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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各地計生新政帶來哪些“福利”?

作者:由 濟南時報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7-22

計生假是什麼

“一老一小”問題是最大的民生,該如何兜底?

今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透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三孩”時代就此拉開序幕。近期,各地相關計生條例陸續修正,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等一系列“福利”紛至沓來。北京、重慶、青海、河北、安徽等地的計生新政已經出臺,山東計生條例修正草案也已初審。新黃河記者梳理各地計生新政,帶您瞭解各地“特色福利”。

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各地計生新政帶來哪些“福利”?

山東:

陪產假不少於十五日

三週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年各10天育兒假

近日,《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該修正草案,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六十日產假。同時,增加了配偶陪產假,由“七日”修改為“不少於十五日”,增設了“三週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於十日育兒假”,並明確相關處罰,女職工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產假、陪產假、育兒假以及相關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原來不同職業人群享受不同獎勵標準,修改為“退休或者年滿六十週歲時,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標準以及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增設了“在獨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少於二十日護理假”制度。

北京:

女方經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男女雙方可調整假期分配

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透過。其中,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週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週歲計算。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獲得累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重慶:

女職工產假增加八十天

夫妻一方可休育兒假至子女一週歲

11月25日,重慶市五屆人大第二十九次會議透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決定。根據該條例,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八十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後,經單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週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週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週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於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並不得低於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週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青海:

女方生育假增加九十日

鼓勵用人單位給予育兒假

11月24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根據修改後的條例,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獎勵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

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滿三週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五日育兒假。

河北:

生育“三孩”延長產假九十天

非獨生子女護理照料時間每年不少於七天

11月23日,《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透過。

根據該條例,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延長產假六十天,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延長產假九十天,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三週歲以下嬰幼兒父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兒假。婚假、產假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此外,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需要二級以上護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少於十五天的護理照料時間,給予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少於七天的護理照料時間。

安徽:

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

子女六週歲前 父母每年各十天育兒假

11月19日,《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包括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在子女六週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

同時,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住院期間,給予其子女護理假,每年累計二十天。

新黃河記者:盧震 編輯: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