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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典”說法】舉辦婚禮未登記,彩禮是否要退還?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19

領了結婚證沒舉行婚禮彩禮退嗎

近日,城固法院審理了一起要求返還彩禮的婚約財產糾紛。

【據“典”說法】舉辦婚禮未登記,彩禮是否要退還?

【據“典”說法】舉辦婚禮未登記,彩禮是否要退還?

案件情況

原告張某男與被告楊某女在外務工時認識,後二人發展成戀人關係。

2020年12月,雙方長輩對二人結婚事宜進行了商談,男方給付女方彩禮12萬元。

2021年4月,原、被告舉辦了婚禮,但一直未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

之後原、被告分居兩地務工,雙方缺乏溝通和理解,互不信任,從而產生矛盾,致使雙方關係惡化,經雙方家人協商勸解未果,二人感情徹底破裂,原告遂起訴被告返還彩禮,同時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據“典”說法】舉辦婚禮未登記,彩禮是否要退還?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按照習俗締結婚姻關係的當事人為促進雙方感情交往的民事行為。彩禮可視為是以雙方將來登記結婚作為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未能結為夫妻時,應視為所附的條件沒有成就,受贈人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彩禮。本案中,原、被告雖然訂立了婚約,舉辦了婚禮,但一直未去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也未補辦登記,因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法律不予認可。因雙方均存在過錯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判決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0萬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據“典”說法】舉辦婚禮未登記,彩禮是否要退還?

簽發:韓鵬鑫

原標題:《【據“典”說法】舉辦婚禮未登記,彩禮是否要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