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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作者:由 於大狀說法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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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某,男

委託代理人:

於智亮

律師。

被告:

**強,男,漢族,被告:

深圳市龍華區某某美容院

經營者:

**強。

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

蘇軍華

,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

**強、被告深圳市龍華區某某美容院(下稱被告玉緹美容院)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二被告支付拖欠轉讓款120000元;2、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暫計478。50元(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11月16日起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12月18日);3、二被告支付原告出具律師函的律師費2000元、一審訴訟階段律師費20000元,共計22000元;4、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逯曉楓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委託代理人於智亮,被告**強以及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蘇軍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事實

經審理查明,

2018年10月23日,原告作為甲方即轉讓方與被告**強作為乙方即接收方簽收《深圳市龍華新區九方美容院轉讓協議》一份,約定“甲方將深圳市龍華新區九方美容院轉讓給乙方,包括店內所有資產(當面清點)、顧客資源、店鋪兩個月的押金50694元,以及員工宿舍的使用權,含押金2100元,所有物品及裝置,共計60萬元”,第二條約定“甲乙雙方清點完所有資產後,乙方已於2018年10月19日將170000元訂金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後乙方即可獲得店鋪經營權,甲方須將員工與煮飯阿姨工資,水電管理費,網路費用,電話費用等日常開銷全部在19號前結清,20號後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待乙方確認店內基本情況,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完畢店鋪新租賃合同及乙方的營業執照後,乙方當日付給甲方310000元,在營業執照辦理完畢3日內,將20%餘款,即120000元支付給甲方”,第三條第2款約定“甲方將所有顧客檔案資料全部交給乙方,不得以任何優惠挖走現有顧客去其他地方消費。按照檔案記錄206153元未消耗的護理,甲方留存部分成本給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給已經開卡的顧客服務”,同時約定了其他事項。

上述合同簽訂後,被告

**強向原告支付170000元及310000元。被告**強於2018年11月12日在原××××區九方美容院的基礎上登記註冊成立被告玉緹美容院,被告**強為經營者。

原告主張被告

**強已經辦理被告玉緹美容院的營業執照,應當向其支付剩餘合同款120000元及自2018年11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張被告未能依約支付剩餘合同款的行為對其造成損失,要求被告支付出具律師函的律師費2000元、一審階段律師費20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強無法證明其財產獨立於被告玉緹美容院的財產,故兩被告財產混同,故要求被告玉緹美容院對被告**強的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

**強不予認可,主張其僅辦理了被告玉緹美容院的營業執照,尚未辦理被告玉緹美容院的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消防驗收合格等事宜,故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未成就;主張原告在簽訂轉讓協議後登出了涉案美容院的所有證照,導致被告無證經營而被相關主管部門警告;主張原告轉讓的涉案美容院存在裝修嚴重質量問題,導致被告在申請相關證照時需重新裝修、整改,導致被告無法辦理相關證照而無法營業,給被告造成嚴重損失;主張原告隱瞞已經出售的拓客券68人次、金額60760元,加重了被告損失,應當在轉讓費中扣除。

被告玉緹美容院不予認可,主張其並非本案適格被告,其不應為被告

**強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不予認可,主張被告

**強及被告玉緹美容院的上述主張無依據。

另查,被告

**強提供微信聊天記錄,主張根據該聊天記錄,原告承諾向被告**強支付40488。19元。原告對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並主張如果該微信聊天記錄屬實,則被告**強應當向原告支付31913元。

以上事實,有深圳市龍華新區九方美容院轉讓協議、營業執照、委託代理合同、轉賬憑證及律師費發票、律師函郵寄底單和查詢結果、委託代理合同、衛生許可證、發票、微信聊天記錄、商事主體登記資訊、衛生監督意見書、收件通知書、拓客券的剩餘專案彙總表、記賬單等證據及開庭筆錄予以證實。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

**強於2018年10月23日簽訂的《深圳市龍華新區九方美容院轉讓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該轉讓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被告

**強已支付轉讓款170000元及310000元,剩餘120000元約定的付款條件為“在營業執照辦理完畢3日內,將20%餘款,即120000元支付給甲方”。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強已於2018年11月12日登記辦理了被告玉緹美容院的營業執照。原告主張剩餘120000元的支付條件已經成就,即被告**強應當於2018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該筆款項。被告**強不予認可,主張辦理美容院除了營業執照還包括其他證照,由於原告轉讓的涉案美容院裝修存在問題導致其無法辦理衛生許可證等其他證照,故不應當支付該筆款項。本院認為,涉案《深圳市龍華新區九方美容院轉讓協議》明確約定剩餘120000元的支付條件為營業執照辦理完畢3日內,被告**強主張還包括其他證照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因此,原告上述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援,被告**強應當向原告支付剩餘120000元。

被告

**強主張扣除40488。19元及60760元,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告**強該主張,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被告

**強未能依約支付合同款項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損失,原告主張被告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原告要求被告

**強支付律師費2000元、20000元,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原告要求被告玉緹美容院對被告

**強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強應當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某支付合同款120000元及利息(本金1200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8年11月16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原告已預繳,由被告

**強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