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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車禍!開別人車撞了自己的車,自己全責卻索賠10餘萬!

作者:由 煙火律師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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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車禍!開別人車撞了自己的車,自己全責卻索賠10餘萬!

這是發生在江蘇無錫的一起離奇交通事故——駕駛別人的車撞了自己的車,全責,反過來卻告所駕車的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結果會怎樣?相信你能猜得到過程必然猜不到結果,猜得到結果卻猜不到過程!

基本案情

(2022)蘇020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書

2021年3月22日21時15分許,丁某駕駛A車變向時,撞上直行的趙某駕駛的B車,兩車發生碰撞,碰撞後B車再碰撞監控設施,造成兩車和監控設施損壞、趙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

經查,A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200萬)。A車車主為向某,B車車主為丁某。

事發後,

丁某以B車車主的名義起訴A車車主向某及A車保險公司C公司,要求連帶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106000元。

離奇車禍!開別人車撞了自己的車,自己全責卻索賠10餘萬!

一波三折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該兩項損失?

依常理,丁某自己開別人的車撞了自己的車,還是全責,應當由其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啊!自己開車撞了自己的車,自己是受害人,也是侵權人,應當責任自負!但是,由於有保險公司和保險合同的存在,情況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一、交強險是否應當賠付?

本案中,B車相對於A車來說,屬於第三者無疑,A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B車的財產損失沒有爭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2020版)》第十條第(二)向僅規定,“

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的情形不在此列。

交強險要賠!

二、商業險要不要賠付呢?

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中,對此類情況有無免責規定呢?《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2020版)》第二十四條以加粗加深字型載明:“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丁某既是A車駕駛員,其侵害的B車是A的財產,顯然屬於該款約定的免賠情形,按說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商業險不賠!!

三、保險公司盡到了說明義務了嗎?

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事項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盡到說明義務。根據法庭調查,保險公司採取電子保單的形式進行投保,向某親筆簽名,該電子投保單的“投保人宣告”處

以加黑加粗字型載明

:“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並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並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並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願投保上述險種。”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三者險保險責任第二十四條

以加黑加深字型進行了提示,保險公司提交的案涉《公證書》可以證明其公司電子投保流程的合理性及電子投保需經過實名認證,根據保險公司提交的有嚮明翠簽字的電子投保單列印件及該投保單中“投保人宣告”內容,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對嚮明翠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據此,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履行了說明義務,免責成立。

盡到了說明義務,不賠!!!

四、反轉——保險公司與丁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

2021年4月30日,保險公司作為A車保險人與丁某簽訂《推定全損車輛處理協議書》,約定:“為更好、更快捷地向被保險人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及車主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就保險理賠及事故車輛處置達成以下一致意見:一、B車按照推定全損處理。該車輛的實際價值為106000元。二、被保險人/車主自願對該機動車採用拍賣方式處理,確認車輛殘值(拍賣成交價)及接收方,拍賣方為競價。三、保險人按照實際價值確定損失,車輛殘值歸保險人。車輛殘值以拍賣成交價或社會公開詢價中標價為準。①車輛殘值歸保險人,保險人將按照車輛實際價值計算賠款。②車輛殘值歸被保險人/車主,保險人將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扣除車輛殘值後金額計算賠款……”

B車的殘值丁某已獲賠付,殘值金額為28700元。保險公司認可本案事故造成的B車車損尚有77300元未屆賠付。

《協議書》的出現,徹底改變了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向某投保在前,本案事故發生在後,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條款的提供人,

在知曉保險條款的情況下仍與丁某簽訂該份協議,應當視為放棄相應免責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權利,

案涉《推定全損車輛處理協議書》意思表示清楚、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履行,對於保險公司的相應拒賠抗辯,本院不予採納。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丁某剩餘的車損77300元,合計賠償了106000元。

自己放棄免賠,全賠!!!!

離奇車禍!開別人車撞了自己的車,自己全責卻索賠10餘萬!

律師評析

本案發人深省,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保險公司的一通神操作,成功地把自己玩死了,本來免賠的,結果弄成了全賠,找誰說理呢?只能打碎門牙和血吞!

一、不賠自己和家庭成員財產損失屬於約定條款,法無禁止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24條第一款第3項,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這裡的免責物件範圍較廣,

包括單位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也包括個人車主本人及其家屬、駕駛人及其家屬的財產損失。

財產的範圍更廣

,除了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以外,還包括承租、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即當時處於車主或駕駛人佔有、使用、收益、保管的一切財產。

本車上的財產一概免賠

,因為不屬於三者範圍。

這種約定雖然是免責條款,但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約定有效。

二、家庭成員的範圍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釋義中有家庭成員的定義:

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首先,配偶、父母和子女屬於家庭成員的範疇,字面理解不以共同生活作為判斷標準。

其次,兄弟姐妹等是否屬於家庭成員呢?需要區別對待。兄弟姐妹、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不屬於法定的家庭成員範疇,

但如果在一起共同生活,則屬於家庭成員

三、免責條款生效的特別規定

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中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應當盡到說明義務。保險公司除了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單、免責事項說明書”等簽字外,

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這個說明義務的證明標準相對較高,法官在審查時會結合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一旦認定達不到證明標準,該免責條款將無效。

四、放棄相關權利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雖然保險公司透過自己的舉證證明了免責條款有效,不應當賠付,但是其之前與丁某簽訂的《協議書》卻出賣了自己。

該協議書屬於放棄免賠權利的意思表示,以實際行動大度地表示雖然我有權拒賠,但我還是要賠。

這種操作類似於民間借貸糾紛中,明明債務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在訴訟中沒有抗辯訴訟時效問題,並且表示願意還款一樣。對於債務人來說,訴訟時效利益可以放棄,這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雖然這種處分可能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一旦作出將產生法律效力。

五、訴訟主體選擇的思考

本案中,丁某既是侵權人,也是受害人。理論上來說,丁某作為肇事車輛A車的駕駛員,同時也應當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這樣將出現原告起訴自己的尷尬情況!

雖然丁某作為原告可以選擇以誰作為被告,但在侵權糾紛中,侵權人能否不列為被告,值得商榷。

實務中應當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希望大家留言討論。

煙火律師認為,訴訟中什麼情況都可能發生,看似必勝的案子,因為其中某個細節問題沒做好,導致結果反轉的情況不勝列舉。

我們一定要對法律有敬畏之心,要不斷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才能避免無謂的損失或者爭取意想不到的收穫。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