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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官司毀掉“青春美少女組合”的未來,多贏變多輸的典型

作者:由 我就是個碼字的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5-14

圈起來養是什麼意思

在韓流比較紅火的時代,我們看到過各式各樣的女團組合,花樣繁多讓人目不暇接,我國演藝界也在這些年搞過類似女團,看起來像是我們在學習韓國女團一樣。

實際上,女團,尤其是又唱又跳的女團演唱組,在咱們國家早就有啊,她們不僅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經走紅,甚至還延續了四代跨越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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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國音樂史上著名的“青春美少女組合”,當年她們一度被譽為“華語第一唱跳偶像女團組合” ,現在你所熟知的各種走紅女團如果論起來可能都算是“青春美少女組合”的後輩。

既然當年如此輝煌,為何如今卻少有提起,2021年“青春美少女組合”搞了一個25週年慶典,同樣沒有引起很多關注。

這25年裡到底發生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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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的輝煌

1994年,畢業於瀋陽音樂學院的女高音歌唱家陳麗卿從日本歸國,陳麗卿在日本工作學習了十二年,和日本音樂界建立了良好的關係,她對日本音樂市場也非常熟悉,回國後決定借鑑日本的女團模式打造國內自己的優質偶像組合。

1995年陳麗卿創辦的青春鳥公司透過邀請賽等形式選拔出了幾位才藝和外形俱佳的女孩,建立了“中華美少女隊”,後改名“青春美少女組合”,並送往日本進行全方位的培訓和包裝。

1996年6月青春鳥公司舉辦了“CCTV亞洲少年歌手電視邀請賽”,“青春美少女組合”憑藉參賽作品《青春鳥》獲得銀獎,這也是她們的出道首演,因此“青春美少女組合”的成立開端就是1996年6月。

同年8月,青春鳥公司在日本召開新聞釋出會,正式推出“青春美少女組合”,五位成員分別為:胡晶、辛莘、李巖、劉瑩和蔣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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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成立的“青春美少女組合”立刻以其青春靚麗、陽光活潑的形象吸引了外界注意,1997年央視春晚,“青春美少女組合”獲邀出席並大放異彩,她們不僅表演了團體節目《青春鳥》,同時團隊成員蔣中一還和劉歡一起合作演唱《手挽手心連心》。

那一年的春晚正是各種初代演唱組合彙集的一年,男團有楊洋金彪組合,女團有夢幻想組合和黑鴨子演唱組,而其中最吸睛最亮眼的無疑是集體以一身白色中山裝亮相的“青春美少女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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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中最惹人注意的無疑是蔣中一,在央視春晚舞臺一席難求的時代,蔣中一能夠連續出演兩個節目,可謂出盡了風頭。

那一年的蔣中一隻有13歲,其他“青春美少女組合”成員的年齡也都差不多,同樣都是初中生的年紀,其他人還在埋首苦讀,她們卻一舉登上萬眾矚目的央視春晚,而且全身散發著青春陽光的氣息,可謂成年人喜歡,同齡人羨慕,“青春美少女組合”就是那一年春晚的亮點。

1998年央視春晚,“青春美少女組合”首先登場表演開場歌舞,可見其受歡迎程度和受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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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剛出道就迅速走紅,來勢之猛出乎意料,當時可能沒有誰會懷疑她們的未來,畢竟她們的開端是那麼的絢麗和成功。

在人員上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也有一些變動,1998年5月胡晶退出組合,青春鳥公司的練習生倪妮(同名,非謀女郎)補位。8月蔣中一退出,胡晶迴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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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在1998年,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迎來了另一個讓她們名聲大噪的節點,她們推出了膾炙人口的歌曲《快樂寶貝》,一時傳唱全國。

同年11月,“青春美少女組合”成為某青少年矯正身姿產品的代言人,隨著該產品廣告的鋪天蓋地之勢,“青春美少女組合”的形象和《快樂寶貝》的歌聲幾乎滿大街都是,每天在電視機裡迴圈播放很多遍,有不少家長也跟著她們的節奏買下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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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青春美少女組合”獲得1998年年度組合大獎,《快樂寶貝》則獲得十大金曲獎。

就在她們名氣最大的時候,讓人沒想到的是,這也是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最後的輝煌。

1999年5月,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解散,除了倪妮外其餘成員全部退出女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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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四代“青春美少女組合”的滑坡

輝煌過後容易出現暗淡,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因各種原因(下文詳述)解散後,第二代、第三代和第四代“青春美少女組合”在之後幾年陸續問世,但其命運同樣跌宕。

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解散同時,青春鳥公司啟動備選計劃,從練習生中選出五位佼佼者重組“青春美少女組合”,她們是張之夏、賈多、張蓓妮、王倩、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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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組合”剛推出就登上了央視《綜藝大觀》舞臺,其代表作有《快樂恰恰恰》和《新世紀女孩》。

但是,和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解散的原因相似,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組合”僅僅存在了4個月就因為打官司的問題面臨解散,而且因為官司糾紛險些沒能完成建國五十週年晚會節目《江山如此多嬌》的表演,青春鳥公司不得不臨時從其他練習生中調配人員不分晝夜苦練才完成了這次重大演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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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組合”解散後,原有兩名未退出的成員王倩和張蓓妮加上新選拔的三位練習生李娜、張越和和劉耔彤組成了第三代“青春美少女組合”。

第三代“青春美少女組合”成立不久就再次登上央視春晚,表演了她們的代表作《網路戰士》,這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的風格和之前兩代有所區別,從青春陽光風格往酷炫現代風格發展。

比起前兩代來,第三代“青春美少女組合”的運作比較順利,雖然趕不上第一代那麼紅火,但依然演出不斷,期間月成員李娜退出,二代成員李依玲迴歸。

2003年6月,隨著藝人合約到期和成員們紛紛考上中戲、北影和上戲等藝術院校,第三代“青春美少女組合”完成使命正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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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第三代“青春美少女組合”的同一年,青春鳥公司舉辦海選,一時間全國應徵者如潮,青春鳥公司從比賽中選出了張如意、呂千慧、薩妮婭、趙娜、蘇日娜五位優秀選手組成了第四代“青春美少女組合”。

2006年,青春鳥公司決定改變原有的“青春美少女組合”五人模式,進行多成員自由組合,她們都是以“青春美少女組合”名字命名,但分一二三組,其成員人數劇增,分別有張如意、呂千慧、張可依妡、顧雨佳、趙思怡、左佳妮、薩妮婭、趙娜、蘇日娜、李丹、葉敬芳、班慧穎、仝曉燕等十幾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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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代“青春美少女組合”在第三代酷炫風格的基礎上更為激進,不僅走上了性感路線,甚至還推出了人體彩繪等大尺度寫真作品,其成員張如意和籃球運動員孫悅產生了尺度較大的八卦緋聞事件。

這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的代表作有《I MISS YOU》和《愛是甜甜圈》等歌曲,雖然從音樂上都算不錯的流行歌曲,但不論從影響還是傳唱度來說都無法和第一代的《快樂寶貝》等作品相比,其中《I MISS YOU》雖然流行一時,還不是她們唱紅的,她們唱了六年後才被其他人翻唱走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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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當年第一代問世時的萬眾矚目不同,如今的“青春美少女組合”承載更多的是一種回憶和情懷,其賬號粉絲量並不多,已經是肉眼可見的滑坡。

此外,有一件事我們可以注意一下,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的代表人物蔣中一出生於1984年,第四代“青春美少女組合”代表人物張如意出生於1992年。

也就是說,雖然看起來“青春美少女組合”第一代和第四代之間相隔很遠,但實際上兩代成員年齡相差並不大,如果第一代成員們不出現崩盤解散的情況,也許這個組合和成員們的命運也不會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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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場官司

1999年當《快樂寶貝》和廣告滿大街都是的時候,相信有不少人都發現,春晚上和劉歡合作的那個英姿颯爽的女孩並沒有出現在組合裡,因為蔣中一那個時候已經離開了青春鳥公司和“青春美少女組合”。

1998年9月19日,“青春美少女組合”準備赴港參加演出,蔣中一的父母突然來到公司,說臨出發前要和女兒聚餐送行,隨後蔣中一跟隨父母離開公司後再也沒回來。

10月8日,蔣中一的委託律師向“青春美少女組合”所屬的青春鳥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終止蔣中一和青春鳥公司的合同。

10月16日,青春鳥公司向蔣中一和其家人發出律師函,不接受終止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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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中一和青春鳥公司的合同是這樣籤的,從1995年到2004年9月,青春鳥公司將對蔣中一進行培訓,公司負責蔣中一的一切經濟支出,同時其學習、活動的管理權歸屬青春鳥公司,蔣中一和其監護人承諾在合約期間不發生違約行為,一旦違約將按照每年30萬元的標準向青春鳥公司支付違約金。

雙方各執一詞協商未果,在此期間,“青春美少女組合”拍攝了《快樂寶貝》的廣告代言MV,這也是為什麼蔣中一沒有出現在廣告中的原因。

1999年1月18日,青春鳥公司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蔣中一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60萬元違約金。

按照正常人的想法,既然蔣中一和青春鳥公司簽有白紙黑字的合同,那蔣中一大機率將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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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蔣中一父母和其律師卻抓住了一條青春鳥公司的軟肋,青春鳥公司當初招募隊員時的身份是藝術培訓中心,但青春鳥公司當時還不具備社會辦學資格,屬於非法辦學,其合同當屬無效合同。而且,由於社會活動較多青春鳥公司也無法保障蔣中一接受義務教育,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

蔣中一方面以此為理由,要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並返還蔣中一之前交納的保證金、學雜費和服裝費等費用。

蔣中一和青春鳥公司的官司在當年還屬於新鮮事物,沒有案例可循,法院對這種新型別案件比較重視,進行了深度研討。

就在蔣中一和青春鳥公司的訴訟進行當中,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正經歷她們最紅火的一段時光,但在1999年5月,除倪妮外的其他四名成員也從“青春美少女組合”出走,並以和蔣中一同樣的理由起訴青春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1999年8月,蔣中一和青春鳥公司合同糾紛一審判決,由於青春鳥公司不具備社會辦學資格,合同無效,青春鳥公司需退還蔣中一各項費用39500元,蔣中一方面向青春鳥公司支付食宿費和管理費15000元。

10月份,其他四位成員的案件也以類似蔣中一案的結果判決,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正式和青春鳥公司解除合同各自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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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蔣中一勝訴的影響下,剛剛成團四個月的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組合”也發生類似事件,李依玲、賈多和張之夏以同樣的理由再次起訴青春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青春美少女組合”和青春鳥公司的案件沸沸揚揚傳了一年多,外界輿論也在悄然發生變化,社會上支援青春鳥公司並呼籲家長們遵守“契約精神”的聲音不斷出現,青春鳥公司也提出了上訴。

2000年6月22日,法院二審判決,青春鳥公司實際承擔了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三年多的生活和學習費用,各位成員是實際上的受益者,因此法院改判各位成員每人向青春鳥公司返還各項費用48000元。雙方均無異議。

8月22日,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組合”三位成員合同糾紛案審理,李依玲當庭撤訴並回歸青春鳥公司,賈多和張之夏則承認自己是受益者,雙方接受條件和平分手,訴訟費由兩位成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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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第一代和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組合”徹底完結,從第三代開始,青春鳥公司和成員之間簽署了更為完備的合同,再也沒發生過類似的事件,但與此同時,不論是第三代還是第四代“青春美少女組合”也都沒能達到前兩代尤其是第一代的高度。

可以說,蔣中一的一場官司在一定意義上直接毀掉了“青春美少女組合”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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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贏變多輸

可能很多人都好奇,蔣中一和幾位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成員為什麼鐵了心非要和培養她們並捧紅她們的青春鳥公司分手,甚至不惜對簿公堂。

真的只是因為青春鳥公司耽誤了她們接受正常義務教育嗎?

明眼人都知道,事情主因當然不是這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因為從這些孩子走進青春鳥公司那一刻起,她們的家長就已經知道孩子註定不會像普通學生一樣按部就班成長了,類似的情況在體育行業、雜技行業甚至戲曲和曲藝行業都存在,在音樂、表演等行業有類似經歷的童星數不勝數。

對於蔣中一她們來說,在青春鳥公司最正常的結局就是履行完合同,如果個人能夠單飛那就直接單飛,如果缺乏資源和實力,那就像第三代“青春美少女組合”成員一樣在合約結束後透過報考中戲、北影等藝術院校繼續接受專業教育,這也是大多數童星選擇的道路。

這樣一來,不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都能實現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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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當蔣中一她們走紅後就成了很多人眼裡的香餑餑,這些人想方設法透過各種方式去摘青春鳥公司的“桃子”,他們會用巨大的經濟利益吸引孩子們的父母毀約,然後讓孩子們單飛。類似的事件在足球青訓營裡也不算罕見。

撤訴並回歸的第二代“青春美少女組合”成員李依玲曾告訴記者,當初退隊一方面是不喜歡封閉式培訓,另一方面是成功太快太順利,一接觸圈外的人就覺得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想出去闖一闖。實際上,等到真離開“青春美少女組合”後才發現,原來外面的世界要複雜很多,回過頭來反而覺得青春鳥公司的管理更正規。如果當初不走,個人的發展肯定好得多。

青春鳥公司和第一代“青春美少女組合”成員後來的經歷無疑是多輸的結果,公司的業務下滑了,“青春美少女組合”的品牌滑坡了,出走的幾位成員也泯然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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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當“青春美少女組合”走過25年後,當年對簿公堂的雙方又重新走到了一起,她們一同慶祝“青春美少女組合”的25週年慶典,合作的氣氛非常融洽,絲毫看不出當年曾是法庭上的對手。

但在明眼人看來,雙方的重新牽手用另外一個詞來形容可能更為恰當:抱團取暖。

也許,她們都看清了一個道理,合則多贏,分則多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