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未領證屬於結婚嗎
在我國傳統的婚嫁風俗中,有三茶六禮,也有十里紅妝,如果已有婚約而最終沒能走進婚姻的殿堂,那麼婚約財產如何處理就成了很棘手的事情。近日,雙峰法院青樹坪法庭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承辦法官是如何依法酌情審理本案呢?
案件簡介
2017年,原告陳某與被告匡某經雙方父母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同年10月,雙方按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陳某給女方彩禮66888元,並向女方父母、親戚等人送上數額不等的紅包。訂婚後,陳某、匡某在廣西南寧開啟同居生活,期間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在共同相處過程中,因雙方性格不和、矛盾激化,於2018年6月解除婚約。解除婚約後,雙方就彩禮退還問題各執一詞,多次協商未果後,原告陳某向雙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女方返回彩禮及紅包共計7萬餘元。
法院判決
雙峰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經審理查明後認為,本案中原告陳某與被告匡某同居生活期間按農村習俗舉行訂婚儀式,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因同居期間雙方性格不合以致無法共同生活,結婚的目的已不能實現,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但原告陳某按習俗給付被告匡某父母、親戚等人的紅包,系婚約雙方之間一種禮尚往來的贈予,不屬於彩禮的範疇,可不予返還。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確有必要開支等情況,依法酌情判決被告匡某返還原告陳某彩禮40133元。
該案判決後,被告匡某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撰稿:唐湘麗、劉江鋒
編輯:唐湘麗
原標題:《訂婚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婚約財產如何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