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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後被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由 集大成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2-03

離婚後再婚需要拿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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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為夫妻雙方購房出資,離婚後卻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返還。那麼,父母婚內出資的款項,到底屬於贈與還是借貸?

婚內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後被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吳先生和王女士結婚以後,吳先生父母出資30萬給夫妻倆買房,登記在二人名下。可好景不長,兩年之後,吳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王女士表示同意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過程中,吳先生主張其父母提供的30萬屬於借款,為吳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並提供了借條等證據。而王女士認為,吳先生父親提供的30萬元是其為二人婚後共同購買房屋的出資,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第2款規定,該款項應為贈與,不應以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本案中,王女士認為該款項應為贈與,不應當做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應透過明示的方式進行,不應以暗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吳先生父親並沒有明確表示將上述款項贈與夫妻二人,同時王女士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款項是吳先生父親對其二人的贈與,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婚內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後被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之外,法院結合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給予資助屬於常態等情況,認為父母子女間借款不出具借條亦符合常理。而雖然吳先生提交的借條是事後補寫,但是也能夠證明吳先生和其父親對該款項的約定屬於借款,而不是贈與。

因此最終法院認定,涉案的房屋登記在吳先生和王女士名下,吳先生為購買房屋向其父親所借的30萬元,屬於吳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債務,二人應各自償還一半款項。

案例解析

在當下房價普遍較高的形勢下,子女購置婚房時,雙方或者一方父母進行資助的情況十分常見,但卻少有透過書面形式明確出資的行為屬於贈與還是借貸。

而對於未出資的一方,不能簡單地認為,出資一方沒有明確說是借貸,就直接推定為贈與。因為主張款項為贈與同樣需要進行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也就是說贈與的發生,應以贈與方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受贈方有明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為前提。如果子女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父母一方曾就出資款項與其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就並不能直接推定該款項屬於贈與。

婚內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後被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之外,父母對

成年

子女購置房產也沒有必然的出資或者贈與的義務。因為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並沒有繼續給予供養的義務。

因子

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於常態,但不能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關指導性判例,其中認為,對於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除有書面明確表示贈與之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仍負有償還義務。因此,法院將父母出資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子女一方需要承擔還款義務,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判決結果。

婚內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後被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也提醒大家,為了防止日後因購房出資發生糾紛,建議父母和子女雙方儘可能將真實的意思作出明確約定或者將其書面化。如果父母本意是對子女的贈與,建議最好籤訂書面的贈與協議;如果本意是對子女的借款,建議最好籤訂書面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