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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體驗騎馬專案時墜馬摔斷11顆牙,馬場要擔責嗎?

作者: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18

牙齒多少錢一個

在草原上策馬奔騰的快樂

誰不想體驗?

郝麗帶著女兒到景點遊玩

體驗騎馬專案

兩人由一位教練負責牽引、保護

教練牽著女兒的馬走遠了

郝麗的馬突然加速前進

沒什麼騎馬經驗的她直接摔下了馬

摔斷了11顆牙

構成十級傷殘

郝麗找到馬場理論

馬場卻說她應自甘風險?

案情回放

正值勞動節假期,郝麗與女兒在上海新德管理有限公司所屬的野騎牧場體驗騎馬專案,郝麗和女兒一人一馬,由一名教練保護陪同,教練牽引著女兒所騎的馬在前,郝麗跟在後面。一開始,兩匹馬的前後距離並不遠,隨後逐漸拉開了距離。在經過一拐彎處時,郝麗已看不到教練和女兒。這時馬匹突然向前加速奔跑,郝麗駕馭馬匹經驗不足,直接摔下了馬。

後經臨床診斷:郝麗面部損傷、牙折斷,下頜骨骨折,下頜牙槽骨缺失。經鑑定,郝麗共缺失11枚牙齒,構成十級傷殘。郝麗以被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諸法院,請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1萬餘元。

郝麗

訴稱

被告在諸多方面均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1。未告知騎馬運動的風險性且路邊無任何警示標誌;2。雖提供了頭盔護具,但頭盔只是一個帽子,無法完成保護頭部安全,下頜全部暴露在外,郝麗因此下頜受傷;3。郝麗是第一次參加騎馬活動,對馬匹沒有控制的能力,而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員輔助騎行,也未能就騎馬過程中的操作規範、注意事項給予充分、適當的指導;4。騎行中,一名工作人員負責兩人的騎行,不符合“一人一馬”的安全要求。

馬場

辯稱

被告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郝麗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向郝麗履行了保護義務,例如被告為郝麗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並向郝麗提供了安全防護用具,包括頭盔、護膝、手套等全套防護用具,馬匹的馬鞍上裝有固定大型拉環。另外,被告向郝麗履行了告知和提醒義務,被告將騎馬的注意事項、安全提示張貼於被告的經營場所內,並在上馬前安排專業人員告知郝麗騎馬注意事項及手腳的正確安放位置。而且,在郝麗受傷後,被告在第一時間履行了積極的救助義務。郝麗也陳述,在騎行過程中,由於事發突然的驚慌,未能按照事先告知的注意事項進行規範操作,甚至做出緊拉韁繩的錯誤動作,可能導致馬匹受驚,墜下馬匹,故被告認為此次事件的發生源於郝麗的不當操作,郝麗自身負有未能盡到一般謹慎義務的過錯,應當由其承擔損害結果。

為了查明被告摔倒的真實原因等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前往被告經營的野騎牧場,與郝麗本人及當時為郝麗提供服務的騎馬教練進行細緻的詢問,並實地檢視牧場騎行路線、摔倒現場等情況。

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法明理,被告作為野騎馬場的經營者,應盡到提示、告知、保護義務。同時,郝麗作為成年人,體驗騎馬等一類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專案,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對其不當操作所致自身損害,其應承擔一定責任。在法官的組織下,雙方握手言和,最終以調解結案。被告同意賠付郝麗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27萬餘元。

法官說法

自甘風險又稱自甘冒險,通俗地講,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為某項行為可能伴隨著風險、損失或事故,但仍自願此行為,並同意自行承擔可能的後果。

《民法典》第1176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郝麗並不是因其他騎馬人員的行為受傷,因此不適用《民法典》中第1176條第一款規定。《民法典》第1176條第二款規定: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條至第1201條的規定。即使在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的領域,也不能排除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文中所涉名稱均為化名)

轉自| 上海青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