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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同事制止家暴男後對方病發死亡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對話辯護律師:當事人應受表揚

作者: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8-22

哪裡人家暴多

看法|同事制止家暴男後對方病發死亡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對話辯護律師:當事人應受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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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記者|王劍強

編輯|潘莉

3月28日,一則“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當防衛”的新聞登上微博熱搜。該新聞來源於陝西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檢察院公開於中國檢察網的一份《不起訴決定書》。

渭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下午,邱某酒後來到妻子劉某的工作單位,對劉某進行毆打;劉某的同事前往進行制止,在制止撕扯過程中,邱某將楊某臉部咬住,楊某用辦公室裡的保溫壺擊打邱某;隨後,楊某和單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員一起將邱某控制按壓在地,並撥打了報警電話;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邱某死亡。

看法|同事制止家暴男後對方病發死亡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對話辯護律師:當事人應受表揚

▲檢方《不起訴決定書》內容

司法鑑定顯示,邱某生前患有較為嚴重的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心病,頭部及身體的傷均為輕微傷,死亡時體內酒精含量為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壓性心臟病合併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迴圈功能衰竭死亡。

鑑定還顯示,“被按壓在地面或被限制體位”的行為,是誘發邱某急性心源性迴圈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認為“被按壓在地面或被限制體位”的行為對死亡的參與度為5%-10%。

案發三個多月後,被家暴者劉某的同事楊某,被警方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後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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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起訴決定書》內容

2021年11月26日,渭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楊某行為不構成犯罪。

檢方指出,本案中邱某在明知自身有較嚴重的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心病,還醉酒前往公眾場合滋事,楊某不認識邱某,不能預見到邱某患有嚴重的心臟病;無論是對單位同事劉某的幫助,還是對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某撕咬的防衛,楊某的行為均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紅星新聞就這起正當防衛案件,採訪了楊某的辯護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曹穎。以下為紅星新聞與曹穎的對話內容。

紅星新聞:楊某是在什麼情形下去制止邱某家暴的?

曹穎:

他聽見女同事劉某在辦公室裡喊“救命”,就推開門進去了,然後看到邱某和劉某撕扯在一起,劉某被邱某毆打。

紅星新聞:《不起訴決定書》內容顯示,楊某是和單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員一起,將邱某控制、按壓在地。本案中,“單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案發後是否曾被採取強制措施?

曹穎:

沒有,只有楊某一個人。楊某也沒有被羈押,先是監視居住,後是取保候審。

紅星新聞:你向檢方提交的法律意見中,認為楊某行為與邱某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曹穎:

公安機關是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立案的。那麼,楊某在案件中是否存在“過失”?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無論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犯罪,行為與結果之間都要有因果關係。

楊某與邱某此前是不認識的,事發當天,是他們的第一次見面;楊某對邱某的身體疾病是不瞭解的,不可能預見到邱某心臟病發死亡。

同時,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表明,楊某在被邱某咬傷後,對邱某做的應激反應,並非導致邱某死亡的原因,邱某的死亡是因其飲酒、情緒波動誘發自身疾病發作而亡。而無論是飲酒,或情緒波動,都是邱某自我行為造成。根據罪責自負原則,邱某應當對自己的死亡負責。

因此,楊某在主觀上不存在“過失”,既然沒有“過失”,他就不應當對邱某病發死亡這一結果承擔責任。

紅星新聞:你在個人平臺提出,此前媒體以“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當防衛”為題的報道並不準確?

曹穎:

綜觀案件資料,我不認為邱某的死亡結果是由楊某的制止行為導致的,而此前媒體報道的“致其死亡”,卻隱含了“邱某死亡是由楊某行為造成的”這個意味。

實際上,《不起訴決定書》中已經明確指出,“被按壓在地面或被限制體位”的行為,是誘發邱某急性心源性迴圈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議“被按壓在地面或被限制體位”的行為對死亡的參與度為5%-10%;同時,檢方亦認可,楊某並不能預見邱某患有嚴重的心臟病。

楊某在本案中存在兩個行為,一個是用保溫瓶打擊對方的行為,一個是控制邱某體位的行為。第一個行為,在第一份鑑定意見中明確說明,該行為造成的傷害,程度輕微,非致命傷,即該打擊行為與死亡無因果關係。

第二個行為是控制體位行為,鑑定意見顯示,該行為對死亡的參與度為5%-10%,但該行為只是單純的控制邱某不再進一步施暴的行為,本身對邱某不會增加危險。

所以,對於第一個行為,因為與死亡無關,所以即使對邱某造成了傷害,也不能將死亡結果歸咎於該行為。第二個行為本身不存在任何不法侵害,所以,即使與死亡有參與度,也不能將該行為評價為不法。

因此我更傾向認為,楊某的行為與邱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在否定了存在造成損害行為的前提下,就更加不必評價與損害無關的行為價值。楊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邱某的死亡卻與正當防衛行為無關。

紅星新聞:你在法律意見中還提出,楊某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不承擔民事責任,更談不上刑事犯罪。

曹穎:

見義勇為,是道德層面的評價。作為律師,我在刑事辯護意見中提出了我的個人態度。邱某聽到女同事呼喊“救命”,他去救女同事。我們的第一印象肯定是,這是一件好的事情;他對邱某的不法行為進行制止,這是法律意義上的正當防衛。

紅星新聞:目前楊某的狀態怎麼樣?

曹穎:

目前回歸正常生活了,也繼續在原單位工作。

紅星新聞:你如何看待檢方以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為由,對楊某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個結果?

曹穎:

本案中,楊某行為應予以表揚,邱某家暴、滋事行為應受譴責。檢方有勇氣和擔當作出這樣的結果,作為辯護律師,我肯定是非常高興的。楊某解救女同事的行為,能在法律層面被認可,不論是對當事人、還是對引導社會大眾,都是有積極作用的。法律的意義不僅在於追求個案正義,更在於對人們日常行為的引導。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