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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臨時道路已成為永久道路的承包人可以主張相關費用

作者:由 實務法律參考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5-30

臨時便道按什麼計取

裁判觀點

首先,從臨時道路計價取費事項涉及的施工簽證單載明施工內容及現場勘查情況看,本項中所涉臨時道路經過加建,已成為具備永久道路作用的標準車輛通道,一審判決認定道路性質已非工程施工中臨時道路性質,因此不適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9。1。9條約定,符合實際履行情況,並無不當。其次,發包人雖上訴主張該部分費用已包含在綜合費中,但未明確其主張應予核減的費用已分別計入鑑定報告綜合費專案的具體構成及核算依據,其關於本案存在重複計取臨時道路費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支援。再次,相關訴爭道路籤證單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簽字蓋章,表明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均認可相關工程量已經實際發生。且一審質證過程中,陳鑑勇一方對上述簽證單的完整性、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對訴爭道路修建事實亦明確表示不否認。故原判決綜合考慮承包人為修建該道路付出的相應成本,不予核減工程造價,無明顯不當。

最高法:臨時道路已成為永久道路的承包人可以主張相關費用

案例索引

《懷化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萬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517號】

爭議焦點

該爭議焦點主要涉及應否核減宏宇公司上訴主張的臨時道路費用問題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關於臨時道路費用7386466。75元的問題。宏宇公司上訴主張,修建臨時道路屬於萬達公司承包範圍內工作,其費用全部包含在案涉工程造價鑑定已經計取的綜合費內,一審判決在按13%計取綜合費的情況下,重複計取臨時道路建設費用7386466。75元,該筆費用應當從工程造價中予以扣減。本院認為,首先,從臨時道路計價取費事項涉及的施工簽證單載明施工內容及現場勘查情況看,本項中所涉臨時道路經過加建,已成為具備永久道路作用的標準車輛通道,一審判決認定道路性質已非工程施工中臨時道路性質,因此不適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9。1。9條約定,符合實際履行情況,並無不當。其次,宏宇公司雖上訴主張該部分費用已包含在綜合費中,但未明確其主張應予核減的7386466。75元費用已分別計入鑑定報告綜合費專案的具體構成及核算依據,其關於本案存在重複計取臨時道路費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支援。再次,相關訴爭道路籤證單有監理單位和宏宇公司簽字蓋章,表明宏宇公司及監理單位均認可相關工程量已經實際發生。且一審質證過程中,陳鑑勇一方對上述簽證單的完整性、宏宇公司及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對訴爭道路修建事實亦明確表示不否認。故原判決綜合考慮萬達公司為修建該道路付出的相應成本,不予核減工程造價,無明顯不當。宏宇公司關於簽證內容僅為“施工場地交通(臨時便道)”,而依合同約定已包含在綜合費率內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