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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致死,共同飲酒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作者:由 劉偉健律師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1-26

喝酒打死人用償命嗎

喝酒致死,共同飲酒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說起飲酒,每個人心中都可能會有著無數的故事!不管是為了營造氣氛的“無酒不歡”,還是為了暫時迴避現實的“借酒消愁”,酒在現今社會生活中業已佔據了“無酒不成宴”的地位!但酒卻是一天生的綜合矛盾體,在給人帶來快樂的同時,亦醞釀著不好的故事!

【案情簡介】

晚上7點,趙大海應朋友白八兩的邀請與七八好友共聚“無酒不兄弟”餐廳。席間,朋友們興致高昂,談天說地,你吹一口我捧一杯,酒過幾巡,趙大海已如嬌羞女孩,滿臉通紅。凌晨1點,朋友們接了家人電話後均相繼離開,白八兩緊抱著趙大海,耳語了幾句後,目送趙大海騎著他的小電驢,蛇形的消失在黑夜中。趙大海在回家途中,不幸撞上臨時停放在路邊上的貨車以致身亡。現趙大海家屬將白八兩等共飲人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此而給其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一百多萬元。其訴求能得到支援嗎?

【要點】

判斷共同飲酒者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其行為有無過錯。作為共同飲酒人,彼此之間均負有不過量飲酒及酒後照顧義務,如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依法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觀點】

共同飲酒行為,致使受害人生命處於危險狀態中,共飲人沒有履行共同飲酒該負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和提醒義務,應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共飲人觀點】

首先,相聚飲酒是當事人共同參與的一種社會活動,共同飲酒的行為屬於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相互間不存在約定的或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其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認知能力亦有控制義務,應當預見過量飲酒所可能導致的危險後果,受害人應對其自主行為擔責,共飲人如果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觀點】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其行為有無過錯。法律雖未禁止多人共同飲酒,但根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多人共同飲酒者之間應當盡到事前預防、事中照顧、事後救助的合理注意義務。共同飲酒人安全保障義務或合理注意義務的正當性基礎在於其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使對方處於醉酒等危險情形之中。共飲人如果預見到作為同伴的喝酒人繼續飲酒將會危及其生命健康,應及時採取積極措施,如疏忽了對其生命健康安全的保護,未能盡到提醒、勸阻、看護、照料、護送、通知等義務,構成對其積極作為義務的違反,依過錯責任原則,對發生的損害後果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白八兩等人與趙大海一起聚餐飲酒,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趙大海處於酒後狀態的情況下,對趙大海駕車回家的行為沒有對其進行勸阻、制止,也沒有對其護送或通知其家人,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則,在主觀上對趙大海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主觀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趙大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後駕駛小電爐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仍然酒後駕駛回家,對其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

喝酒致死,共同飲酒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

【小結】

親朋之間宴請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對其他飲酒者不能惡意勸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勸誡甚至照顧的義務。更重要的是為了自己和家庭的美滿健康,飲酒應適量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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