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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澇災害來襲,古代人如何應對?

作者:由 閃電新聞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1-10-16

旱澇災害和洪澇災害一樣嗎

洪澇災害自古以來就是人類最常面對的自然災害。因此,人類歷史也是一部與洪澇災害鬥爭的歷史。那麼,我國古代在條件有限的情況下是如何應對洪澇災害呢?

洪澇災害來襲,古代人如何應對?

防洪抗洪有法可依

自古以來,我國人民有著豐富的應對防禦洪澇災害的經驗和做法,同時逐步形成了內容豐富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並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較早記載應對洪澇做法的是《禮記·月令》:“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時雨將降,下水上騰。循行國邑,周視原野,修利堤防,導達溝瀆,開通道路,毋有障塞。”

三國時期

最早的防洪法規應該是章武三年(223年)蜀國的護堤命令:“丞相諸葛令,按九里堤捍護都城,用防水患,今修築竣,告爾居民,勿許侵佔損壞,有犯,治以嚴法,令即遵行”。

九里堤在成都西北,當地地勢低窪,修建這條堤用以保護成都的防洪安全,所以作為蜀漢丞相的諸葛亮格外重視這個防洪堤的保護。

唐代

到了唐代,在唐高宗永徽年間頒佈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唐律疏議》中,對水利防汛有專門的條款規定:“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處,刺史、縣令以時檢校。若須修理,每秋收訖,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雨汛溢損壞堤防交為人患者,先即修營,不拘時限”。唐代還專門頒佈了水利管理法規《水部式》,其中也對防汛抗洪做出了具體規定,使這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

金代

而金代泰和二年(1202年),金章宗頒佈實施的《泰和律令》中的《河防令》,應該是我國現存較完善的一部防洪法規。這部《河防令》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明確劃定了黃河和海河等水系的防汛起止期限;

第二,規定朝廷每年都要派出官員督促沿河的州、府、縣落實防汛規劃措施,維修加固堤防;

第三,規定河防緊急時,沿河州府和都水監、都巡河官等應共同商定搶險事宜;

第四,獎功罰罪,沿河州、府、縣官員防汛無論有功還是有罪,都要上報,由國家據情處理。

明代

金以後各朝代的防洪法規,多由《河防令》引申而來。明萬曆《湖廣總志》載有《護守堤防總考略》和《修築堤防總考略》。《修築堤防總考略》共十條:審水勢,察土宜,挽月堤,塞穴隙,堅杵築,捲土埽,植楊柳,培草鱗,用石甃,立排樁等。《護守堤防總考略》針對堤防潰決提出了四種管理措施:立堤甲,免重役,置鋪舍和嚴禁令等。

清代

到清代的防洪法規又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在荊江堤防修守制度上體現的最為明顯,乾隆五十三年(1747年)荊江堤防潰決,損失慘重,恢復重建後訂立了12款修守章程,規定比較明細。清代對緊急防汛搶險事務也制訂了專門法規。道光年間林則徐任湖廣總督期間,訂立了《防汛事宜》共十條;嘉道年間著名水利專家、玉環同知王鳳生編著了《詳定江漢堤工防守大汛章程》十一條等,均為應對洪澇災害提供了技術和法律依據。

監測預警設施完善

在應對洪澇災害上,我國古代十分注重水文的觀測和預警。我國有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等七大水系,因為河流泛溢影響著水運、灌溉和生活用水,關係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歷代都很重視防汛抗洪和汛情通報工作。

史料載,從大禹時代起我國就開始重視對水文狀況的觀測和分析。隨著社會的發展,歷代更是注重在各河流要處建站監測水文。有著“世界第一古代水文站”之稱的“白鶴梁”,就是我國古水文站的一處罕見遺蹟。白鶴梁是重慶涪陵城北長江中的一道天然石樑。由於白鶴梁的梁脊僅比長江常年最低水位高出2-3米,幾乎常年沒於水中,只在每年冬春之交水位較低時才部分露出水面,古人會根據白鶴梁露出水面的高度位置來確定長江的枯水水位。

在宋代,水文監測更加規範完善,技術手段更加先進。那時,在今江蘇蘇州吳江上立了兩座水則碑,史料記載,建於1120年。水則碑分為“左水則碑”和“右水則碑”,左水則碑記錄歷年最高水位,右水則碑則記錄一年中各旬、各月的最高水位。

古代如何奏報汛情?

汛情,是汛期洪水自始漲到回落期間的情況統計,向上級反映汛情,古人稱為“汛情奏報”,也稱“報汛”,至遲在先秦時,已形成了“報汛制度”。

1975年從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中發現的《秦律十八種·田律》中,記載有秦國的規定:在莊稼生長期下雨,要及時報告降雨量,即所謂“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此後,歷朝歷代都有相應的報汛制度。有的朝代要求地方政府從立春便開始報汛,如東漢,《後漢書·禮儀志·請雨》記載,“自立春至立夏盡立秋,郡國上雨澤。”

北宋是中國歷史上水患多發時期之一,朝廷規定,在整個汛期,地方主政官員、主管官員必須堅守崗位,隨時報汛。黃河、汴河等河流兩岸的府州長官,須兼任本地的“河堤使”,責任到人,對水位漲落隨時上報。

金元時期,北方水災多發,北京及其周邊河北、天津等地的防洪壓力增大,金朝廷則從制度上給抗洪救災提供保證。金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金章宗完顏璟主持修訂的《泰和律令》頒行,其中的《河防令》規定,每年陰曆六月一日至八月終,為大江大河“漲水月”,沿河各州縣官員必須輪流守防,參加並指揮汛期河務事宜,隨時奏報水情、險情。

明清時,報汛制度已十分完備。據明萬恭《治水筌蹄》,“凡患害急緩,堤防善敗,聲息消長,總督者(主管官員)必先知之。”

古代官府還設定有報汛驛站,報汛又叫“水報”,與戰時的“兵報”一樣重要。根據汛情的發展情況,古人會採取“羊報”、“馬報”、“狗報”、“步報”等多種報警手段。所謂“羊報”,最初是黃河遇險時報汛之法,報警差役帶著水籤,乘充氣羊皮筏,從上游而下,將觀測到的水位刻在標籤上,陸續投擲報汛;“馬報”則是乘快馬報汛,明清時稱為“六百里飛馬”;“狗報”是由訓練有素的狗來代替人傳遞汛情;“步報”則是人工步行傳遞汛情。

出現汛情,除了奏報上級和朝廷,還要及時告知災區民眾,在沒有現代通訊設施的古代,有哪些可行的手段?明朝著名治河專家潘季馴總結出的一套方法是:如果出現險情,要立即懸旗、掛燈、敲鑼,發出緊急搶救訊號,提醒搶修,安排群眾轉移。

古人認為,水患災害是“水不潤下”現象。《漢書·五行志上》稱:“霧水暴出,百川逆溢,壞鄉邑,溺人民,及淫雨傷稼穡,是為水不潤下。”為什麼會發生“水不潤下”這類水患災害?古人也有一番解釋:“若乃不敬鬼神,政令逆時,則水失其性政令逆時,則水失其性。”這種觀點顯然包含有嚴重的封建迷信成分,但古代君王多信以為真,如唐文宗李昂在《賑救諸道水災德音》中便稱:“仁未及物,誠不動天,陰陽失和,水潦為敗……”。

洪澇災害來襲,古代人如何應對?

古代如何應對洪災害?

在應對洪災害上,古代也是方法多多。尤其是加強城市防洪,是未雨綢繆。歷代都把修築堤壩、連通河道、疏浚塘湖作為頭等大事。

到了汛期,古代往往採取疏浚與封堵的辦法,對城市的內河溝渠,透過護城河將城市內積水及時排出或利用湖泊、池塘短暫蓄水;為避免江河暴漲形成倒灌,在進城處設定水門,既有效管控船隻的往來,又對江河與城市進行有效分割。在大江大河通往內河處架設橋樑,既方便道路上車馬與行人的透過,大汛到來時插上木棍、壘起沙袋堵住涵洞,又形成了有效的屏障。在排水溝渠處設定單向水窗,當城區水位高時在水壓作用下自動開啟,當江水過高時在頂託作用下自行阻斷。很多分割槽設定巧妙利用城防天然結構,平時管護極為簡單。

古代重要城市如長安、開封、洛陽、杭州、北京等對供水河道管理很嚴,歷代訂有專門制度。

明代西安原有龍首渠供水,但只夠東城使用,成化元年(1465年)興建廣濟渠,引交河、皂河入西城,工成後建《新開通濟渠記》碑。碑陰刻有水規十一條,其中規定:皂河上源至西城壕的七十里間,每裡設夫二名,負責修理河道堤防和植樹。

清代北京地下排水系統發達,由於是都城,管理制度嚴格。乾隆十七年(1752年)規定京城內外所有河道溝渠事務每年派一名“直年大臣”總管,當時內城共有排水大溝(大街兩旁排水溝)30533丈,小溝(巷溝)98100多丈,大小溝相互灌注,並與護城河和有關排水河道高程用水準儀統一抄平;每年二月開凍後至三月底止統一進行疏浚和維修。保證了汛期排水通暢,避免出現汛情。

對於河防古代也是高度重視。北宋對汴河管理同樣不敢懈怠:為了滿足航深要求,“每歲自春及冬,常於河口均調水勢,止深六尺,以通行過載為準”;由於黃河主溜有時遷徙,因此每到春天就徵調大批民工重開汴口;而當黃河主溜頂衝時,汴河進水過多,又需透過運河上的洩水閘壩洩洪;當河水位增至七尺五寸時,即派禁兵三千上堤防洪。為使其“淺深有度,置官以司之,都水監總察之”。即使在汛期也能保證航運的安全。

明代還興建了大型的水閘,以控制水位,保證汛期調節水位和航運安全。浙江紹興的三江閘是建於明代嘉靖十六年(1537年)的大型排水閘。紹興近海,潮汐鹹水湧入,沿江居民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沒有保證。建閘以後,潮水盛漲時下閘擋潮和蓄積內河淡水,潮退時則開閘排澇,因此閘門的運用對於所保護的蕭山紹興平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古代如何懲治瞞報災情官員?

《宋史》記載:“官守不時上言,通判、司封郎中姚恕棄市,知州杜審肇坐免”

為了充分、全面地掌握災情,朝廷還設定有專門的“水官”,“司空”、“都水監”、“水部郎中”、“河道總督”等,都是古代專職防洪官員。朝廷在強調及時上報汛情的同時,還要求專職水官和地方官員及時奏報災情,並形成一套相應的災情奏報制度。

戰國時,秦國的《田律》在要求及時報告汛情的同時,還規定:“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秦國對上報路徑和時間也立有規矩:距離近的縣,由走得快的人專送報告,距離遠的縣由驛站傳送,在八月底以前送達,即所謂,“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現在史書上記載的許多珍貴的水災資料,都是當年官員奏報留下的。《漢書·五行志上》中,便記載有多次大水災:公元前185年漢中、南郡發大水,淹了4000多家;公元前184年秋,河南大水,伊水、洛水淹沒了1600餘家,同年汝水氾濫,淹了800多家。最嚴重的是呂雉主政的最後一年,即公元前180年夏季,漢中、南郡再發大水,淹沒6000多家,同年南陽沔水鬧洪災,淹了10000多家……

災情奏報,歷朝都有嚴格要求。如宋《農田水利約束》、金《河防令》中,都有奏報辦法。但由於災情影響考核,往往與地方官員的政績和作為掛鉤,謊報災情、瞞報死亡人數、虛報受災範圍的情況在古代不時會發生,有的時期甚至非常嚴重,以至於影響救災進度和效果。

那麼,如果違反奏報制度,當報不報,不及時報、瞞報、謊報等,結果會如何?洪水無情,人命關天,朝廷一般會選擇從重處罰。如北宋開寶四年(公元971年),黃河在澶淵段決口,淹沒數個州縣,主政官沒有及時上報。宋太祖趙匡胤接到舉報後,將分管官員斬首棄市,負有領導責任的一把手撤職查辦。此事見於《宋史·河渠志一》:“官守不時上言,通判、司封郎中姚恕棄市,知州杜審肇坐免。”

可以說,在歷朝抗洪救災工作中,都有官員因為不作為,或擅自動用抗洪物資而丟官丟命的。中國抗洪史上治水英雄大禹的父親鯀,便因擅自動用抗洪物資“息壤”而被處死。《山海經·海內經》記載:“洪水滔天,鯀竊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命祝融殺鯀於羽郊。”

《山海經》所記的“息壤”,是一種可以自我生長的所謂神土,能堵塞洪水,其實就是今天的沙袋一類物資,但因為沒有帝王下令,便動用息壤去堵塞洪水,結果丟了命。這在今天看來屬於情有可原,但在當時就是死罪,可見古人對抗洪工作的重視。

洪澇災害來襲,古代人如何應對?

朱元璋

古代大水患後如何救助?

《明史·河渠志》記載:朱元璋曾詔令“遣官塞河,蠲被災租稅”

由上述可見,古代官府對抗洪救災工作也是十分重視的,不容許不作為、亂作為。除了積極防災外,在災後,官府還要積極安撫災民、做好善後工作。具體做法一般來說是,開倉賑災,減免租稅,幫助災民重建家園。據《明史·河渠志一》,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黃河開封段東月堤決口,大面積受災,明太祖朱元璋便“遣官塞河,蠲被災租稅”。正統六年(公元1441年),今安徽南部多地發生水災,明英宗朱祁鎮要求:“將預備倉糧量給賑濟,加意撫綏,毋令失所。”

但在事實上,古代的抗洪救災工作很多時候並不到位。明謝肇淛《五雜俎·地部二》中,有一則水災記錄,記錄了萬曆三十七年(公元1609年)建安(今福建省建甌市)山洪暴發的慘狀。當時,建溪水位漲了一丈多高,雖然關起城門,但洪水很快漫過城牆,淹死了數萬人。

後來,福州也被淹了。當時是“白浪連天,建溪浮屍體,蔽江而下”,可見災情之重之慘。但令謝肇淛氣憤的是,不僅官府沒能積極救災,當地的富人還借水災發財,“拾浮木無數以蓋別業。”

清諸畮香《明齋小識》中也記錄了這麼一則水災故事:有一年,大雨將農田都淹了,災民遂一起來到縣衙,希望縣令能把災情上報,爭取賑濟。結果縣令不作為,竟對災民說:“雨今開霽,未見有水,何必乃爾?”

災民聽了非常氣憤,要求縣令去實地查驗,大家用轎子將縣令抬到城東門外,四周全是洪水,望不到邊。接著,災民又將縣令抬到數里外,然後將轎子丟下,全都走了。一直到傍晚,縣衙差役撐著竹排來,縣令才得救。這則故事,諸畮香是當笑話來寫的,但反映出了古代災民對地方官員不作為的失望和強烈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