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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戀愛時互贈的財物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後哪些需要返還?

作者:由 長沙法律人曾律師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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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無法買來愛情,愛情的維繫卻離不開金錢,沒有物質基礎,戀愛與結婚都會成為空中樓閣,看似美好,實則脆弱,轉瞬即逝,所以,情侶戀愛甚至談婚論嫁期間,一定會有經濟的來往,戀愛結束、婚約未成,都可能引發利益糾紛。

熱戀期間,雙方的財物來往通常比較頻繁,而且呈現出隨意的傾向,比如說某男為取得某女的歡心,除了特殊節假日轉賬示愛之外,日常在一起也常常掏錢為其購買物品,消費支出較多,到了分手算賬之際,互贈財物的性質如何認定,返還與否,就成了問題。

以案釋法:戀愛時互贈的財物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後哪些需要返還?

戀愛期常有的互贈財物大致可分為四類情形,根據性質差異,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時處理情況會有區別。

一、附條件帶目的性的贈與

這類贈與常見的有明確為彩禮的款項,一些較為大額的轉賬紅包、貴重的物品如黃金首飾之類、甚至購房購車款等。

案例分享

(案中人名均為化名):

小汪與小婷是一對情侶,從2019年開始交往,至2020年分手。期間小婷帶小汪回家見父母后,其父母提出小汪必須購買一套房才可考慮婚事,深陷熱戀的小汪向小婷的家人賬戶轉去154萬元彩禮和購房款,打算以他的名義買兩人的婚房。

小婷一家對小汪的表現較滿意,交往不到一年就在鄉下辦了結婚酒,但直到兩人鬧矛盾決定分手都未領證,買房一事耽擱造成50萬定金損失,小汪認為支付給小婷一方的154萬及利息應該由小婷全部返還,此外小婷的家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案釋法:戀愛時互贈的財物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後哪些需要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的這筆款數額巨大,根據大眾普遍認知應認為其附有締結婚約的目的,婚約破裂未登記,女方應予返還,考慮到雙方交往的時長和消費等酌情減掉4萬,50萬定金損失需要各自承擔一半,即小婷應當返還小汪125萬元及利息,小婷的家人也要承擔責任。

分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以結婚為終極目標的大額財物贈與,法律上就可視為一種附條件帶目的性的贈與,隨著雙方分手,前提條件失效,受贈的一方無正當理由得利,出於公平原則,其應當將貴重財物鉅額款項全部或部分返還給對方。

二、

基於消費所需的一般贈與

這種贈與是情侶戀愛期間最常見的情形,無論是一方為另一方買日常禮物,還是住宿、旅遊等活動需要的開銷,都能形成消費所需的一般贈與。

以案釋法:戀愛時互贈的財物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後哪些需要返還?

案例分享

(案中人名均為化名):

2017年,男子萬某結束一段婚姻後,遇到同樣離異帶娃的女子黃某。兩人感情漸佳,在一起同居三年後分手。期間萬某公司研發新產品,黃某從旁協助,同居期間不可避免產生共同消費以及個人的消費,分手之際兩人為財物問題吵起來。

萬某列出了一張清單,上面載明交往期間黃某應該返還自己的款項,其中一筆3萬元的借款是黃某為做產品購買裝置等需要的花費,由萬某交付給黃某使用,萬某認為這是借給黃某的錢,應當按借貸關係處理,由黃某全數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筆支出發生在萬某和黃某戀愛同居期間,不排除贈與可能,且透過買產品的方式消耗,萬某沒有證據證明該筆轉賬雙方形成了借貸合意,無法判定為借貸關係,黃某無需返還。

以案釋法:戀愛時互贈的財物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後哪些需要返還?

分析:這個案例中,萬某主張給黃某用於工作所需的3萬元款項為借貸,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因此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按《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關係需要證據,原告“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證據”,然而黃某所用經查實屬於消費支出,消費活動結束款項不復存在,即使較為大額,也不能得到返還。

三、

有特殊意義的示愛型贈與

這裡所說的特殊常常表現為時間、金額、關係與附言的特殊,時間特殊(如節假日,雙方特殊紀念日乃至近親屬的生日等)的轉賬紅包;金額特殊、數字為520和1314等有一定示愛意義的金額;關係特殊體現在雙方戀愛的客觀事實,甚至包括正式確立交往關係的曖昧期;

特殊的附言通常在轉賬發紅包時體現,如轉賬時附有關心體貼的話語,一般可以直接認定為贈與,但若是含糊不清的給某某轉賬等附言則證明力不夠,認定為贈與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四、

區別于贈與,被認定為借貸的款項

情侶戀愛期間也會發生借貸來往,雙方達成合意,有借據欠條和轉款附言等佐證,分手後起訴返還得到支援的機率較大,一般需要注意舉證責任。

以案釋法:戀愛時互贈的財物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後哪些需要返還?

案例分享

(案中人名均為化名):

章某女與陳某男交往期間,陳某男因各種原因分數次在3個月內轉走章某女40萬元,章某女要求其補上憑據,陳某男遂出具欠條,後又經調解簽下利息說明,至起訴階段陳某男已欠前女友本金加利息合計41。6萬元。

陳某男辯解稱此係情侶之間借款,利息過高,法院認為利息並未超出法律要求,辯解不予採納,判決陳某男應如數償還。

分析:實際運用中,情侶之間的借貸證明力並不苛求完整的借款手續,在原告說明轉賬的性質,綜合考慮款項的用途、情感程度與附言等因素之後,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可認定為借貸而原告並不能舉證說明的情況下,同樣能夠認定為借貸而非無償贈與。

(《以案釋法:戀愛時互贈的財物性質如何認定?分手後哪些需要返還?》圖片為網圖,配合敘事;原創文章,拒絕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