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

最高法判例: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回遷安置房的裁判規則

作者:由 城門一敘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1-12

回遷安置房可以執行嗎

最高法判例: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回遷安置房的裁判規則

網路配圖

裁判要點

1.協議能否繼續履行。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簽訂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在該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行政機關仍未履行該協議,且

該協議具有履行的現實可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行政機關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則限期在棚戶區範圍內繼續履行協議。

2.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行政機關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涉案協議未約定違約責任並不能成為行政機關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

判令行政機關承擔逾期安置期間的違約賠償責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131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齊玉財之法定繼承人):齊國,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齊玉財之法定繼承人):齊吉,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

二再審申請人之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周琦,遼寧萬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景觀大道。

法定代表人:劉紹純,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齊國、齊吉(原為齊玉財)與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加區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17)黑行終37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鳳雲、審判員張豔、審判員餘曉漢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加區政府於2000年違法徵收並強拆其廠房,一直未給予其合理、全面的補償安置。涉案《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是為了取得能夠充分證實廠房被徵收、強拆的證據才簽訂的。該協議未約定安置房屋的具體坐落位置、單元、樓層等資訊,不具有現實履行的可能,不應認定為有效。一、二審程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確認加區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並判令加區政府賠償因違法徵收和強拆所造成的廠房直接損失3218450元,賠償自2000年5月起至2017年9月的利息損失13388752元。

本院經審查查明:齊玉財在本案審查期間,於2018年12月11日去世。其法定繼承人為長子齊國和次子齊吉。齊國、齊吉於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遞交參加訴訟申請書,請求作為再審申請人參加本案審查。

本院認為:齊玉財經與加格達奇區棚戶區改造建設指揮部、加格達奇區晟吉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協商一致,三方簽訂涉案《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該協議系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並不存在顯失公平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可該協議的效力。原審法院據此判決確認涉案《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合法有效,並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本案中,

在該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加區政府仍未履行該協議,且該協議具有履行的現實可能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加區政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則在棚戶區範圍內繼續履行協議,符合上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具體到本案中,

加區政府與齊玉財簽訂《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協議》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加區政府未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涉案協議未約定違約責任並不能成為加區政府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上述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加區政府承擔逾期安置期間的違約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定加區政府不承擔違約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結論顯有不當,應予糾正。對於加區政府需要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的計算,需要原審法院結合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進一步查清有關事實並作出認定。

綜上,齊國、齊吉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判長梁鳳雲

審判員張豔

審判員餘曉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必恆

書記員 凌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