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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重點審查的內容

作者:由 三泰說法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29

舊票據持票人不可以追索嗎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重點審查的內容

作者:於宗發律師,廣東領策律師事務所。

商業匯票的暴雷已經對眾多的持票人、背書人造成越來越大的影響。其帶來的潛在危害性不言而喻,出票人肆意無序且無強有力懲戒、無約束的行為,使得本已脆弱的資金鍊條上的主體,必須面對

“天上”隨時可能掉下大石頭,也會極大打亂票據鏈條上主體的資金安排和商業預期。為此,就實踐中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中需要審查的重點內容進行淺要探討。該探討僅供參考,不作為訴訟等決策之用,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為:《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

一、

票據效力的審查

1、

票據的記載事項是否完畢,是否存在票據被更改,由誰更改?

2、

票據蓋章人的行為能力。

3、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是否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是否給付對價?

4、

票據各背書日期連貫性、邏輯性,審查是否存在惡意收購票據進行惡意追討。

5、

票據的時效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

6、

票據是否存在包括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進行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情形。

7、

票據是否存在偽造或變造之情形。

8、

是否存在質押後再背書轉讓之情形。

9、

是否存在

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並且不履行約定義務

10、

是否存在

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11、

持票人是否具有追索權的前提,如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12、

是否存在

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3、

與行使追索權人(持票人)是否系直接當事人(直接票據上手)?

14、

取得票據是否支付了對價?(除稅收、繼承、贈與)

15、

票據是否系惡意取得?

16、

基礎關係發生的債權債務是否存在消滅的情形?

以上是實踐中經常需要審查的內容,換句話說,因為票據無因性的特點,如果從以上內容發現

“無因性”的例外情形,對於訴訟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價值。

二、票據權利常見的司法裁判觀點

1、

書人、被背書人簽章是否偽造,並不影響票據本身效力,亦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效力。

2、行使票據權利不受越權公權行為的限制,即使公安機關的凍結通知亦不免除其兌付義務。

3、票據佔有人在空白背書欄內補記自己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票人僅對其直接前手轉讓票據合法性及雙方交易真實性負責。

4、後手無需審查票據交付人的真實身份。

5、銀行不能以受騙簽發承兌匯票為由對抗合法持票人,銀行應對基礎關係進行形式審查。

6、各當事人之間實際上以無真實交易關係的票據為表現形式的非法融資關係,應依案件客觀事實確定用資人,並在認定各方當事人過錯基礎上明確責任。

7、出票人因代償債務向債權人出具票據 因無對價亦不存在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8、票據直接前後手之間產生的票據返還之訴中,法院應審查後手票據合法性,即應具有對價關係和原因關係。

9、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規定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提出抗辯,法院合併審理票據關係和基礎關係的,持票人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己履行了約定義務,即作為票據前後手之間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交易關係和債務關係。

三、票據追索權糾紛中容易混淆的問題

1、

票據的特點:

票據是無因證券、文義證券,票據關係一經成立,

即當票據設立或成立後具有獨立的票據權利義務關係

,而與產生或轉讓其票據的原因關係相分離,無論其原因關係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均不影響票據本身效力。依據票據無因性原則,持票人可以拋開票據基礎關係

(原因關係、資金關係、預約關係)

不論,僅以票據關係向票據債務人主張債權。但是,票據無因性並不是絕對的。

2、

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不得進行票據免責抗辯。

3、

超過票據時效後票據權利消滅,其中,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以及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該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適用範圍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4、

出票人不能向後手主張票據權利,只能依據基礎關係(合同關係等)向其直接後手主張權利。

5、直接前後手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基礎關係即合同債權債務糾紛行使請求權,也可訴請票據追索權。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出票人最終無法承兌,將導致票據關係中某一個或某幾個背書人承擔了票據責任。從持票人角度來說並無多大的損失,但是該些承擔票據責任的主體因出票人無法承兌而無法獲得承兌。從某個角度來說系商業風險,但是就目前的情況平心而論,出票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確係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