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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巧立名目罰款不能止於退回錢款

作者:由 海外網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6-24

巧立名什麼不暇

原標題:教師巧立名目罰款 不能止於退回錢款

學生遲到要罰、沒寫作業也要罰,一次10塊到500塊不等,這是什麼行為?近日,一名班主任教師巧立名目對學生罰款,引起輿論關注。

據報道,甘肅酒泉市第六中學一名班主任丁某規定,學生遲到、沒有完成作業、考試退步等都要罰款,金額從10元至500元不等,已經持續了將近兩年。當事班主任對此表示,這些罰款都會給好學生獎勵,但根據家長了解,給好學生的獎勵也就是幾塊錢的零食或是10塊錢的筆記本,和罰款的金額對不上。當地教育局局長迴應稱,目前當地紀委已經介入此事,金額並沒有家長說的那麼多,之後會對該教師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退回全款,不過並沒有透露具體的處理意見。

教師用罰款方式懲戒學生,是違反師德規範,且涉嫌違法的,當地有關部門應嚴肅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追究當事教師的責任,處罰不能止於責令退回全款。當事教師稱,罰款用於獎勵好學生,即便真這麼做了,也是違反師德規範和有關法律的。教育部頒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定,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其中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教育懲戒措施並不包括罰款。《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方式之一,該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校方和教師都沒有對學生進行罰款的權力。

還需注意的是,這名教師列出的罰款事項,也超出了教師職權範疇。比如對學生成績退步也要罰款,居然把學生的假期表現也納入“罰款治理”。據家長反映,學生就連假期也不能放鬆,“規定學生每天要6點半起床,用手機打卡,遲到或者不打卡也會被罰款,遲到一分鐘罰款10塊,不打卡罰款20。”這種行為為何持續了兩年多時間。按說稍微有些師德和法律常識的家長,都會質疑教師的罰款行為,可為何教師卻能實施罰款長達兩年時間呢?

家長之所以縱容教師罰款可能有兩方面原因,其一,家長自身可能也認為此舉是對學生的督促,重罰之下孩子會有進步,久了才發現,罰款並沒有帶來孩子的改變與進步,於是質疑罰款的效果和動機;其二,家長擔心質疑教師,會讓家長對自己孩子另眼相看,於是不敢得罪。前者折射出少數家長自身不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也信奉“以罰代教育”,後者則反映出家長委員會沒有切實發揮作用。家長委員會的重要功能是參與學校辦學監督與評價,如教師有超出職權的違法、違規行為,家長可以透過家長委員會向校方反映,要求學校教師倫理委員會進行調查,做出處理。如果有這樣的家長委員會,家長就不會擔心學校班主任、科任教師對自己孩子另眼相看。

所以,如何構建能監督教師履行教師職責的家校共育機制,值得進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