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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療按摩變強J猥褻,辯稱酒後斷片能逃過刑責嗎?

作者:由 刑事律師圈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2-02

在外被打了怎麼辦

案例來源:山東省青島市XX區人民檢察院,(20XX)魯02XX刑初2XX號

孫某,男,1987年生於川省XX縣。2019年11月3日2時30分許,在XX區某足療店,孫某趁被害人聶某某(女,56歲)為其提供按摩服務時,強行猥褻聶某某,致聶某某大腿部位受傷。經鑑定,聶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孫某被抓獲到案,拒不供述犯罪事實。

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有異議,辯稱該沒有實施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2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酒後至青島市XX區某足療店,趁被害人聶某某為其提供SPA服務時,強行猥褻聶某某,致聶某某大腿部位受傷。被害人聶某某於當日報警,被告人孫某於當日13時許向聶某某微信轉賬人民幣二千元后離開。

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該系青島市XX區興陽路某足療店店長。2019年11月2日晚上,孫某帶著兩個朋友到店消費。次日六點左右,19號技師(聶某某)打電話說被孫某強姦了,已經報警。中午11時許,聶某某、孫某及其朋友在足療店辦公室商討私了,沒有談成。

(2)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該系陽區興陽路某足療店工作人員。2019年11月3日凌晨1點左右,孫某到店裡做按摩,是聶某某做的。3點左右,孫某稱要加鍾,該看到他光著上身站在門口,聶某某在屋裡說不加鍾。凌晨5點多,該聽收銀員說孫某把聶某某強姦了。後來該看到孫某、聶某某等人一起進了辦公室協商。

被害人陳述,證實系XX區興陽路某足療店足療師。2019年11月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孫某到店消費,由該提供按摩服務。期間,被孫某侵犯時極力反抗,自己也受傷了,大腿有淤青,胸部和腰部也很疼。事後孫某承諾給該二萬元私了,該同意了,但是孫某僅透過微信轉賬二千元。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9年11月2日晚上,該和朋友吃完燒烤一起到興陽路某足療店店。一名員工將該扶到二樓一個房間內,該點了19號技師做一個298元的SPA。該躺在床上,上身沒穿衣服,技師開始做專案,後面就什麼也不知道了,斷片了。第二天早上6、7點鐘,19號技師不給該手機,說被該強姦了。該為了拿回手機,給了她二千元。該當時喝多了,但能確定沒有與19號技師發生關係。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他人,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上述情節足以證實被告人孫某對聶某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亦可印證上述事實。被告人辯稱為了拿回手機向被害人轉賬二千元,明顯有悖常理。該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結合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控辯雙方的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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