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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能毀萬畝林!引發山火有何嚴重後果?來看法官以案說法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4-19

縱火燒山會有什麼後果?

臨近清明,正是森林火災易發高發期,森林防火形勢嚴峻。近年來,祭祖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山邊林地私燒亂點、野外用火不慎等人為因素成為引發森林火災的主因。

十年難育一棵樹,星火能毀萬畝林。

星火能毀萬畝林!引發山火有何嚴重後果?來看法官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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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保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為切實提升廣大群眾的防火意識和法制觀念,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選取3個森林防火的典型案例,藉此警醒社會公眾汲取教訓,樹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共築森林防火牆。

星火能毀萬畝林!引發山火有何嚴重後果?來看法官以案說法

案例一:村民放火燒山 獲刑四年三個月

2021年4月2日,房某村邀約同伴到其老家大埔銀江鎮挖筍。到達山場後,房某村讓同伴去挖筍,自己則以燒掉雜草便於出入且有利於竹筍生長為由,不顧同伴“不要燒山、不要玩火”的勸告,分別在停車坪上、下坡山路右邊的雜草堆等九處點燃雜草後離去,還告訴同伴“如果有人問起燒山的事就說不知道”。後房某村點燃的雜草燒著並引發山火,山場護林員發現山火後及時進行撲救。經鑑定,該山火過火面積為3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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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於網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房某村無視國家法律,在山場故意多次放火燒燬樹葉雜草等,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房某村在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緩刑期間又犯放火罪,依法應撤銷緩刑,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放火罪對其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區別於失火罪,是一種主觀故意犯罪,惡性較大,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影響和危害更大,法律必須嚴懲。因此 “放火燒山,牢底坐穿”,既有樸素的價值觀,也蘊含了深刻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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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疏忽大意釀成災 謹記防火無小事

2021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森及妻子在其位於興寧市永和鎮某村的家中進行祭祀,將燃燒後的祭祀用品灰燼用紅色塑膠袋裝好後,掛在後山自家種植的竹枝上便離開了。因塑膠袋裡的灰燼未完全燃燒,煨火後引燃竹林進而引發森林火災。經鑑定,該山火過火面積12。7933公頃,其中有林地受害森林面積為10。9267公頃,共造成財產損失10多萬元。

星火能毀萬畝林!引發山火有何嚴重後果?來看法官以案說法

(圖片源於網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森防火意識淡薄,因疏忽大意引發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鑑於被告人李某森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判處被告人李某森犯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法官說法

清明禮敬祖先、慎終追遠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本是後人寄託哀思的節日,但每年因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祭祀方式而引發山火的事件還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也極大地破壞了森林植被和生態環境。當事人雖然不是主觀引發山火、破壞生態,但疏忽大意也是錯!傳統的祭祀方式稍有不慎就容易引發火災,過程中更應該提高警惕,盡最大可能做到注意義務,以免釀成災禍、悔之不及。

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們祭祀先祖的理念和方式也要移風易俗、與時俱進,採取敬奉鮮花、網路祭祀等更加低碳、環保的形式文明祭掃。否則一旦因疏忽大意釀成火災,不僅害人害己,還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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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野外作業引發火災 復植補綠懲教結合

2021年1月3日,梅縣區某石粉廠的管理人員李某明和員工鄭某剛到石扇鎮某山場,用氧割機對放置在山場的廢鐵板進行打孔以便吊裝變賣,在打孔過程中產生的高溫鐵渣掉落在下方鐵皮瓦上的乾燥雜草中引燃起火,火勢迅速蔓延無法撲救而引發森林火災。經鑑定,過火林地面積2750畝,摺合183。3公頃,造成兩鎮三村15個村民小組飲用水管和生態林損失4萬多元,77戶村民飲用水管、果樹、房屋山火燒燬損失將近30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明家屬委託梅州某公司對案涉多個火燒跡地復綠工程進行規劃設計,與當地政府簽訂《復綠工程施工合同》,補植復綠費用總計248萬多元;主動交納撲火費3萬元、復綠設計費4萬元、保證金3萬元及先行履行合同苗木費等費用;賠付山火造成當地村民飲用水管、果樹、房屋損失共計34萬多元,取得了村委、村民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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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於網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和鄭某剛明知使用氧割廢鐵很容易產生高溫鐵渣掉落到植被引發山火的情況下,未採取防火措施,未盡防火注意義務,造成大面積林地燒燬,受損集體和村民的範圍廣、損失大,公共安全危害明顯,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但鑑於兩名被告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並認罪認罰,且被告人李某明及其家屬在案發後積極賠償了村集體及村民因山火造成的損失,對火燒跡地進行復綠補植,並得到村民小組及村民的諒解,遂依法判決李某明、鄭某剛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犯失火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補植復綠”是讓被告人在受到刑事處罰的同時,承擔修復森林、生態環境的責任,採取承擔勞務、給付貨幣、就地補植、異地復綠等方法補種林木相應面積,並將其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的情況納入悔罪表現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充分踐行了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取得懲罰、教育、修復生態的“三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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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星火能毀萬畝林!引發山火有何嚴重後果?來看法官以案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