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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快評丨奧迪小滿廣告的風險可以事前預防嗎

作者: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1-28

相差無幾的拼音是什麼

廣告主一般都是透過合同約定供應商必須保證作品是原創,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和肖像權等各種民事權利,但是很遺憾的是,這種約定並不能排除自身的法律風險。

5月21日奧迪在農曆小滿節氣釋出的廣告經歷了冰火兩重天,在廣告發布的當天,這條劉德華代言的廣告登上熱搜,“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滿一定沒有大滿,因為大滿不符合我們古人的智慧……小滿代表了一種人生態度,就是我們一直在追求完美的路上,但並不要求,一定要十全十美”。這條充滿中國傳統文化意味的廣告充分體現了廣告潤物細無聲的巨大作用,可惜相關人員還沒來得及品味廣告成功的喜悅,當晚就被影片號“北大滿哥”釋出一條影片逐句對比,幾乎一字不差,涉嫌抄襲事件立即將代言藝人劉德華先生和品牌方奧迪推入輿情漩渦,奧迪迅速作出反應書面道歉,廣告的製作廣告公司也書面道歉。這條小滿節氣的含義解讀文字是不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固有含義?它有沒有版權?怎樣做才能不侵權?

小滿節氣的含義是思想,但具體怎麼表達可以構成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版權保護判斷是否受保護有一個經典方法叫思想表達二分法,即思想不受法律保護不能壟斷,但是思想的表達可以受版權保護。根據以往很多被告諮詢是否侵權時所聊到的自己的心態,類似這個廣告文案的許多寫手也知道小滿的含義和人生態度屬於中國傳統文化的思想範疇,很多人寫稿時敢於“拿來主義”也是覺得這些都是大白話談不上獨創性,或者是公共資源,比例很低或者其他無版權的,而且大部分時候作品不爆紅的話也沒啥反響,所以很多人根據自己創作路徑依賴慢慢就覺得一直東抄西搬也沒啥事。

實話實說對於作品的獨創性判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對於專業人員有時候也很困難,獨創性並不像有些理解的需要抄襲達到例如30%或者多少的比例才構成抄襲,也許文獻檢索等可能會設定一定的技術引數,但是法律上,法官判斷一個案件肯定不是依據字數或者比例這一個因素,甚至在個別極端情況下,改動一個字也可以構成享受版權保護,比如當年西安某電視臺徵集啤酒廣告,“到處逢人說漢斯”這個啤酒廣告因為只對“到處逢人說項斯”這句古詩改動一個字,但改得應景恰當,就被認定享有著作權,雖然案件和解,但是我們版權法律圈人員都認為這個案例是經典的,可以說明獨創性判斷不能只看字數和比例的案例。

對於奧迪小滿節氣這個廣告,如果作者自己創作,雖然意思也差不多,就不會有這個爭議,文壇佳話《槳聲燈影裡的秦淮河》就是兩個作者坐同一條船遊玩,然後各自以相同題目寫一篇文章,兩文章各有千秋,屬於各自獨立的作品,因為環境等事實條件完全相同,但是作者底蘊、感受和文風差異,就算有雷同之處也不是抄襲。

值得注意的是,小滿節氣解讀人生態度這種內容創作與寫小說的版權抄襲,判斷並不一樣,小滿節氣的含義和反映出的中國人的人生態度,這是存在了千百年的傳統文化,只要不是照抄照搬,含義相同表達受限,文字相差無幾或者大致相同是難以認定抄襲的,但是儘管如此,創作者對於這類思想的表達也不能複製黏貼,否則就會出現本次事件的情況,別人一對比就會發現屬於低階抄襲:一字不漏地照抄照搬。

還有一種是高階抄襲,雖然文字上有差異,但是如果比對能得出抄襲結論,也屬於抄襲,比如筆者代理的股市第一歌《死了都不賣》在浦東法院的案件屬於低階抄襲,只改動了幾個字,但是黃浦法院的案件中被告採取同義替換等方式,文字並不完全相同,但是經過比對,法院還是將這種高階抄襲認定為侵權。

防控抄襲的風險關鍵在於寫作源頭合規動作必須牢固紮實

類似本次事件主角奧迪這樣的廣告主一般都是透過合同約定供應商必須保證作品是原創,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和肖像權等各種民事權利,但是很遺憾的是,這種約定並不能排除自身的法律風險,因為一旦侵權品牌方作為廣告主還是要先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才能再依照合同追究供應商的責任,所以有什麼辦法能預防這種潛在風險,是所有企業乃至政府單位都非常頭疼且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要防範這種風險,傳統上企業靠法務合規部門進行檔案流轉稽核是不夠的,對外設定供應商合同讓供應商保證不侵權也是不行的,筆者總結經驗並分享自身貫徹執行的一些做法:

首先是要貫徹第一稿作者第一責任人制度。

筆者律師團隊一直以來的規矩是誰寫第一稿誰負責,對於文稿需要引用的資料、核查的事實、核對合同條款、確認財務等相關部門的執行流程和能力等工作承擔責任。因為現在的寫作很多時候不像古人吟詩賦詞,法律寫作需要援引法律條文、合同條款、瞭解核查事實,確認合同履行、財務付款等流程、期限、支付能力、內外部手續等複雜的事項,如果這個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要求去做,那麼可能在第一稿時就留下了隱患,後續稽核大機率都是文字稽核,會形成程式空轉。所以對於律師事務所發生臨時股東大會寫錯成“臨死”這樣的拼音輸入法形成的錯誤,這對於我們專業人員來說不啻於災難,生怕這樣的錯誤也發生在自己身上。

其次是要透過合同條款約束供應商的業務流程,而不僅僅是要一個空洞的保證不侵權的結果。

由於我國法律文化尚在建立過程中,很多企業和入職承擔第一稿寫作的年輕人都沒有受過很好的訓練,所以工作習慣難免粗疏,所以籠統要求他們不能抄襲不能侵權是沒有多大用處的,因為他們“抄”的時候不知道自己在抄襲,“侵權”的時候主觀上往往也並不認為自己是侵權,甚至你糾正他們做法可能還引起他們的牴觸和反感,這種狀況在廣大中小企業尤其普遍。

所以,我們很早就發現僅僅以合同條款要求供應商保證不侵權是沒有多大用處的,出了事情還得是企業自己來背鍋,於是我們開始嘗試學習理解業務,透過合同條款要求供應商採購圖片、字型、音樂等影片資源,並註明是為客戶所採購使用,或者主動提供這些正版資源給設計師,透過這些努力,一方面拓展了圖片、字型、音樂等企業的正常銷售,降低了採購成本,另外也顯著降低了企業因為這些常見的版權風險而被訴訟索賠高價勒索的風險。

可能細心的讀者會說,這個案件中文案寫手不是採購第三方資源無法適用這個方法,事不同而理同,其實,如果有經驗的智慧財產權律師稽核這個專案,如果進行盡職調查向文案寫手訪談了解創作過程和創意來源,也許這個風險的避免並非不可能。當然,根據多次與企業溝通的經驗,在產品沒有火爆,事情沒有形成輿論風暴之前,企業能不能有預算有意識聘請第三方進行如此深入和專業的盡職調查是存疑的,畢竟大部分的廣告都不溫不火,讓企業每次都拿出預算做深入調研缺乏可行性,但筆者以為這是商業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第三是網路時代也要尊重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行家裡手,任何行家裡手都必須假以時日,不能相信各種速成的專家,更不能相信各種讓你一週成為專家的課程。

這方面不方便點名,但是筆者處理很多重大事件得出的教訓就是有老法師的時候,任何風險都會得到顯著的降低,甚至能發現和規避風險。但是事實往往很無語,比如某銀行法務高管說他們對一個信貸經理七個專案否決六個,在該信貸人員苦苦哀求下放行最後一個,可是最終這個仍然形成風險。這種風險往往都是要成為風險才引起重視,而沒出事的時候專業部門的努力和貢獻無人問津。

最後是點贊“北大滿哥”的證據意識和比對後傳播的技能,同時希望作者與廣告主達成和解,透過賠償和購買許可的方式恢復這條廣告的傳播。畢竟著作權法最終立法目的是保護創作和傳播,而不是處處都是智慧財產權地雷,讓作品無法傳播。

(作者繫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