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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鄭州2歲女童被高空拋物砸傷,家長欲起訴整棟樓,能驗DNA嗎?

作者:由 民商法苑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1-27

水瓶子簽定dna能定罪嗎

前兩天河南鄭州李女士一家人在小區內推著嬰兒車散步,嬰兒車內坐著兩歲的女兒。忽然高空中拋落半瓶飲料,將嬰兒車中的孩子砸傷。由於事發地並無可監測到高空的攝像頭,雖然當晚李女士挨家挨戶敲門詢問是誰人所為但不出意料地沒有結果。

河南鄭州2歲女童被高空拋物砸傷,家長欲起訴整棟樓,能驗DNA嗎?

李女士表示,如果再找不到肇事者,她就打算起訴整棟樓。首先我們強調一下,李女士起訴整棟樓的打算是具有充分法律依據的,只要屆時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這半瓶飲料確實是這棟樓上扔下來的,那麼在找不到具體肇事者的情況下,這棟樓所有無法證明自己沒扔的住戶均應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條就是赫赫有名且飽受詬病的“高空拋物”補償責任。

河南鄭州2歲女童被高空拋物砸傷,家長欲起訴整棟樓,能驗DNA嗎?

可以說正因為它飽受詬病所以它赫赫有名,為什麼會飽受詬病,其實也不難理解。假設一棟樓有100戶人家,能夠證明事發時自己家中沒人或者沒人能夠扔飲料瓶或者不管怎麼扔都沒有可能扔到事發地點的住戶有10家,那麼剩下的90家都將為此承擔責任。但事實是扔瓶子的只可能是一家人。只是因為查不清是何人所為,又不能讓受害人獨自承擔所有損失,所以才讓無辜的89家人跟著倒黴,這其實不也是另一種形式的“和稀泥”嗎?

對此,最近《民法典》草案三審稿擬對諸如此類的社會熱點問題作出規定,像這種“高空拋物”全樓買單的責任劃分方式有望調整。在追究全樓的責任之前增加了一個前置程式——有關機關應依法調查,查清責任人,如果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那麼才可以要求全樓買單。

但不管怎麼說,詬病歸詬病法律就是如此規定的,《民法典》還處於“草案”的狀態,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本事件中李女士如果找不到肇事者完全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起訴整棟樓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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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直困擾大家良久的問題是,高空拋下來半瓶飲料,而且就是這棟樓拋下來的,確定一下具體的責任人很難嗎?事實上可以有很多種方法,比如提取一下飲料瓶上留下的DNA,再採集一下整棟樓住戶的DNA比對一下不就一目瞭然了嗎;或者提取一下飲料瓶上的指紋,然後比對整棟樓住戶的指紋也可以輕鬆發現責任人。怎麼就做不到,以至於追究整棟樓所有人的責任?

原因是,我們上文中說到了“高空拋物”責任是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的,而該法屬於民事法律,也就是說“高空拋物”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責任。而民事主體追究其他人民事責任時原則上“誰主張,誰舉證”,只有少數例外的情形才要求舉證責任倒置或者要求承擔公平、補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民事糾紛中國家權力機關一般情況下是不參與調查和蒐集證據的,主要靠權利人自己。所以我們才會看到《民法典》草案要加一個前置條件,要求有關機關先調查,調查完了還是查不到,才可以追究補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法》中則無此規定,因此以前以及目前發生的這些“高空拋物”事件,國家權力機關是不參與調查的,既然如此何來指紋和DNA。

河南鄭州2歲女童被高空拋物砸傷,家長欲起訴整棟樓,能驗DNA嗎?

而若規定了前置程式的《民法典》生效以後,是否就可以收集並比對DNA和指紋了呢?其實依然是存疑的。原因還是如前所述,目前法律對“高空拋物”的定性是民事責任,而根據我們的生活經驗,一般涉及到收集和比對DNA及指紋的都是在刑事案件當中出現的。

而且即便將“高空拋物”定性為刑事案件,依據目前的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整棟樓的人都提供自己的指紋和DNA樣本,因為嫌疑人只有一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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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裡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也只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甚至十幾個,但這個範圍不可能毫無限制地擴大到整棟樓,如此以後就有望擴大到整個城市。只是目前基本上辦理身份證件的時候都會被收集指紋樣本,如果整棟樓的指紋樣本之前都被收集過,那麼比對一下倒有可能。

綜上所述,對於“高空拋物”能不能驗DNA或者指紋?答案是否定的。不僅在現有立法框架下是否定的,而且也應該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