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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關於律師辭職轉所辦理工作移交的規定

作者:由 貴遵律師說法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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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關於律師辭職轉所辦理工作移交的規定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

關於印發《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

關於律師辭職轉所辦理工作移交的規定

》的通知

全所各律師

根據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律師行業協會紀律委員會發布的《規範執業行為系列指引》精神,近年來,全國各地各律師事務所由於律師流動性大,律師在辦理辭職、離職、轉所執業的過程中,交接工作、交接手續不完善,從而引起的糾紛,以及投訴案件不斷增加。

為了規範對律師事務所“財務、賬務、稅務”的管理,規範律師辭職、離職、轉所工作流程。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的有關規定,經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研究決定,

制定了《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關於律師辭職轉所辦理工作移交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全所律師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

2022年7月2日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關於律師辭職轉所辦理工作移交的規定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

關於律師辭職轉所辦理工作移交的規定

為了規範對律師事務所“財務、賬務、稅務”的管理,規範律師辭職、轉所工作流程,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的有關規定,經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研究決定,現制定本規定。

一、本所律師(含實習律師)需要辦理辭職、轉所執業的,必須提前30日向律所提交書面申請,並完善相關工作移交後,方可辭職或者變更執業機構。

二、律師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離職、轉所執業的,律所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律師辭職、離職及轉所執業的,必須嚴格按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簽訂工作移交及財務、業務、檔案移交協議;律師尚未辦理完善“三清”手續的,律所不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辦公室(內勤)不得出具任何證明檔案。

四、律師辦理完善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後,必須經過律所主任審批簽字,方可出具同意轉所的證明檔案。

五、律師在尚未辦理完善業務、財務、檔案手續的情況下,確因個人原因需要辦理及時轉所的,或者辭職、離職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和方式辦理:

(一)對於尚未辦結的律師業務。

由本所及承辦律師與委託人協商,並就委託事項是否隨律師轉入新所書面徵詢委託人的意見。如委託人要求由本所繼續代理的,轉所律師必須無條件配合辦理檔案移交和費用退還手續,並由本所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如委託人願意由轉所律師繼續承辦,並同意隨該律師轉入新所的,委託人應當與本所簽訂《解除委託協議書》,並協商費用處理,且轉所律師應當將相關業務檔案移交給本所歸檔留存。

(二)對於尚未結清的費用。律師提出辭職、離職,轉所執業的,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結清相關業務費用。對於已經開票但尚未付款的業務費用,轉所律師必須先行墊付,並向律所繳納清相關費用後,方可開具證明檔案;對於已經簽訂合同但尚未結算和開具發票的案件,應當由轉所律師與委託人進行結算,並先行墊付相關費用,律所立即為委託人開具相關發票,完善財務和業務移交。

提出辭職、離職,以及轉所執行的律師,應當墊付的費用包括:律所應收提成比例費用,以及律所應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相關費用。

律師辭職、離職或者轉所後,已經開具發票的業務對應所得的收入,全部計算入律師的當月業務報酬,並由律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律師辭職、離職完畢,或者辦理完善轉所手續後,不得再從本所領取任何報酬和費用。

律師辭職、離職,轉所執業所墊付的未收費用,由轉所律師或者申請辭職、離職的律師自行清收,律所可以為其出具債權轉讓證明。如律師尚未辦理完善業務、財務或者檔案移交工作,尚未墊付和結算清相關業務報酬,從而擅自離開的,視為自動離職,相關業務費用由律所負責收取,並不再向離職律師進行發放。

(三)對於業務檔案移交。已經辦理終結的案件業務檔案,應當在轉所或者離職前及時移交。對於尚未辦理終結的業務檔案,委託人繼續委託本所辦理的,申請轉所或者離職的律師應當全部予以移交;對於解除委託並轉入新所的,應當將本所檔案、證據材料、解除委託代理協議等予以立卷歸檔移交,其他相關案卷材料由原承辦律師隨檔移交給新所,並在解除委託協議書中予以明確,委託人及轉所律師應當在解除委託協議書上簽字確認移交完畢。

六、律師提出辭職、離職、轉所執業的,應當自行清理帶走相關個人物品,簽訂辦理《工作移交協議書》,並將辦公桌椅、進(入)門鑰匙,抽屜鑰匙、律師業務檔案等,予以全部全面移交,並不得帶走屬於律所任何物品。

七、本所承接的案件,以及已經完成代理工作並終結代理產生的案卷,屬於本所所有,且本所為當事人保密。律師申請轉所及離職後,不得將卷宗帶離本所,也不得申請查閱。律師在未完成交接前,律所不得出具檔案移交證明檔案。律師離開本所後,即便律師執業證尚未及時登出,本所也不得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八、在實際業務處理中,因承辦律師無法正常履職代理,從而導致更換承辦律師的案件,案卷歸檔和委託人另行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均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辦理。

九、對於律師在申請轉所或者離職期間,若辦公室(內勤處)不當出具檔案移交和財務結清證明的,將依法予以辭退,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索賠償責任。若律師未能合理處置代理工作的,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律師事務所依法向該律師進行追償。

十、本規定於2022年7月10日正式施行。本規定由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