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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遊戲玩家透過競猜遊戲抽取的禮品卡被控開設賭場,如何辯護?

作者:由 盧捷培律師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22

禮品控是什麼平臺

作者:盧捷培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回購遊戲玩家透過競猜遊戲抽取的禮品卡被控開設賭場,如何辯護?

所謂賭博,就是平臺及玩家之間透過猜大小、買漲跌等方式賺取積分、籌碼,並允許積分、籌碼與法定貨幣之間自由兌換的活動,如果平臺表面上不允許此類反向兌換,但允許第三方平臺或人員釋出相關廣告、實施相關兌換活動而不制止,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對反向兌換的預設,因此被指控構成開設賭場罪,相關第三方平臺或人員同樣面臨開設賭場罪共犯的風險。

比如深圳中院就曾做出這樣一個判決。某體育新聞APP的負責人決定在APP

上增加有獎競猜遊戲,玩家可以用人民幣充值球幣,再用球幣兌換競猜幣,根據賽事結果和賠率賠付競猜幣,下注贏取的競猜幣不能直接兌換成人民幣,但是可以在抽獎板塊抽取京東

E

卡。

法院認為,表面上看該平臺沒有提供競猜幣與人民幣直接兌換,但是京東E卡是一種等值人民幣的電子幣,中獎機率為100%,並且有專門的回購商陳某從玩家手裡回購這些京東E卡,本質上依然是賭博活動,最終認定該平臺構成開設賭場罪。

回購遊戲玩家透過競猜遊戲抽取的禮品卡被控開設賭場,如何辯護?

所謂賭博,就是平臺及玩家之間透過猜大小、買漲跌等方式賺取積分、籌碼,並允許積分、籌碼與法定貨幣之間自由兌換的活動,如果平臺表面上不允許此類反向兌換,但允許第三方平臺或人員釋出相關廣告、實施相關兌換活動而不制止,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對反向兌換的預設,因此被指控構成開設賭場罪,相關第三方平臺或人員同樣面臨開設賭場罪共犯的風險。

這裡就會出現一類人員,即上述案例中的“回購商陳某”,其在賭客將競猜幣兌換成禮品卡之後,向賭客回收禮品卡再轉賣出去,以此賺取差價,那麼對於這類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如果回購商因此被指控構成犯罪,應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客觀上,回購商對於禮品卡的回購,客觀上對賭博活動的進行起到一定幫助作用,但是回購商是否涉嫌犯罪,則還要明確其主觀是否明知賭博活動的存在,以及是否明知禮品卡系玩家透過競猜平臺抽獎得來,進一步明確其與賭博平臺之間是否存在意思聯絡。

第一,若回購商對賭博平臺及相關賭博行為的存在、對禮品卡系透過賭博兌換得來等相關事實並不明知,則不構成犯罪。

如果回購商對此並不明知,或者相關證據無法證明回購商對此明知,則應認定回購商的行為僅僅是一種倒賣禮品卡的行為,並不違反刑法規定。

其行為表面上看,確實為賭博平臺的資金支付結算提供了幫助,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回購商的行為依然不構成犯罪。

這裡又會衍生一個小問題,就是可能有朋友會問,如果回購商對此並不明知,賭博平臺也不知道回購商的存在,公安機關又怎麼會追查到回購商。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無論是在賭博類犯罪、還是詐騙、非法集資等等其他犯罪,只要有資金流動,公安機關便會查明資金去向,以便追贓挽損工作的進行。具體到這類案件,公安機關如果對該體育新聞平臺予以立案偵查,下一步便會找相關玩家核查賭資,也就是競猜幣的去向,既然賭資已經透過抽獎活動兌換成禮品卡,再往下查,自然會追查到回購商收購禮品卡的行為,如果回購商無法對回購京東卡的行為作出合理解釋,便有可能會被懷疑與平臺之間存在共謀,進而被指控構成共同犯罪。

而如何確定主觀明知,則可以透過是否收到過行政部門告知、禮品卡數量、金額是否明顯異常、在執法人員調查時是否存在銷燬賬本、通風報信等行為來反映。

如上述案例中的陳某便是如此,體育新聞平臺的運營人員找到陳某,讓陳某在平臺交流群中釋出回購資訊,收購京東卡,因此被指控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這種情況下,回購商陳某被指控構成開設賭場罪的依據主要是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

在1

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

20

萬元以上的

”。

但是這種情況下則需要爭取從犯的認定,因為一般情況下賭博平臺並非回購商開發、搭建,禮品卡及抽獎模式也並非回購商設計,其不是賭博活動的發起者、策劃者,對平臺的資金去向更不具有支配性,回購商一般也不會獲得平臺的分紅提成,總體看來回購商所起作用較小,應積極爭取從犯認定,達到罪輕處理。

比如上述案例,法院考慮陳某並非平臺的主要負責人,沒有參與競猜板塊的策劃與具體實施,僅參與實施資金兌付行為,故認定陳某是從犯,對其從輕處罰。

第二,如果回購商明知競猜幣可兌換禮品卡,仍提供回購服務,則可能被指控構成開設賭場罪。

第三,如果回購商是在賭博、抽獎活動終止後才知情並參與回購,則其回購行為是一種對贓款贓物的處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非開設賭場罪的輕罪辯護,關於該罪名,筆者在之前的文章已有詳細分析,不再贅述。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

經濟

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盧捷培

對回購商

回購遊戲玩家透過競猜遊戲抽取的禮品卡被控開設賭場罪,如何辯護這一問題

歸納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