文鍵等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審判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案號:(2021)滬0105民初6490號,時間:2021年7月28日

裁判要旨: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原告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式,且約定的各股東出資期限均為2020年,各股東的出資義務均已到期,故三被告作為原告工商登記的股東應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律師點評:

本案是公司對出資不足的股東提起的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公司是原告,出資不足的股東是被告。本案中,公司成立於2016年11月21日,於2021年4月1日提起了民事訴訟,公司提出的補足出資的請求權的時間超過4年。法院依據《公司法》三十條等法律、法規做出了判決。本案中,出資不足的股東不僅要足額補齊出資,還要對其他出資不足的股東的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有什麼後果?

2、設立公司的其他股東對差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出資不足的股東予以追償。

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公司和資合公司的性質,《公司法》也是從這兩個方面入手規定了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從人合公司的角度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個人條件就是公司的信用基礎,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將會對公司的發展、公司的資信起到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能否成立或者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信用基礎,完全基於設立公司股東的條件及對公司的出資。

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設立時的股東與發起人一起承擔著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發生股東出資不足的情形,不僅出資不足的股東要承擔補足差額的責任,其他股東也要對差額承擔連帶責任。

設立時的股東出資不足,一方面違反了《公司章程》、《投資協議》中的出資義務,同時也違反了設立公司的連帶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引證案例:

溫州君融鞋材有限公司、王安文等追收未繳出資糾紛,審判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浙03民終4499號,時間:2022年1月17日

裁判要旨:

司法賦予資本充實責任為發起人的法定責任,該責任因公司設立行為而產生,發起人因設立公司的合夥契約關係產生了相互間的責任牽連,形成出資擔保責任。發起人轉讓股權後,其身份並不因股權的轉讓而消除或由受讓人受讓股權而繼受發起人身份,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猶在。

本案中,君融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冷建軍、王安文,冷建軍在認繳期限屆滿之前將股權零對價轉讓給王安文、吳桂香,當時冷建軍、王安文均無任何出資,此後王安文、吳桂香亦無出資。現君融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王安文應依法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款。因發起人王安文未履行公司設立時確定的出資義務,根據上述規定,發起人冷建軍應當對王安文應繳納的出資款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冷建軍承擔責任後,可依法向王安文追償。

律師點評:

案是公司對出資不足的股東和發起人股東提起的追收未繳出資糾紛,公司是原告,出資不足的股東和發起人股東被告。本案中,發起人股東在未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轉讓了股權。發起人轉讓股權後,其身份並不因股權的轉讓而消除或由受讓人受讓股權而繼受發起人身份。後來公司發生資不抵債,發起人股東仍然要對出資不足部分承擔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依據《公司法》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等法律、法規做出了判決。

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有什麼後果?

3、出資不足的股東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設立公司時一般都要簽署投資協議,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此處的違約責任是股東之間訂立的投資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而不是公司章程賦予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有效,違約金的金額是否過高,由《民法典》進行調整,而不是《公司法》及司法解釋進行調整。

另外,主張違約責任的股東應當是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如果股東自己未繳納出資,或者未足額繳納出資,那麼其無權向其他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股東主張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引證案例:

山西電機制造有限公司等與山西鑫華源智慧立體停車裝置製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糾紛,審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2)京01民終2621號,時間:2022年7月18日

裁判要旨:

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山西電機公司對其出資的土地和廠房並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投資協議約定,北京鑫華源公司要求山西電機公司向山西鑫華源公司貨幣出資2180萬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就北京鑫華源公司主張要求山西電機公司支付違約金1470萬元一節。本院根據法律規定,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調整,按照持股比例51%計算,即以1111。8萬元(2180萬元×51%)為本金,自應出資之日次日起至山西電機公司實際向山西鑫華源公司出資完畢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息,2019年8月20日之後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律師點評:

本案原告為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被告為未足額出資的股東,第三人為公司。原告根據投資協議起訴被告,要求被告補足出資給公司,並支付違約金1470萬元。

最終法院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對違約金的金額進行了調整。法院調整違約金的思路非常新奇: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調整按照持股比例51%計算,即以1111.8萬元(2180萬元×51%)為本金,並計算相應的利息,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投資協議約定的1470萬元。

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有什麼後果?

4、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股東出資是公司形成資產的基礎,也是公司實力、資信的保證。股東出資不足,一方面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降低了公司的償付能力,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有權要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設立時的股東在未繳納出資前轉移了股份,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仍然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在執行程式中追加設立時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引證案例:

中裝華晟(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與於大忠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2)京03民終4763號,時間:2022年6月27日

裁判要旨:

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情形除外。本案情況符合“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情形,中裝華晟公司作為債權人可以根據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規定,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中裝華晟公司申請追加於大忠作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認繳出資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援。

律師點評:本案是在執行程式中債權人追加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在尚未繳納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案件。雖然該股東已經轉移了股份,並且出資期限尚未到期,但是法院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之規定,認定出資加速到期,並要求公司的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債權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