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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蘇4人開車誤入斷頭橋致3死1傷,家屬:他們的死誰負責?

作者:由 小松社會趣聞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1-18

今天誰死了2020

四人開車回家路上誤入“斷頭路”,從17米高橋樑盡頭墜落致3死1傷,我們是死者的父親,究竟誰該為他們負責?

2020年3月4日22時許,駕駛員崔某等四人駕駛小型客車,沿徐州市二環北路的車道標線,按交通標線箭頭指向,從二環北路左側約4。5米寬地道缺口駛入長約600米半截橋樑,從約17米高橋樑盡頭墜落,造成三人死亡、1人重傷。

事故路段都是急彎和陡坡,在地道口後方同方向道路上,右側出口是通行道路,左側主幹道是斷頭路,地道口是斷頭路終點,左側地道口前方是建了一半,長約600米、高約17米的“斷頭橋”,屬於非常複雜、危險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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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地道口後方約300米處設定的交通標誌牌上左側資訊是空白的;左側2個車道上的車道標線是直通左側地道口和斷頭橋盡頭的。

在地道口後方約300米和20米設定的兩處交通標線箭頭也是指向左側地道口的;地道口處道寬約8。9米,缺口寬約4。5米,缺口又比較整齊,左右側地道內燈光一樣明亮…

在斷頭橋上,沒有一個警示標誌,也沒有一處隔離設施;在距橋樑盡頭不足2米處設定的封堵牆是用磚壘的,僅有1米高,23釐米寬,顏色與路面一致,橋樑很陡,封堵牆又很矮,夜間不到跟前是看不見的,

橋樑盡頭也有很深的剎車痕跡,(附:事故路段事發前行車記錄儀記錄截圖和事發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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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徐州市公安局在2020年3月6日《關於泉山區小型客車高架墜落事故有關情況的報告》中顯示,地道“(入口處設定了5個水泥隔離墩進行封閉,其中有1塊傾倒、1塊移位,形成了約4。5米的缺口”。

《報告》還顯示“公安警部門在做好現場救援、勘查和事故調查的同時,立即恢復並加強事發路段的防護措施,將匝道入口處傾倒、移位的水泥隔離墩復位,設定錐桶和護欄引導車輛通行,落實制式警車和民警值守,在路段盡頭的前方設定水馬和警戒帶。”

還在標誌牌左側空白處補上左道關閉等,印證了事故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2020年,江蘇4人開車誤入斷頭橋致3死1傷,家屬:他們的死誰負責?

如果在地道口後方通行道路上能依法設定交通標誌、及時變更交通標線車輛不會駛入左側道路;如果依法及時修復地道口處隔離墩也不會造成這麼多人員傷亡;如果在“斷頭橋”上能依法設定一個警示標誌或一處隔離設施,就是這個4。5米寬缺口沒有修復這起悲劇也不會發生。

我們拿到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的《路外事故認定書》,只認為是近20天前另一位駕駛員徐某“由於疏於觀察,撞擊地道口處混凝土隔離墩,造成隔離墩移位、交通標誌損壞”導致的。

2020年,江蘇4人開車誤入斷頭橋致3死1傷,家屬:他們的死誰負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道路出現坍塌、坑槽、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

但是,在20天后也就是事故發生當天晚上,相關部門都沒有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只認定隔離墩的養護承包商徐州市金環公司負50%責任,同時認定將隔離墩撞擊移位而非4。5米寬缺口的徐某負25%責任。有關部門維持原認定結論。

2020年,江蘇4人開車誤入斷頭橋致3死1傷,家屬:他們的死誰負責?

事發當天的駕駛員崔某沒有酒駕、毒駕、不超速、車輛效能正常。

他在駛入事發路段之後,沒有任何違反交規行為,因右側出口不是要去的目的地,左側地道口處缺口那麼寬加上交通標線箭頭指著,以為是通行道路才誤入左側地道,封堵牆設定距橋樑盡頭太近了…

最後導致駕駛員在發現它後採取制動措施仍無法避免事故發生,非崔某原因所在,他不應負25%責任。

2020年,江蘇4人開車誤入斷頭橋致3死1傷,家屬:他們的死誰負責?

直到目前為止,我們家屬沒有聽到一句道歉話,也未拿到一分賠償款。

我們家屬懇求有關部門給評判評判究竟誰該為他們的死負責?

對此,讓人感到十分不解,既然有了相應的責任劃分,為何就沒有人出來道歉或者賠償呢?

遇到類似的情況,最揪心的就是家屬維權的問題,那就需要在平時儲備具備一定的民法知識了,必要時受害者可以及時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