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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醫食品“小蘭花”Logo首亮相,特醫食品標識指南還有哪些新要求

作者:由 植提橋Herbridge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2-03

質檢總局和市場監管總局一樣的嗎

特醫食品“小蘭花”Logo首亮相,特醫食品標識指南還有哪些新要求

文:Lisa

2022年11月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釋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指南”),徵求意見截止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特醫食品“小蘭花”Logo首亮相,特醫食品標識指南還有哪些新要求

圖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01

特醫食品的“小蘭花”首次亮相

此徵求意見稿首次提出:

特醫食品的“小蘭花”標誌,在食品標籤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示特醫食品標

整體比例及標誌樣稿如下

特醫食品“小蘭花”Logo首亮相,特醫食品標識指南還有哪些新要求

圖:特醫食品“小蘭花”標識

圖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小蘭花”的釋出意味著

:特醫食品具有

註冊號

圖案Logo

的雙重識別性,讓消費者一目瞭然可直觀判斷其產品的特殊性,同時從標籤標識上徹底區別於普通食品(無Logo)、保健食品(藍帽子Logo),尤其杜絕普通固體飲料與其混淆的可能。

特醫食品“小蘭花”Logo首亮相,特醫食品標識指南還有哪些新要求

保健食品藍帽子Logo

圖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02

《指南》其它主要內容

此次《指南》最大的亮點是小蘭花Logo的釋出,當然對其他內容也做了詳細規定。

《指南》主要從指導性的角度對特醫食品企業標識進行規範,引導醫生和臨床營養師科學合理使用,便於提升全社會對特醫食品的認知度和辨識度,不具有強制性。

1、明確標籤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示產品名稱、特醫食品標誌、規格(淨含量)、註冊證號、適用人群和“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提示語內容。

2、特醫食品標識應當與註冊證書內容一致,並標明註冊號。

3、特醫食品不應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

4、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且商品名稱不應與已批准的特醫食品、保健食品、藥品的商品名稱相同。商品名稱可以是依法註冊的商標名稱。

5、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

如應

在醒目位置標示

“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於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於腸外營養支援和靜脈注射”;還應根據實際需求

選擇性地標註

“配製不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XX危害”“嚴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狀態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說明,以及“產品使用後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適)”等

#03

特醫食品目前審批進展

特殊

醫學

用途配方

食品

是指為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製而成的配方食品。

從2017年第一款特醫嬰配食品註冊成功以來,截至到2022年10月3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共批准特醫食品

92

,其中國產產品63款,進口產品共29款,從產品形態來看,

粉狀產品居多,有

70

款產品的劑型為粉狀,其餘

22

款為液態產品。

植提橋認為:

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特醫食品的審批政策起步比較晚,法規和監管還在初步完善中。

目前92款批件中審批次較大的是特醫嬰配和非全營養配方食品,其他型別少之又少,可見註冊審批透過的難道之大。

另外市場上常有固體飲料冒充特醫食品高價出售的事件,單從產品形態和標籤內容看,普通消費者很難辨別真假特醫食品。

《指南》此次規定“小蘭花”的特殊標識,對特醫食品的特殊性和規範發展的具有實質性的作用,消費者從標籤標識上更清晰、更直觀的鑑別是否是特醫產品,將一切混淆和誤導的可能性降低。

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

(徵求意見稿)

特醫食品“小蘭花”Logo首亮相,特醫食品標識指南還有哪些新要求

為指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簡稱特醫食品)規範標識,引導科學合理使用特醫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

一、基本要求

特醫食品標識是指印刷、貼上、標註或者隨附等附加於特醫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用以辨識和說明食品基本資訊、特徵或者屬性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特醫食品標識包括標籤和說明書。

特醫食品標識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涉及特醫食品註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註冊證書內容一致,並標明註冊號。特醫食品的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一致,若標籤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以不另附說明書。

標籤、說明書應真實規範、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誇大內容或者絕對化語言。

特醫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應標註特醫食品專屬標誌。

二、內容要求

(一)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且商品名稱不應與已批准的特醫食品、保健食品、藥品的商品名稱相同。產品名稱應使用規範的漢字,“規範的漢字”指《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數字、字母(除外)、圖形、符號等。進口產品還可標註英文名稱,英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係。產品名稱字型顏色應與標籤背景顏色區分,可清晰辨識。

商品名稱字號應小於通用名稱,字型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以單字面積計,商品名稱字型總面積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型總面積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稱可以是依法註冊的商標名稱。

使用除商品名稱以外的註冊商標,商標的總面積(矩形法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小於商品名稱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商標文字字號不得大於商品名稱字號。

通用名稱應當醒目、顯著,不應分開標註。具體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調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產品通用名稱的公告》〔2019年第26號〕。

(二)產品類別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以下簡稱GB 29922)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以下簡稱GB 25596)規定的產品類別(分類)進行標註。

(三)配料表

配料表中各種配料的名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有關規定標示具體名稱。例如,若使用固體玉米糖漿,則應標示“固體玉米糖漿”或“澱粉糖(固體玉米糖漿)”。如果某種配料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復配食品新增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覆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加入量小於產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新增劑,若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新增劑應當標示。

(四)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每100g(克)/每100mL(毫升)以及每100kJ(千焦)產品中的能量(kJ)、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的含量;也可同時標示每100kcal產品的量。選擇性標示每份產品中的能量(kJ)、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的含量。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產品的量。每100g(克)/每100mL和每100kJ(千焦)產品中的能量及營養成分含量的數值應具有對應關係。方框表可為任意尺寸,並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

能量、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使用GB29922、GB25596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計量單位,標示數值可透過產品檢測或原料

計算獲得。營養成分表修約間隔應不少於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應的小數位數,GB 25596中營養素比值的要求(如亞油酸與α-亞麻酸比值、鈣磷比值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選擇性標示。

(五)配方特點/營養學特徵

產品配方特點及營養學特徵的相關描述應有充分依據,結合產品配方特點、工藝特點、營養學特徵(如能量、供能比、營養素吸收利用)等進行客觀描述或說明,包括對產品與適用人群疾病或醫學狀況的說明。

若標準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應作為配方特點進行描述,如GB25596中規定只有經過預糊化後的澱粉才可以加入到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對於這類產品,在配方特點/營養學特徵中不宜出現“馬鈴薯澱粉經預糊化處理”等描述。

(六)臨床試驗

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標籤說明書應對所開展的臨床試驗進行概括性描述。可以對臨床試驗研究目的、臨床試驗設計方案、觀察人群、樣本量、觀察週期、對照用樣品、主要/次要觀察指標、觀察結果等內容進行客觀闡述。

(七)組織狀態

描述應當符合產品相應特性,如粉狀、液態等。

(八)適用人群

按照GB 29922、GB 25596規定,以及產品研發的適用人群、特殊醫學狀態等進行標註,應準確、詳細描述適用人群年齡範圍和(或)特殊醫學狀況。

(九)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應標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根據適用人群的年齡、體重和醫學狀況等綜合確定”或類似表述;根據產品實際需求,依據產品特性和適用人群,對攝入途徑(例如,口服或管飼)、衝調方式、衝調量進行標示,可選擇性對產品維持的溫度、服用速度、衝調後產品儲存方式等內容進行描述。

(十)淨含量和規格

單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標示淨含量;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十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明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應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補貼、補印、篡改。可以採用“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請於XXXX年XX月XX日前食(飲)用”等表述方式。

(十二)貯存條件

應註明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溼度要求、陰涼處貯存、室溫

貯存等。如有必要,註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時間。若開封后的產品不易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對貯存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特別註明。

(十三)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

應在醒目位置標示“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於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於腸外營養支援和靜脈注射”;還應根據實際需求選擇性地標註“配製不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XX危害”“嚴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狀態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說明,以及“產品使用後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適)”“XX人群使用可能引起健康危害”“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單獨食用”或“不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應配合新增XX食品”“使用期間應避免細菌汙染”“管飼系統應當正確使用”“包裝不能用於微波加熱”等注意事項。“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標題一欄應加粗呈現,字型應不小於標籤非主要展示版面的其他內容。

三、主展示版面要求

特醫食品標籤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示產品名稱、特醫食品標誌、淨含量(規格)、註冊證號、適用人群,“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提示語,可標示產品口味(如香草味等),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的圖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標示已註冊商標,不得標示其他內容。

特醫食品的標籤應設定標誌區域,位於最小銷售包裝標籤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

100cm2時,標誌直徑不得小於2cm,面積小於100 cm2時,標誌直徑不得小於1cm。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時,可不標示標誌。特醫食品標誌應清晰醒目、易於識別,可以按樣式等比例變化,但不得變形、變色。非特醫食品不得冒用、盜用特醫食品標誌。整體比例及標誌樣稿如下:

特醫食品標誌整體比例:98:98(高:寬),基本圖案部分:77:77(高:寬)。花型圖案比例:50:50(高:寬),中心位置於標識左右居中直徑為62正圓中心處。葉子圖案比例:24。5:61(高:寬),兩葉片間距離2,葉片位置於基本圖案的同心圓直徑為69。5底齊,弧度基本保持一致,高度在基本圖案黃金比例以下。單字比例:“特”高6。2,寬6。5;“醫”高6,寬5。8;“食”高6。2,寬6。5;“品”高6,寬6。5;“F”高4。65,寬3;“S”高4。8,寬3。5;“M”高4。65,寬4。5;“P”高4。65,寬3。65。

印刷標準色CMYK色值:藍色為C100 M0 Y0 K0,螢幕標準色RGB色值:藍色為R0 G160 B233。

四、禁止性要求

1。涉及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如“特效”“全效”“優效”等;

2。涉及預防、治療疾病或者加速康復的詞語,如“緩適”“優術”“治療”“速康”“靈康”“愈”等;

3。涉及保健功能的詞語,如“強壯”等;涉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4。涉及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神效”等;

5。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如“心護”等;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如“親體”“母愛”“仿生”等;

7。嬰兒或者病患的形象作為標籤圖案,以及“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8。與產品註冊證書不一致的內容;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情形。

五、其他要求

1。產品標籤、說明書標註內容除包括產品資訊、使用資訊、貯存條件外,還應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註冊要求。

2。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特醫食品,其標籤的內容(淨含量和規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顏色應保持一致。

3。特醫食品不應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

4。當特醫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積小於100cm2或產品質量小於100g、100mL時,可不標示配製指導圖解。

5。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蛋白質(氨基酸)元件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碳水化合物元件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電解質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營養補充劑、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產品應在產品標籤、說明書[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項下標示產品即食狀態或其他適當狀態下的滲透壓,標示“本產品(標準衝調液)的滲透壓約為XXX,供使用參考”或類似表述。

6。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還應標示“對於06月齡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食用本品” ;“根據不同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情況,當生長髮育各項指標達到相應矯正月齡嬰兒的正常範圍時,可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轉為普通嬰兒配方奶粉或配合新增輔助食品”或類似表述。

7。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新增輔助食品”。

8。特殊醫學用途碳水化合物元件配方食品應標識“臨床使用中應注意監測血糖”等類似表述。

9。特殊醫學用途電解質配方食品應標識“臨床使用中應注意監測產品中涉及元素的血清離子濃度”等類似表述。

10。進口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中文標籤須在入境前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