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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除房屋時須保障原告的權利

作者: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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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2012

年至

2013

7

月,

x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檔案規定:縣城中心城區村民建房用地,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凡在村民安置點或

城中村

改造進行建設的,原舊房宅基地上的房屋由政府收購拆除,土地由政府收回。原告辛某雲在

x

x

村一組建房點內按每人

60

平方米的標準取得了宅基地,並與他人簽訂了建房協議書。

行政訴訟: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除房屋時須保障原告的權利

辛某員在

x

x

街道

x

村一組擁有一處住宅,用地面積為

218。3

平方米。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辛某員有六個子女,分別是兒子辛某學、辛某雲、辛某煌,和女兒辛某蘭、辛某平、養女辛某卿。辛某員夫婦死後,該房屋於

2019

12

21

日,在

x

村委會組織辛某員的兒子辛某雲、辛某煌、辛某學三兄弟進行協商。

書寫了一份分割協議:房屋共

187。64

平方米,由辛某煌分得

35。43

平方米,辛某雲分得

81。82

平方米,辛某學分得

70。39

平方米。辛某煌、辛某學均在分割協議上簽名,辛某雲未在協議上簽名。原告沒有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020

1

3

日,

x

縣某事處組織人員將涉案房屋予以拆除。

三、原告證據

1

、村委會證明一份、辛某卿常住人口資訊一份;證明辛某卿與辛某雲是辛某員的子女。被告認為房子是三兄弟繼承的,辛某卿放棄繼承。

2

、辛某員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明涉案房屋是我父親名下產業。被告認為該證據載明的面積與起訴狀的面積不相符。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辛某雲到底分得多少面積的房屋。

3

、涉案房屋拆除前後的照片兩張;證明房屋已被拆除。

4

94

年的遺囑一份;證明涉案房屋由辛某雲與辛某學繼承。本案只確認涉案房屋是四原告父親名下的產業。

四、

被告x

縣某事處辯稱

涉案房屋為辛某雲、辛某煌、辛某學兄弟三人共有的祖屋,經三兄弟協商分割,辛某學分得

70。39

平方米,辛某煌分得

35。43

平方米,辛某雲分得

81。82

平方米。辛某平、辛某卿、辛某蘭無權參與涉案房屋拆除的案件,不是本案的適

格原告。

行政訴訟: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除房屋時須保障原告的權利

辛某學就其分得的

70。39

平方米、辛某煌就其分得的

35。43

平方米已簽訂補償協議並已經得到補償。辛某雲也重新分配了

120

平方米宅基地,

2012

年在

x

村一組建房點

4

17

單元建房安置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x

x

街道拆除涉案房屋屬於拆舊建新的行為,原告多餘的宅基地應當退出,因而被告的拆除行為並不違法。

五、被告證據

1

、《分割協議》一份,證明涉案房屋是辛某雲、辛某煌、辛某學兄弟三人共有的祖屋,原告僅有

81。82

平方米房屋,還證明涉案房屋辛某平、辛某卿、辛某蘭沒有份額,無權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三人原告身份不適格。原告認為該協議原告沒有簽字,是無效的。

2

、《

x

一組小區單元棟號》、《建房協議書》、《

x

村委會證明》;證明辛某雲已經重新分配宅基地

120

平方米,且在

2012

年時與陳開元簽訂合作建房協議,在

x

村建設安置點

4

17

單元建了房屋。

六、庭審

意見

涉案房產是辛某平、辛某雲等人父親名下的產業,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四原告均有權提起訴訟。對被告認為辛某平、辛某卿、辛某蘭無權提起訴訟的觀點,本院不予支援。

涉案房屋僅有部分由辛某煌、辛某學簽訂了《補償協議》,辛某煌、辛某學放棄訴訟,還有部分並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本案被告

x

縣某事處沒有作出拆除決定,剝奪了原告的相關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除房屋時須保障原告的權利

七、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

x

縣某事處拆除辛某員位於

x

x

縣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