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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語的顯著性認定

作者:由 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10-13

顯著性多少算顯著

《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的特徵,便於識別。那麼廣告語作為一種特殊的標誌,是否可以因其具備顯著性獲取註冊呢?我們透過以下案例來了解一下。

廣告語的顯著性認定

案例引入

“人生XX時刻”是A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傳其品牌的廣告語,投入市場時,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品牌的名稱、商標本身,還有“人生XX時刻”的廣告語,這段文字在宣傳和商標設計中佔據了更為明顯的位置。為了達到相關公眾對該廣告語口口相傳的目的,A公司將“人生XX時刻”文字作為描述A酒類商品獨特品質的品牌定位語,進行廣泛的宣傳和使用,隨著商標知名度的不斷提升,“人生XX時刻”作為酒類商品上廣告語的顯著性隨著該酒業商標的使用而增強,並與其商標形成相輔相成、相互對應的關係。

廣告語的顯著性認定

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

A公司多年對其品牌和“人生XX時刻”的廣告語宣傳,宣傳報道力度較大,使用地域範圍較廣。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於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只要求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為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悉,並不要求其在全國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

本案中,

“人生XX時刻”的廣告語的作為商標影響力的一部分,A公司投入了大量的金錢、精力、時間,較大規模地持續性使用,在其領域內已經具有較大的市場知名度,相關公眾在提到“人生豐收時刻”廣告語時,很容易能想到A公司的商品,其廣告語不僅僅是簡單的宣傳,其產生了類似於商標能識別商品來源的意義。

法律分析

本案張某系白酒行業從業人員,其應知曉

A公司長期持續性宣傳使用“人生XX時刻”廣告語的情況,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搶先註冊與之基本相同的被異議商標,有惡意借用他人宣傳產生的影響的可能,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行為。

廣告語的顯著性認定

在實踐中,結合現有的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廣告語一般不具有固有顯著性,但是在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要使廣告語具有識別來源的意義,一般要求使用人有將之作為商標使用的意圖與行為,簡而言之,就是廣告語已經成為商標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的使用程度、範圍、次數不亞於商標本身。

作者:朱文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