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語

生意失敗高負債,夫妻以離婚協議將財產轉移能否逃避債務執行?

作者:由 北京董正偉律師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1-12

離婚生意怎麼處理

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很多結婚多年感情並沒有破裂的夫妻因為負債問題離婚了,其中很多已經是中老年人。但是,這種名義上的離婚並沒有真正離婚,離婚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或者規避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嚴肅地說就是假離婚逃避共同債務問題,以離婚的方式撇清夫妻共同債務能否行得通?這種“掩耳盜鈴”的做法實際上是無法對抗法律的。

生意失敗高負債,夫妻以離婚協議將財產轉移能否逃避債務執行?

為了解決執行難,對付老賴國家出臺了失信人員聯合懲戒制度,最高法出臺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失信人員高消費措施。但,這些制度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對於那些生意失敗的個人,或者企業倒閉的民營企業來說負債時銀行貸款還不上,民間借貸還不上,是真的沒錢,很多時候一套住房還是夫妻家庭生活唯一必需品,法院窮盡各種手段也執行不到錢。這個時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負債人來說沒有多大意義,限制高消費也沒有效果。

對於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失信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是加劇了這些人員勞動就業,或者繼續創業獲取收入的難度。在經濟形勢不好情況下,中小企業創業者經受不住打擊,陷入困境和倒閉的比較多,因此,淪落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會增多。如何平衡解決執行難困境,與給確實沒有經濟能力的高負債人員重新生活的創業的機會是必須要面對的現實問題。

對於高負債家庭,一般是男子生意失敗,或者企業倒閉而負債。根據《民法典》婚姻篇的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可以協議約定財產和債務的歸屬,但是,法律上明確規定,夫妻透過離婚手段惡意逃避共同債務的財產轉移和處置行為,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什麼樣的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呢?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生意失敗高負債,夫妻以離婚協議將財產轉移能否逃避債務執行?

上述規定說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大額的借貸行為,超出正常生活開支因此造成大額負債,不屬於共同債務。還有就是第三人知道某某夫妻雙方財產約定AA制,其中一人對外大額借貸,出借人出借的資金只能向借款者本人追償。除了上述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負債,配偶並不知情,也沒有從中受益,這樣的債務也不屬於共同犯罪。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生意失敗,或者經營公司倒閉出現大量負債,什麼時間離婚分割財產能夠規避將來債權人追債執行呢?嚴格從法律上講,如果一方的負債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一旦形成無力償還債務的局面,夫妻雙方透過離婚分割財產的方式,將房產汽車等貴重物品分割到配偶一方,無論是債權人起訴之前,或者起訴之後,都無法在法律上逃避將來的追償。

但是,由於司法實踐中具體的案件證據和不同家庭的財產情況不同,以及不同辦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案例,就是在債權人訴訟追債之前,夫妻雙方以一方出軌有過錯等理由,達成離婚協議,嚴重對外負債的有過錯一方淨身出戶,將子女撫養和房產,汽車全部轉給配偶名下。但實際生活中,這種離婚並沒有改變他們共同生活撫養孩子的狀態。一些法院的判決會認為,這樣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屬於轉移財產,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屬於符合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

上個月,北京的法院就判決了一起男子生意失敗協議離婚將名下房產全部轉給妻子,淨身出戶的案件。在北京海淀區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男子,期間向河北三河市一女子民間借貸400萬元投入經營,後來經營不善飯店停業,400萬元借款沒有償還。男子和妻子簽訂離婚協議,把名下3套房產過戶給妻子,淨身出戶,理由是出軌。三河市女子起訴要求法院撤銷男子和妻子的離婚財產處置協議,北京市一中院最終卻駁回了女子的訴訟請求。

生意失敗高負債,夫妻以離婚協議將財產轉移能否逃避債務執行?

大量的司法案例表明,透過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方式對抗司法執行是無效的。遼寧大連的一個民企經營者,做生意期間被合同詐騙,欠銀行貸款數千萬元。即將退休的男子與配偶離婚,約定房子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希望能夠規避法院的強制執行。案件判決後,銀行申請法院執行兩人名下的房子,女子拿出離婚協議證明其有一半房產申請執行異議,要求排除對房產的執行措施,遼寧高院最終駁回了女子的執行異議之訴。

山西一男子做生意借高利貸負債幾千萬元,無力償還,為了不拖累子女因為其失信人黑名單影響上學,就和妻子協議離婚了,但實際上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法院的執行案件並沒有因為他的離婚行為,而放棄對夫妻名下房子的查封和執行。還有一些人生意失敗後,迅速賣掉房子將錢款給配偶離婚的情形,這種行為表面上看是勇於擔責,不拖累配偶和家人的行為,實際上是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最終未必能完全逃避掉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儘管一些高負債家庭的夫妻雙方希望在債權人起訴之前,透過協議離婚,轉讓分割共同財產的方式,保留一些今後家庭生活費,規避執行,這種行為成功率不是很高。但是,很多人還是在做,這樣做的最大貢獻是離婚率提高了。當然,債權人如果沒有及時發起司法訴訟追討,造成高負責人透過離婚分割轉移財產,這樣也有成功的。在債權人訴訟追債開始後,離婚分割財產的行為基本上是無效的。當然,更多人在高負債時離婚,是不想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的不利情況帶給配偶和子女。

我們還是要探索更加人性化,科學化,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既要充分保障債權人透過司法途徑能夠追回利益,也要面對客觀事實,讓那些確實沒有經濟還債能力的高負責人,有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的機會和條件。避免出現過多的因為高負債而各種形式離婚的家庭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