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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小孩、推老人的南京魯醫生,算哪門子的“正當防衛”

作者:由 立生自由談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2-04

砍人一般判多少年

南京的33歲魯醫生,因孩子間的糾紛(他5歲兒子搶同學玩具,同學不樂意;偏又用玩具戳壞了他兒子頭皮,也過分了),8日晚登門討說法;卻突然暴起,一巴掌掄翻了人家小孩,後腦勺都磕在了地磚上;又在衝突中,把小孩爺爺——64歲祖先生推倒摔個骨折。然後被玄武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拘了。

打小孩、推老人的南京魯醫生,算哪門子的“正當防衛”

警方通報

要是後續司法鑑定,結論不變;構成輕傷,即達到故意傷害罪追訴標準,魯醫生是有身陷囹圄之虞的,同時醫生飯碗也得給砸掉。

換在幾年前,這樣的事,並沒什麼討論空間。是非分明,人們有共識,判斷不會分歧。

可是如今不同了。有些人,如臧啟玉律師,腦洞大開,顛倒黑白,從事件中單獨抽離出“祖老爺子舉椅要砸,魯醫生向前把他推倒”這一環節,說老爺子“持械打人違法”,“魯先生反擊具有防衛性質”,及指責警方處置“缺少法律思維”,在替魯醫生作脫罪辯護了。

打小孩、推老人的南京魯醫生,算哪門子的“正當防衛”

但這一判斷,卻是機械的,欠缺了時空兩個維度的考量。

一,先說空間因素。

環境特殊,是在人家家裡。當魯醫生從驟然暴起,出人意料一巴掌把小孩掄翻這一刻起,他就從和平進入狀態,轉化為入侵狀態,使對方家人包括孩子處於被霸凌的的安全風險狀態當中。祖老爺子難道還該請他吃茶、喝咖啡?舉椅要砸,當然是種防衛,魯醫生是入侵者。

只有魯醫生退出人家家門了,若祖老爺子還舉椅要追砸,而非報警,才能說人家是“持械打人”,“不法侵害”。

二,再說時間因素。

發生在祖家的事,是一連串的事件,有連續性的。從時間線來看,魯醫生登門,祖老爺子也開門請對方落座了,也責怪自己孫子了,也讓對方小孩坐高椅,自家孫子坐藍色塑膠小板凳聽訓,讓魯醫生教訓自家孫子了。

可魯醫生話不三兩句,出人意料,驟然暴起,一巴掌把小孩掄翻;繼而立起,連聲厲聲呵斥“以後,還打不打人了?”“以後還打不打人,回答我!”要是小孩反應不中他的意,不順他的眼,是不是還有可能捱揍?誰也不敢保證說不會。誰知道他會幹出什麼事情?一巴掌過後,危險並未解除。

祖老爺子見孫子捱打,猶豫打頓了下,才離座近前,橫在中間,責問:“你幹嘛打人?怎麼這樣的呢?”魯醫生只是冷對:“我確實忍不住了”,並不以己為錯,並無任何歉疚、後悔、擔心(把孩子打壞)的神色和舉動,而是態度惡劣,氣焰囂張。那是不是隻要“確實忍不住了”,就可以在人家家裡為所欲為?這般答話、態度,不啻是入侵後,無所顧忌繼續在挑釁(也難怪,人家頂樑柱不在家裡,只有老弱在),也霸凌得沒邊兒了。對人家家人包括孩子構成的安全風險仍在持續。誰知道他還會幹出什麼事情?

祖老爺子這才氣不過,憤而訴諸行動,推了他兩把,又撿起孫子原先坐的藍色塑膠小板凳,砸到他肩膀上;然後回頭,轉身,去搬自己先坐的木椅子,方勉強舉起,魯醫生就直奔過來,先手大力把他推倒在地。

魯醫生本是可以退出祖家家門的;再不然,也有足夠的時間和力量,架住祖老爺子方搬動、舉起的椅子。雖然祖老爺子,有回頭、返身、搬舉椅子欲砸(他滾蛋)之舉,但鑑於雙方之間,本就隔著一段距離,以及雙方在年紀、力量上明顯不對稱,魯醫生也有著其他選擇項;那他主動迅速直奔過去,大力先手把祖老爺子推翻在地,不要說正當防衛了,連防衛過當都談不上,就是明顯的繼續又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既然祖老爺子骨折,玄武區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拘魯醫生,並無任何問題。

打小孩、推老人的南京魯醫生,算哪門子的“正當防衛”

監控截圖

其三,魯醫生驟然暴起一巴掌打翻了人家孫子,後腦勺都磕在地磚上;人家反應過來,責問,卻又冷答個“我確實忍不住了”,態度惡劣。護孫心切疊加氣憤不堪的祖老爺子,這才連推兩把,撿藍色塑膠小板凳砸過去,以及回頭、返身、搬動、舉起木椅,欲砸(入侵者),這是一種再正常不過的“應激反應”。若是被欺辱到這個份兒上,還死人一樣無動於衷,倒才真奇了怪了。

這種因家人陷入外來的安全威脅,而起的應激反應行為,是正當的,是不應苛責的。法諺說:“法律不強人所難”,也就這個意思。在這種在自己家裡,家人卻面臨外來安全威脅情形下,不能要求人家裝死人,裝烏龜。

臧啟玉律師說:魯醫生一巴掌打翻小孩後,祖老爺子回頭返身搬舉椅子欲砸,魯醫生奔過去先手大力一把把他推倒——祖老爺子是“持械打人違法”,“魯先生反擊具有防衛性質”——不負法律責任,這般機械判斷,顛倒是非,也真是沒的誰了。

很多人都知道,有個關於正當防衛認定的經典案例——2018年江蘇崑山市反殺案。

“社會我龍哥”,持刀行兇,刀都掉了,人都返身逃跑了,同他搏鬥的於海明撿刀後繼續追砍,最後“龍哥”倒伏在地失血過多死掉了。於海明照樣被認定正當防衛。不是說“龍哥”掉了刀,在逃跑,就必須結束,否則就過當或不法侵害。因為當時,對於海明來說,危險並沒有解除。一者,龍哥一方人多,三個,還怕他打電話再糾集人來,必須讓他沒有喘息之機。二者,“龍哥”奔向的是汽車後備箱,誰知道里邊還有無砍刀、鋼管之類。

同理,魯醫生到人家家裡暴打小孩,已從和平進入狀態,轉化為入侵狀態。一巴掌拍翻小孩後,立起氣勢洶洶,連聲厲聲小孩呵斥“以後,還打不打人了?”“以後還打不打人,回答我!”;祖老爺子近前責問後,他卻冷答“我確實忍不住了”(“確實忍不住”就可以在別人家裡為所欲為?),態度惡劣,這都意味著,對對方家人(包括小孩),構成的現實危險,並沒有解除,一直在持續。只有他退出人家家門,滾蛋了,這種現實危險才算真正解除了。

所以,祖老爺子應激狀態下的連續三舉動——推搡他兩把,撿藍色塑膠小板凳砸過去,回頭返身搬舉木椅欲砸,都是正當防衛行為;而魯醫生才真正是不法侵害者。臧啟玉律師倒把弄反過來了。

既然提到“社會我龍哥”,也就閒話一下“社會人”——“盜亦有道”的次道德,所謂“江湖規矩”吧。像魯醫生,跑人家家裡,把法律撂一邊兒,驟然暴起,一巴掌打翻小孩,說白了,就是一心以暴制暴,實行復仇唄。但是,復仇,也是講究恪守自然正義的“江湖規矩”的。一是,同態、對等原則。二是,不好打進人家家門,家是禁區。這也是從“禍不及妻兒”延伸出來的。要是可以到人家裡動手,人家家人捲進來了,難不成還要滅門?以大人,打小孩,跑人家家裡打,當著人家家人的面打,有點講究的社會人,都是幹不出來的。

當然了,以暴制暴,個人復仇,在法治社會,是堅決不允許的;否則,社會就退化到“誰拳頭硬誰有理”的叢林狀態了;凡有紛爭,還是應從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這自然也就帶來了第三個規則:既然敢私力復仇,就應甘承受法律懲罰。

有傳言說,被魯醫生暴打的小孩,如何如何的熊,所以活該被人大巴掌伺候。我不認同。五歲小孩,懂個什麼?小孩需要的是保護,和教育,才會逐漸去除野性,而有教養;而絕不應是透過毆打。小孩間發生衝突,由於體能有限,烈度和損害也有限;但大人出手,情況就不一樣了。因為小孩間的衝突,大人親自下場,大打對方小孩,誰拳頭大誰狠,那這社會不是退回叢林狀態了嗎?

小孩不能毆打,需要保護和教育;私宅神聖不可侵犯,不能跑人家家裡打人……這本是我們社會久有的共識,素所奉行,毋庸置疑的鐵律;可現在卻在被破除消解。魯醫生跑人家裡暴打了5歲小孩,卻還有不少人,替他迴護;甚至有律師如臧啟玉,混淆黑白,顛倒是非,把正當防衛一方,說成不法侵害,把不法侵害一方,則說成正當防衛,意圖給魯醫生脫罪,這究竟是怎麼了?

難道我們這個社會的文明水準,在下滑,下滑到比講究次道德的,“社會人”的圈層都不如?要是可以寬縱魯醫生這般暴戾之舉,那麼今天,有人可以跑人家家裡暴打5歲小孩;那麼下次哪天,是不是不管什麼人,也可以找個什麼高大上的理由,跑去人家家裡抄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