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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買房寫女方名,分手了咋辦?

作者:由 廣州日報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3-02-06

同居分手女方怎樣獲得補償

都說愛情使人盲目,如果在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購房時沒有約定好權屬,分手後很可能會發生糾紛。廣州小夥阿豪愛上了同事珊珊,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並以女方名義登記。然而,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時雙方感情破裂分手,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該如何分割?

買房寫女方名字,分手後男方訴至法院

珊珊、阿豪於2011年年初在同一單位工作期間認識,後確定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2013年3月,阿豪被公司調往外地工作。因長期兩地生活,感情漸漸淡薄,於2014年10月分手。

兩人曾於2012年同居期間以珊珊的名義購買了廣州市南沙區某處的一套房屋。房屋總價款為665055元,首期付款為205055元,阿豪出資15萬元,餘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珊珊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4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阿豪曾委託單位將其於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資收入115072元直接劃到珊珊的銀行賬戶內。分手後阿豪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分割房屋,珊珊返還上述收入。

一審法院依法委託某房地產資產評估公司對房屋評估,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96萬餘元。南沙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阿豪與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被告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貸款由被告珊珊繼續支付,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補償款295067。93元。駁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訴訟請求。

珊珊上訴,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證據證實涉案房屋系共同購置

主審法官、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表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涉案房屋是否歸珊珊與阿豪共同所有。

首先,購買涉案房屋時,珊珊與阿豪處於戀愛關係並已生活居住在一起,阿豪提供了當時與雙方均為同事的多名證人的證言,其中一名證人更出庭作證,同時阿豪還提供了兩人訂婚的相關照片等證據,進一步印證雙方形成同居關係的事實。

其次,從購買涉案房屋的時間點、房屋的支付方式,結合購房前後珊珊與阿豪的同居關係,可以認定該涉案房屋系阿豪與珊珊共同決定、看房,並共同出資購買,是雙方達成的合議。雖然涉案房屋登記在珊珊一人名下,並以珊珊的名義辦理了按揭貸款,但是首期款的大部分由阿豪直接支付,雙方同居期間及其後阿豪到外地工作期間,阿豪的全部工資由珊珊保管支配,可見該房屋系共同購置,在雙方分手前阿豪也實際承擔了該房的房貸支出。

再次,珊珊主張該房系其一人購買,阿豪出資的15萬元系其債務,但並未提供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對此不予支援。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屋歸雙方按份共有,符合我國婚姻法關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廣州中院予以認可。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劉燕檳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林傳凌

頭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