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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祖宗家法”

作者:由 清河縣普法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1-10-21

祖宗成法出處是什麼

前段時間熱播的歷史古裝劇《清平樂》,以形象而剋制的影視藝術手法還原了今人關於宋朝清平之治的歷史記憶,它不僅再現了一千年前皇帝和士大夫的朝堂政治和日常生活,而且對當時的典章制度多有渲染。其中,宋朝的“祖宗家法”令觀眾印象深刻。

劇中,大臣和言官們動不動就抬出先王之道、祖宗家法糾彈官邪,匡正違失,甚至逼皇帝就範。如曹皇后所言:“不用違了規矩,只要一丁點越了前例的事,進諫的札子就會鋪滿官家的御案。”戰功赫赫的狄青被宋仁宗任為樞密使,文臣們認為此項人事任命不合於防範武將的趙宋家法,紛紛上書彈劾,導致名將處境狼狽,英年早逝。而模範官家趙禎亦頗為自律,時時處處以祖宗家法指導自己的言行,並約束身邊人。趙禎最寵愛的宮人張妼晗為了討好官家,用小羊羔肉做羹,引得趙禎大怒,認為奢靡傷物,耗費人力,有違祖宗家法。此外,劇中其他環節很多地方也提到“祖宗家法”。給人的感覺是,祖宗家法像一張大網,宋朝的帝王將相一舉一動無不在其網羅之下。

看到這兒,熱心的觀眾一定會問,宋朝真的有“祖宗家法”這回事嗎?“祖宗家法”到底指的是什麼?今天的我們又該如何評價宋朝的“祖宗家法”?

 何為“祖宗家法”

“祖宗家法”是一個常常掛在宋朝皇帝和大臣們嘴邊的“高頻詞彙”,又有祖宗之法、祖宗法、祖宗成法、祖宗之制、祖宗舊制、祖宗成憲等很多相近的說法,意義卻並無不同。對宋朝的統治集團而言,“祖宗家法”是指由本朝已逝帝王創制、訂立的制度、規矩和成例,其中成例部分多被稱作“故事”。狹義的“祖宗家法”僅指由太祖、太宗創立的法度。如宋太祖曾刻石禁中:“後世子孫無用南士作相,內臣主兵。”(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1)又如,宋太宗淳化二年,置諸路提點刑獄官,此後遂成定製。

從字面的意思來理解,“家法”本為約束一族一姓之規則,然而,帝制時代的政權家、國不分,以天下為私產,於是,“家法”遂可將國法涵攝其中。宋人云:“人臣以家法為一家之法,人君以家法為天下之法”(王十朋《梅溪集·廷試策》),即是此義。宋人所以執著於將國法喚作“家法”,一方面是強調政權“家天下”的屬性,另一方面是要藉助宗法觀念增強國法的權威性。

北宋建國之後,宋太祖趙匡胤為了革除五代藩鎮勢重、君弱臣強之弊,以“稍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為基本原則,出臺了一系列旨在強化中央集權的制度和措施,由此形成了趙宋“祖宗家法”的基幹。以制兵之法為例,宋人概括道:“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於樞密,有發兵之權而無握兵之重;京師之兵,總於三帥,有握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宋名臣奏議》卷64)此後,隨著時日的推進和政治的遞嬗,祖宗之法的內容日益豐富,外延也不斷拓展。宋哲宗時宰臣呂大防說:“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後,唯本朝百三十年中外無事,蓋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周煇《清波雜誌》卷1)呂大防還將祖宗家法歸納為事親之法、事長之法、治內之法、待外戚之法、尚儉之法、勤身之法、寬仁之法等幾大門類,內容不一而足。

實際上,兩宋祖宗家法的內容遠不止這些。舉凡朝廷的禮儀典則、政治紀綱、機構設定、權力執行、人事任免、獎懲黜陟、經濟管理、立法司法,無不在祖宗之法的統攝之下,成為祖宗之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中,關於人事制度者如“凡見任執政曾經薦舉之人,皆不許用為臺官。”(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15)關於經濟政策者如“太祖開基之歲,首定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為家法,凡州縣不敢專擅創取,動輒奏稟取旨行下。”(邱濬《大學衍義補》卷30)關於司法者如“可疑可矜者許上請。”(《宋史》卷426)關於君主日常用度者如“飲食不貴異品,御廚止用羊肉。”(《長編》卷480)可見祖宗之法的彈性之大,範圍之廣。

以宋太祖、宋太宗為代表的王朝創立者們深謀遠慮,訂章立制以求長治久安的意識非常明確。據說,太祖趙匡胤曾與宰相趙普論事書數百通,其一有云:“朕與卿定禍亂以取天下,所創法度,子孫若能謹守,雖百世可也。”(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61)是以,宋人所說的“祖宗家法”多是那些與前代不同而具有本朝特色的制度,如“前代多深於用刑,大者誅戮,小者遠竄。唯本朝用法最輕,臣下有罪,止於罷黜。”又如“前代人君雖在宮禁,出輿入輦。祖宗皆步自內庭,出御後殿。”(《長編》卷480)這些法度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無不體現了宋代統治集團“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憂患意識和自律精神。

當然,有些祖宗家法可能承自前代,不必是“本朝”獨創。據馬永卿《元城語錄解》,太祖令後苑造熏籠,數日而不得,以致怒曰:“誰做這般條貫來約束我?”趙普回道:“此是自來條貫,蓋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製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臺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乃轉怒為喜。“此是自來條貫”說明規矩不是太祖所立,乃沿襲自前代。不過,太祖一旦洞曉了此中利害,積極地為之背書,相當於以開國之君的名義確認了該項制度的約束力,於是這條貫也就成了“祖宗家法”的一部分。

 祖宗家法有何功用

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宰相李迪直接任命張沔、韓瀆二人為御史。朝臣中馬上有人指出,“臺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數月後,舊相呂夷簡復入中書,亦對仁宗鄭重言道:“祖宗法不可壞也。宰相自用臺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矣。”(《長編》卷113)李迪等人惶恐不安,於是解除張沔、韓瀆的御史職務,改任外官。帝制框架下,君權與相權是一對永恆的矛盾,為了控抑相權,宋朝透過設定樞密院、三司等衙門,鼓勵言官彈劾大臣,削弱和鉗制宰相的權力,以此保障皇帝的“乾綱獨斷”。這些制度設計在執行中無疑達到了預期的效果。

“臺官必由中旨”屬於人事政策,其維護君權的意圖至為明顯。另一方面,祖宗家法中亦不乏限制君主人事權的內容。據張端義的《貴耳集》載,孝宗的棋友趙鄂欲求外官,孝宗有意成全,卻有顧慮:“降旨不妨,恐外庭不肯放行。”在孝宗授意下,趙鄂向葛中書請託,卻為其所拒:“爾是我家裡人,非不要相周全,有礙祖宗格法。技術官無奏薦之理,縱降旨來,定當繳了。”孝宗也無可奈何。孝宗在我國曆史上也算是少有的賢明之君,但仍不免因喜怒而行賞罰,可見人治的侷限性。在這種情況下,“祖宗格法”的存在無疑像一道柵欄,限制了君主的濫施黜陟,也為當時的國家政治生活增添了幾分“法治”氣象。故事中的葛中書當為葛邲,據《宋史·葛邲傳》:“紹熙四年,拜左丞相,專守祖宗法度,薦進人物,博採公論,唯恐其不聞之。”可見《貴耳集》敘事的可信性。

上文提到,狄青任樞密使一事遭致群臣彈劾,歷史上確有其事。實際上,早在皇祐四年(1052年)六月仁宗欲任狄青為樞密副使時就有朝臣提出反對。左司諫賈黯指出:“國初武臣宿將,扶建大業,平定列國,有忠勳者不可勝數,然未有起兵伍、登帷幄者。”所以,任命狄青為樞密副使是“不守祖宗之成規,而自比五季衰亂之政。”(《長編》卷172)不過,仁宗出於賞功激勸的考慮,頂住文臣的壓力,一擢狄青為樞密副使,再擢樞密使,確是打破了宋朝的祖宗家法,但此種情況到底屬於特例。總體來說,兩宋三百多年,貶抑和防範武人的祖宗家法一以貫之,是以可以避免重蹈五代藩鎮割據、武人專權的覆轍,保障了政權的穩定。然而,該家法的負面作用同樣不容忽視,宋朝在軍事上的疲弱、面對敵對政權的軍事進攻時被動挨打與此有很大關係。

與“抑武”並舉的是“重文”。據說,宋太祖曾於太廟中立一誓碑,其中諄諄告誡:“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此事本身之真偽,史家眾說不一,然而對宋朝的繼嗣之君而言,優待士大夫、不輕施殺戮的確屬於祖宗家法的一部分。《宋史·章惇傳》載,紹聖“紹述”時,宰臣章惇向宋哲宗建議,派遣使臣察訪嶺南,將流放該地的元祐諸臣及後人斬草除根。哲宗說:“朕遵祖宗遺制,未嘗殺戮大臣,其釋勿治。”類似這樣的例子很多,從中不難看出,祖宗家法在約束宋朝統治集團胡亂殺人、減輕統治的殘暴性方面作用顯著。

祖宗之法不僅涉及朝廷的大政方針,而且不少指向皇帝的日常生活,上文提到的尚儉之法、勤身之法均是。《邵氏聞見錄》記載,呂夷簡任宰相時,呂夫人循例入後宮朝見皇后,皇后對呂夫人說:“上(指仁宗)好食糟淮白魚。祖宗舊制,不得取食味於四方,無從可致。相公家壽州,當有之。”帝、後的飲食需要得向臣下請託才能滿足,可見受到了制度和程式的制約。就此而言,祖宗家法在控制皇家日常用度、杜絕奢靡、紓解民力方面確有其積極的功用。

正因為祖宗家法現實而重大的政治功用,溫習祖宗家法成為宋朝帝王政治學習的重要內容。宋仁宗沖齡即位,章獻太后臨朝,命儒臣採摭祖宗故事為《三朝寶訓》十卷,每卷十事,以為仁宗教育之資。(王明清《揮塵後錄》卷1)直到嘉祐六年(1061年),知諫院司馬光依然對當了近四十年皇帝的宋仁宗強調:“夫續體之君,謹守祖宗之成法,苟不毀之以逸欲,敗之以讒諂,則世世相承,無有窮期。”(《司馬溫公集》卷18)宋哲宗時,宰臣們在經筵上對皇帝進講祖宗家法,呂大防言:“陛下不須遠法前代,但盡行家法,足以為天下。”(《長編》卷480)南宋光宗時,起居舍人彭龜年述祖宗之法為《內治聖鑑》以進,得到了皇帝的認可,光宗曰:“祖宗家法甚善。”(《宋史》卷393)

祖宗家法能不能改

對於宋王朝的統治者來說,祖宗家法是國朝前代帝王留給子孫的政治法律遺產,是可以傳諸久遠的治國圭臬。因而,嚴格遵循祖宗家法便成為對待祖宗家法的應有態度。仁宗曾說:“祖宗法不可壞也。”(《長編》卷113)高宗趙構亦曾對臣僚言:“祖宗之法不可輒改。”(《宋會要輯稿·帝系八》)司馬光在神宗面前與變法派辯論時明確表示:“祖宗之法不可變也。”(《宋史》卷336)北宋末年,採輯祖宗故事為《遵堯錄》的羅從彥與學者論治曰:“祖宗法度不可廢,德澤不可恃。廢法度則變亂之事起,恃德澤則驕佚之心生。”(《宋史》卷428)檢點宋代文獻,此類說法俯拾皆是,可見宋人對祖宗家法的重視和敬畏。

當然,這些說法更多的是一種政治正確的表態,不可做機械的理解。實際上,祖宗之法的範圍極其廣泛,其效力亦有強弱之分。並且,隨著情勢的變更,祖宗家法不可能一成不變,實踐中似乎也沒有人堅持家法的絕對不可突破和改易。嘉祐元年(1056年),仁宗暴病,宰相文彥博建議設醮祈福於大慶殿,兩府派人設幄宿於殿之西廡。有內侍提出異議:“故事,兩府無留宿殿中者。”彥博曰:“今何論故事也?”(司馬光《涑水記聞》卷5)作為故事的兩府留宿宮中之禁只適用於一般情況,當遭遇特殊變故,再執著於此項家法,無異於膠柱鼓瑟。宋徽宗時,楊時建議:“臣願明詔有司,條具祖宗之法,著為綱目,有宜於今者舉而行之,當損益者損益之。”(《宋史》卷428)此種中庸、務實的立場在當時應該頗具代表性。孝宗時,內侍陳源得太上皇的青睞,添差浙西副總管,大臣趙汝愚指出:“祖宗以童貫典兵,卒開邊釁,源不宜使居總戎之任。”(《宋史》卷392)孝宗表示認可,下詔此後內侍不得兼兵職。可見,廣義的祖宗家法中有一些也是不可取的,後代帝王對此有著清醒的認識。儘管如此,統治集團中的主流意見還是認為:“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宋史》卷160)

祖宗之法未必盡善,這應該是一個不難證明的事實,在宋朝君臣中也有基本的共識。然而,家法中哪些需要改,哪些不需要改,在多大程度上改變家法,卻在趙宋統治集團內部引發了廣泛而持久的爭論,甚至導致了集團的對峙和分裂。自北宋仁宗朝開始,“三冗”(冗員、冗兵、冗費)問題越加突出,階級矛盾日益尖銳,當時有識之士“常患法之不變”。正是在這樣的思潮推動之下,王安石等一批果敢之士走上歷史的舞臺,主持了轟轟烈烈的大變法。這場變法以富國強兵為主要目標,圍繞著理財、強兵、育才幾個方面展開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祖宗家法”的既有框架,因而很自然地招致了傳統勢力的反彈。司馬光等反變法派人士就認為,王安石變法是變亂祖宗舊制,“國家百年之成法則剷除廢革,存者無幾。”(《長編》卷225)。面對反對派的指責,王安石大膽地擎出“祖宗不足法”的旗幟,予以堅決回擊。他對神宗說:“至於祖宗之法不足守,則固當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則祖宗何故屢自改變?”(楊仲良《續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59)

王安石“祖宗不足法”的提法體現了銳意進取、不拘一格的改革精神,但在當時無疑是驚世駭俗之語,也為變法招引了更多的詰難,變法最終的失敗與此不無關係。數十年後,不少人甚至將北宋的衰亡歸咎於這場變法。靖康中,楊時上欽宗書曰:“安石挾管、商之術,飭六藝以文奸言,變亂祖宗法度。當時司馬光已言其為害當見於數十年之後。今日之事,若合符契。”(《宋史》卷428)邵伯溫亦言:“王荊公為相……盡變更祖宗法度,天下紛然,以致今日之亂。”(《邵氏聞見錄》卷6)此類說法固屬皮相之談,但充分反映出祖宗家法在意識形態領域不容置疑的權威,也折射出自然經濟和皇權背景下制度更新之艱難。

《清平樂》對“守法還是變法”這一主題亦有觸及。宋仁宗慶曆(1041—1048年)年間由范仲淹、韓琦、富弼等人主導的新政改革(史稱“慶曆新政”)是該劇的重頭戲之一。劇中有這樣的情節:這場以整汰“三冗”為主要內容的改革觸碰了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因而招致各方面的激烈反對,最終改革“流產”,改革派官員紛紛去位。其實,早在范仲淹入京主持改革之初,病榻之上的舊相呂夷簡就對範提出警告:“祖宗的制度興許沒那麼好,但是你們改錯了,改得沒那麼好,你和官家都會成為大宋朝的罪人哪!”這一情節設計頗有新意,在肯定改革的同時,對呂夷簡一派的老成謀國也給予一定的認可。從中,觀眾可以得到有益的啟示——強固的祖宗家法對改革構成了制約性力量,因而任何改革都需要謹慎對待既有制度,處理好新舊制度間的銜接。

《清平樂》劇中,仁宗說道:“祖宗之法,其精髓便在‘利國愛民’四字上,若真合了四個字,土地是多種桑還是多種麻,朝廷是重商還是抑商,都因時而定,但能利國愛民,萬法皆是祖宗之法。”這無疑是對宋朝祖宗家法的拔高和美化。實際上,由家法維護一家一姓之統治的本質所決定,其歷史侷限性顯而易見,如制度的規範性較弱,實踐中拘束力有時不免打了折扣,而制度設計的狹隘和保守更是阻礙了社會的變革和進步。同時也要看到,祖宗家法在保障皇權有效行使的同時也限制了皇權的恣意,兩宋統治者在祖宗家法的名義下,重因循,輕改作,儘量保持政策、制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而大體上實現了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就此而言,祖宗家法的積極意義不容小覷。回首北宋歷史,朱熹曾總結道:“祖宗於古制雖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卻極謹。”(《朱子語類》卷128)其實,這一評價不僅適用於北宋,也同樣適用於南宋,其中折射出是宋朝在國家和政府治理方面的形式法治意蘊,對於今天的我們亦有著一定的啟示意義。

人民法院報

趙進華

作者單位:東北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