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北新城有錢途嗎
一、
基本案情
2012
年至
2013
年
7
月,
x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檔案規定:縣城中心城區村民建房用地,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凡在村民安置點或
“
城中村
”
改造進行建設的,原舊房宅基地上的房屋由政府收購拆除,土地由政府收回。原告辛某雲在
x
縣
x
村一組建房點內按每人
60
平方米的標準取得了宅基地,並與他人簽訂了建房協議書。
辛某員在
x
縣
x
街道
x
村一組擁有一處住宅,用地面積為
218。3
平方米。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辛某員有六個子女,分別是兒子辛某學、辛某雲、辛某煌,和女兒辛某蘭、辛某平、養女辛某卿。辛某員夫婦死後,該房屋於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
x
村委會組織辛某員的兒子辛某雲、辛某煌、辛某學三兄弟進行協商。
書寫了一份分割協議:房屋共
187。64
平方米,由辛某煌分得
35。43
平方米,辛某雲分得
81。82
平方米,辛某學分得
70。39
平方米。辛某煌、辛某學均在分割協議上簽名,辛某雲未在協議上簽名。原告沒有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020
年
1
月
3
日,
x
縣某事處組織人員將涉案房屋予以拆除。
三、原告證據
1
、村委會證明一份、辛某卿常住人口資訊一份;證明辛某卿與辛某雲是辛某員的子女。被告認為房子是三兄弟繼承的,辛某卿放棄繼承。
2
、辛某員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明涉案房屋是我父親名下產業。被告認為該證據載明的面積與起訴狀的面積不相符。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辛某雲到底分得多少面積的房屋。
3
、涉案房屋拆除前後的照片兩張;證明房屋已被拆除。
4
、
94
年的遺囑一份;證明涉案房屋由辛某雲與辛某學繼承。本案只確認涉案房屋是四原告父親名下的產業。
四、
被告x
縣某事處辯稱
涉案房屋為辛某雲、辛某煌、辛某學兄弟三人共有的祖屋,經三兄弟協商分割,辛某學分得
70。39
平方米,辛某煌分得
35。43
平方米,辛某雲分得
81。82
平方米。辛某平、辛某卿、辛某蘭無權參與涉案房屋拆除的案件,不是本案的適
格原告。
辛某學就其分得的
70。39
平方米、辛某煌就其分得的
35。43
平方米已簽訂補償協議並已經得到補償。辛某雲也重新分配了
120
平方米宅基地,
2012
年在
x
村一組建房點
4
棟
17
單元建房安置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x
縣
x
街道拆除涉案房屋屬於拆舊建新的行為,原告多餘的宅基地應當退出,因而被告的拆除行為並不違法。
五、被告證據
1
、《分割協議》一份,證明涉案房屋是辛某雲、辛某煌、辛某學兄弟三人共有的祖屋,原告僅有
81。82
平方米房屋,還證明涉案房屋辛某平、辛某卿、辛某蘭沒有份額,無權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三人原告身份不適格。原告認為該協議原告沒有簽字,是無效的。
2
、《
x
一組小區單元棟號》、《建房協議書》、《
x
村委會證明》;證明辛某雲已經重新分配宅基地
120
平方米,且在
2012
年時與陳開元簽訂合作建房協議,在
x
村建設安置點
4
棟
17
單元建了房屋。
六、庭審
意見
涉案房產是辛某平、辛某雲等人父親名下的產業,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四原告均有權提起訴訟。對被告認為辛某平、辛某卿、辛某蘭無權提起訴訟的觀點,本院不予支援。
涉案房屋僅有部分由辛某煌、辛某學簽訂了《補償協議》,辛某煌、辛某學放棄訴訟,還有部分並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本案被告
x
縣某事處沒有作出拆除決定,剝奪了原告的相關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七、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
x
縣某事處拆除辛某員位於
x
省
x
縣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